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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警員穿警服可罰250元長青網文章

201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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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0年09月15日 09:58
2010年09月15日 09:58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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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警隊條例》第65條,任何人如非警隊成員,在未經警務處長准許下穿著警隊制服、或穿著任何具有該制服外觀或附有該制服特殊標誌的服裝,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被罰款250元。

若穿上警服假扮警員,即干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條「假冒公職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職人員」罪名,可被罰款1000元或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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