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社評﹕村長泥頭官司敗訴 村婦獲償未能復耕長青網文章

2015年04月11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4月11日 06:35
2015年04月11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上水鄉事委員會主席侯志強被指伙同地產代理,將廢料和泥頭傾倒在上水河上鄉一幅農地上,被年邁村婦入稟索償,高院暫委法官林定國判村婦勝訴,侯志強等人須賠償140多萬元。這宗案件備受關注之處,是新界衆多農地被傾倒泥頭事件中,鮮有歷經公訴和司法程序、由法庭裁定法律責任的案件,折射出原居民鄉村生態在涉及土地事宜方面,是否存在不公情况,值得關注。


農地泥頭難追究

今次裁決較罕見

侯志強同時是河上鄉村長,曾經出價購買村民劉愛嬌佔用的農地,不遂;這案件要追溯到6年前。2009年7月,地產代理萬振成指示倒泥商在劉愛嬌佔用的農地倒泥頭,當時侯志強亦現身在場,警方介入調查,其後萬振成因為刑事毁壞罪名,被法庭判囚8個月,緩刑一年,罰款3.5萬元,侯志強則未涉案。劉愛嬌入稟向侯志強等人索償,法官裁定她勝訴,裁決重要之處,是確定了侯志強在倒泥事件中有法律責任。法官對參與倒泥行動的人,以「橫蠻霸道」來形容,措辭相當嚴厲。


侯志強認為裁決冤枉,準備與律師商討考慮上訴。任何人的法律權利都應受到尊重,侯志強若認為判決不公,可以循法律途徑尋求公道。而就案情而言,劉愛嬌被倒泥頭的農地,已經成為接連新建村屋的車路和水池;由於米已成炊,法官昨日的裁決也未頒令復元為農地。因此,劉愛嬌在訴訟中只獲得金錢賠償,復耕似乎不太可能了。然則,侯志強作為村長,為土地使用與村民對簿公堂,在重視鄉誼的原居民社群較為罕見,而劉愛嬌贏了索償官司,對本應備受敬重的村長,裁決算是一種否定。


近年,新界土地有價,相關糾紛也多,特別是一些農地被倒泥頭事件,時有所聞;一般認為,這與收地紛爭有關,受影響村民即使報警,鑑於倒泥者早遠去,當局很難查證。另外,新界一些土地業權複雜,地界混淆不清,倒泥是否侵犯了其他人權益,許多時候難以確定。相信這是大多數倒泥頭事件,都成為無頭公案的原因。不過,上水河上鄉劉愛嬌被掩埋的農地,地段範圍清晰,當日有政府部門、例如規劃署曾經介入處理,要求清理泥頭還原為農地;即使如此,從事態發展和結果看來,公權力未能阻止農地被用作築路和興建水池,是否執法不嚴或涉及其他因素,值得探究。


新界原居民對權利責任取態較特別。例如僭建,按常理只要違反建築物條例的規定都要清拆,但是原居民對於在村屋僭建則另有「標準」,一些地區原本3層的村屋,甚至僭建至五六層高。政府勒令清拆僭建,原居民長期不理會;前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一度欲強硬推動清拆,原居民激烈反對,有鄉事組織人士竟然搭起祭台,出現的字樣和焚燒紙人等舉措,明顯是針對林鄭月娥。這種抗爭手法,涉嫌恫嚇官員,輿論嘩然。不過,政府堅持村屋要清拆僭建的意志,未知是否因而動搖,其後以所謂登記制度,讓村屋的半層僭建變相得以保留。政府轉軚,一般人認為是原居民「夠惡」的結果。


原居民擁政治特權

運用不當或有流弊

原居民有政治特權,例如《基本法》有條文寫明照顧原居民的原有利益,衍生出來的是他們在新界各區區議會有當然議席,鄉議局在立法會、鄉事勢力在選舉委員會都有議席,特別在特首選舉,鄉事成員的影響力,有意參選者都要爭取。另外,原居民的最大特權是男丁都有權利申請建一幢3層高村屋,在寸金尺土的香港,村屋成為有價有市炒賣對象,早已偏離丁屋政策予原居民安居的原旨。由是觀之,環繞村屋的巨大經濟利益,若透過政治特權操作,會否衍生不公平或以權謀私情事,就成為懸念。


放在本港整體體制檢視,村長的權力極其有限,不過村長在一村之內幾乎權傾一時,例如原居民男丁由村長確認,即使已經移居外國的原居民兒子,只要村長確認其原居民男丁身分,就有權申請建丁屋,政府必須撥地配合。原居民的政治特權與經濟利益結合起來,具有極大潛在價值的權力;運用得當,那是維持了原居民有別於其他香港居民的實質,若運用不當導致一些人藉特權謀私,傷了鄉親情誼之餘,再以原居民傳統多採「私下解決」處理分歧,則不公平的事會否被掩蓋,損害一些人的權益,在現行體制下難以完全杜絕。期望原居民的領袖人物,善用特權造福鄉梓,而非挾此而幹「蝦蝦霸霸」的事。


歡迎回應 editorial@mingpao.com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