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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政府發牌搬動龍門 官判敗訴發還重議長青網文章

2015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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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4月25日 06:35
2015年04月25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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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電視網絡(簡稱港視)就政府增發免費電視牌照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裁決判定港視勝訴,發還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重新審議發牌決定。政府如何處理裁決仍未明確,若提出上訴,事態將繼續拖下去,這對政府和管治是否有利,值得注意。政府另一個選擇是盡快了結此事,行政會議按既定程序和政策,重新審議港視的申請,決定是否對港視發出牌照。從紓解事態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政府盡快了結此事,似乎更符合社會整體利益。


港視勝訴技術性

能否獲牌未可知

港視上訴理據,主要是政府發放免費電視牌照數量一直沒有上限,但是在審議包括港視在內的3家公司的牌照申請時,政府突然改變政策,以「循序漸進」方式發牌,沒有經過諮詢通訊局和公衆的程序。改變發牌政策之後,政府不容許港視修改申請文件突出優勢,又未提供顧問報告評分讓港視回應等。高院法官接受了港視的論據,認為「循序漸進」發牌模式不合理,於是判港視勝訴。


高院的裁決,未觸及顧問報告對港視的評價和港視應否獲發牌。因此,行政會議即使重新審議,港視獲發牌的機會有多大,仍然難以估計。特別是前年10月之後,電視生態已經風雲變幻,亞視不獲續牌,只能營運到明年3月底;除了港視,最近又有財團申請免費電視牌照,政府怎樣處理這個局面,相信費煞思量。事態複雜,於此民情躁動的社會氛圍,鑑於前年發牌決定觸發大規模抗爭,若今次處理稍有失當或再惹質疑,事態演變就更難估計。不過,若政府汲取上次教訓,回歸既定制度與原有政策,或可免再生事端。


上次發牌決定演變至社會抗爭,與政府以保密為由,堅拒公布決定的理據有很大關係。法庭審理案件時披露的資料顯示,即使政府臨時搬龍門,但是在4項評核準則中,港視只有一項排第3,其他3項都排第2,看不到有必然落選之理;然則「3揀2」之中,為何其他兩個獲發牌,港視卻落選,那是許多人的疑問。政府以行政會議保密原則為由,拒絕透露相關資料和決定的理據。


當時,特首梁振英和主事官員的公開說法,在港視反駁和傳媒披露的資料對照下,理據顯得貧弱和不可信;政府始終放棄用文件事實證明發牌決定合理正確,這般情况無法取信於人。由於政府的做法不合情理,社會上只能普遍認為在發牌一事上,政府有不可告人之秘。為免瓜田李下之嫌,行政會議再審議港視申請牌照,無論有什麼決定,最重要是公開理據,以免再出現被指為黑箱作業而引發軒然大波的情况。


法庭審理時披露的行政會議資料,顯示梁振英主導了發牌決定,例如他認同循序漸進發牌,提出新電視台不能多於兩個;另外,港視在評分最弱的「節目策劃和製作能力」,梁振英認為這個項目是發牌的最重要考慮因素等。總而言之,在行政會議審議過程中,梁振英的發言、表態和指示都不利於港視,這是偶然或巧合,迄今仍然沒有足夠資料判斷。但是從已知事實,改變發牌政策是與梁振英有關,他繞過既定制度(包括諮詢通訊局和公衆)的做法,觸發了人治抑或法治的質疑,特別是免費電視牌照涉及利益分配,發牌決定被批評為改變了營商環境。


當時官員的辯解,包括增發牌照要顧及免費電視的健康有序發展云云,這些說法使人不安。港人熟悉的政府應該是提供基建,制訂法例,打造一個公平的營商環境,讓各方參與者依法競爭,再由市場客觀規律去決定優勝劣敗。可是官員的說法,被解讀為要保護持續營運能力最弱的亞視,反映政府運用公權力決定參與者的生死,偏離了應有角色和職能;只是亞視財政無以為繼,最終被政府捨棄,當時的汰強(港視)留弱(亞視)發牌結果,事態發展證明政府自討苦吃。


政府處理增發電視牌照,引起巨大迴響,主要因為涉及政府是否恰當行使權力;涉及政府是否不再鼓勵真正公平競爭;涉及政府是否破壞本港一貫崇奉自由市場規律的營商環境等。這些都是香港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核心價值,因而使人關注和不安。按當時的發牌邏輯,日後在港營商,須依附權力當局才有機會參與或受到保護,則內地的「跑部錢進」現象,完全有可能在香港出現;一旦不幸如此,香港必定沉淪!此所以當時港視員工雖然抗拒政黨、政客介入,但是社會上仍有大規模抗爭的原因。


公權力介入營商環境

違市場規律將會沉淪

法庭的裁決,對政府無疑是一記悶棍,因為從案件審理時披露的資料,揭示發牌決定有失當之處,政府威信受到一定程度影響。就裁決的後續處理,政府對備受爭議的做法,首要勿重蹈覆轍,然後就今次裁決應以機會視之。一是借重新審議港視的申請牌照的機會,回歸既定制度和原有政策,向公衆和社會展示政府有規有矩,按自由市場、公平競爭等處理營商環境的原則並未改變、也不會改變。另一是電視產業必須脫胎換骨,政府應該利用這次機會,重塑一個有真正公平競爭、鼓勵創意創新、提升節目質素的免費電視市場,使公衆透過大氣電波,享用電視台提供的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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