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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三名美容公司職員以威嚇手法推銷美容服務,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罪名成立。裁判官判首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餘兩人則判監禁三個月,並賠償共七萬元。
三人分別任職美容公司的營運經理、美容顧問和美容主管,涉嫌在提供美容服務時施加不當影響,使一名客人在非自願的情況下繳付七萬元訂金購買總值14萬元的身體護理療程。
海關在2013年11月接獲投訴,指該公司職員藉詞客人胸部有硬塊,長時間推銷該身體護理療程,否則便會患癌,客人其後在疲倦和非自願情況下購買療程。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屬於違法,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和監禁五年。
三名美容公司職員以威嚇手法推銷美容服務,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罪名成立。裁判官判首被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餘兩人則判監禁三個月,並賠償共七萬元。
三人分別任職美容公司的營運經理、美容顧問和美容主管,涉嫌在提供美容服務時施加不當影響,使一名客人在非自願的情況下繳付七萬元訂金購買總值14萬元的身體護理療程。
海關在2013年11月接獲投訴,指該公司職員藉詞客人胸部有硬塊,長時間推銷該身體護理療程,否則便會患癌,客人其後在疲倦和非自願情況下購買療程。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屬於違法,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和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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