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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玉山﹕準確認識及全面執行基本法長青網文章

2015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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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4月08日 06:35
2015年04月0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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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今年是《基本法》頒布25周年紀念,但回歸以來社會對基本法的認識及其執行均強差人意。概括地講,基本法由「一國」及「兩制」這兩個要素組成,但17年來社會對「兩制」談論得多,「一國」探究得少。泛民人士及傳媒固然強調要多照顧「兩制」的差異,特區政府亦然,一直以來未有採取有效措施、有組織地宣傳基本法,特別是關於「一國」的涵義。甚至是中央政府及其駐港機構,在回歸初期也因要向外界顯示給予香港高度自治的誠意,而較少論述「一國觀念」。造成今天未能對基本法有準確的認識,其實各方都有責任。


香港問題不止是「香港的問題」

許多人在談論基本法時只着重內文160條具體條文,往往忽略寫在160條條文之前的「序言」。這個短短300多字的「序言」, 其實是基本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綱領性文字,是基本法的「靈魂」。「序言」從歷史層面提出「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中國政府根據《中英聯合聲明》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而「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繁榮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况」,國家因此根據憲法第31條,設立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及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這點說明中央對港的政策核心在於維護國家主權、在於恢復在香港行使主權。「序言」最後還指出全國人大是通過制定基本法來「規定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意思即是說中央政府是通過基本法的執行,來保障香港主權及主權的行使。因此中央政府在處理香港問題的主導性是很強的、是責無旁貸的。社會上有人說所謂「香港問題、香港解決」,這是不明白基本法核心要義使然。香港問題不止是「香港的問題」,更加是「中央的問題」。沒有中央,只靠香港,問題是解決不了的。


另一個誤區是沒有正確地理解基本法與國家憲法的關係。有人以為有了基本法便不需要理會中國憲法了。其實,一個國家的憲法應在該國的所有領土上實施。由於香港的獨特歷史及現實情况,中國政府根據國家憲法第31條,設立特別行政區,並制定基本法管治香港。因此,基本法的最終依據來源於國家憲法。有人稱香港基本法為「小憲法」,我認為這個說法不太恰當,最少不準確。「小憲法」容易使人誤以為這也是一個單獨的「憲法」,香港不是一個獨立實體,沒有主權,主權屬於中國政府,比較正確的說法是:中國憲法為「母法」,香港基本法為「子法」。如此理解國家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比較合適。


基本法內160條條文當中,假如單從文字數量上看,可能會得到一個印象,就是有關「兩制」具體安排的文字較多,涉及體現「一國觀念」的條文較少。所謂「兩制」,其實就是我們經常提到的「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管治模式。基本法規定行政、立法機構均由永久性居民自行產生,資本主義50年不變;可以發展民主政制,最終達至普選;不須向中央交稅,不服兵役,不納軍餉;保持原有普通法體制及法律;擁有獨立司法和終審權。以上關於「兩制」的內涵,一向宣傳得較多,市民對比認識也較為普遍。甚至有些人誤以為上述關於高度自治的論述,就是基本法的全部,因而忽略了同等主要的「一國」涵義。「序言」及基本法第一、二、四章對國家主權、領土完整、中央權力、中央及特區關係,以至特區政府體制都有極其明確的論述。除了規定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由中央任免外,還表明特區政府管治權力來自中央授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基本法又訂明香港立法會訂立的所有法律都要在人大常委會備案,新訂法律被認為不符合中央及特區關係的條款時,便會依法發回並失效。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若有修改也是要中央批准或備案。基本法的解釋權及修改權也在中央。這一系列有關「一國」的條文涵義應該詳細地、務實地向所有巿民宣傳解釋清楚,使大家能準確地認識基本法。


須致力樹立基本法權威

去年6月國務院發表了關於一國兩制實踐的「白皮書」,提出了要「全面準確地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有利於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有人誤認為這又是中央新加的一道閘門,「增添新內容」。其實是這些人沒有認真去探究基本法的原文,「白皮書」相對於基本法,既沒有增多,也沒有減少,大概只是以「畫公仔畫出腸」的手法,把基本法的所有內涵,更全面及準確地分析陳述而已。


最後,要談談人們對基本法的取態。香港有些人認為基本法只是一份政治文件,並沒有把它看成是具有憲制性意義的莊嚴法律,並且是香港社會發展及管治的依據。香港是法治社會,市民從來都遵守法律,但不少人往往未有用一貫尊重法律那種態度來對待基本法。特區政府及社會各界未來一定要致力於在民眾當中樹立基本法的權威,這樣才能有效地全面執行基本法。


作者是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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