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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立例時沒傳真 法律界促修訂長青網文章

201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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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4月29日 06:35
2015年04月29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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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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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案控罪條文只管制電話及電報,傳真及電郵等通訊方法未入「射程範圍」。有法律界人士指法例過時,需要修訂,現時遇上同類案件,只能考慮案情,以其他法例起訴。


據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與電話、信息或電報有關的罪行」條文於1935年訂立,1991年修訂,最高刑罰1000元及監禁兩個月。


遇同類案 以其他法例起訴

該法律界人士指出,訂立法例時「都未有傳真」,現時控告傳真發出滋擾信息的案件,便要考慮能否以其他控罪處理。信息涉恐嚇或勒索,可考慮以相應罪行起訴。


此外,若涉事的傳真是由電腦發出,可考慮控告藉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但是舊式傳真機只能收發傳真紙,則可能不受管制。他認為法例未有與時並進,應該考慮把傳真等通訊方式寫入法例。律政司發言人表示,要詳細考慮裁決理由及主控官的檢控報告,以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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