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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與一國兩制:反思與前瞻長青網文章

201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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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4月02日 06:35
2015年04月0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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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在1990年4月制定的一部劃時代的法律,目的是為實施1984年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中的「一國兩制」構想提供法律保證,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1982年的《憲法》的第31條,規定香港在回歸後將成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轉眼間,25年已經過去,香港和中國大陸都今非昔比,所謂「變幻才是永恆」,如何審時度勢,回應當前的挑戰,是我們每年每月每天的功課。


在這四分之一個世紀,與「一國兩制」相關的情况至少有兩方面的重大改變。首先,「一國兩制」構想在上世紀80年代初形成時,中國內地還處於「文革」浩劫後「改革開放」的初期,當時在中國大陸實行的社會主義與香港的資本主義有天淵之別,香港的經濟發達水平也遠超於中國大陸。今天,中國大陸已經轉化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成為世界上數一數二的經濟強國,「一國兩制」中「兩制」的差異主要已經不是經濟上的差異,而是政治體制和政治文化上的差異。第二,由於中國的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已經大大提升,香港對於中國整體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已經大大下降,在中央政府與香港社會可能有不同意見的課題上,香港的議價能力也相對減弱。以上兩點都是客觀存在的現實,港人在思考「一國兩制」的現况和前景時必須正視。


能否繼續互惠互利?

「一國兩制」的設計,原意是實現「兩制」之間的一種互惠互利的「雙贏」安排:對香港原有的繁榮安定有很大貢獻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和以英倫普通法為基礎的法治制度在回歸後得以延續,香港將可以維持繁榮安定,並對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現代化作出貢獻。時至今日,在「政改」爭議白熱化的今天,「一國兩制」能否繼續發揮中國大陸和香港兩方互惠互利的「雙贏」作用,確是值得我們深思的課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的「8•31」決定的基本指導思想是,香港的政治體制的發展和民主化絕對不可以危害到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它隱含的意思很清楚,就是中央認為如果接受「泛民主派」的要求,在香港實施符合「國際標準」的、類似在西方民主國家採用的(在提名階段)完全自由、開放的行政首長普選的制度,有可能危害到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中央提出特首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意思也是說,如果由非愛國人士、與中央「對抗」人士、挑戰中國現行社會主義政治體制的人士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中央覺得是絕對不能接受的。如果在香港實行一種完全開放的特首候選人的提名制度,讓這類人士有機會成為候選人,萬一他當選,而中央根據基本法第45條拒絕任命他成為特首,屆時便會出現李飛先生所謂的「憲制危機」,香港社會也可能出現比「佔中」更嚴重的動亂。


「一國兩制」已到十字路口

我們港人可以不同意中央這個判斷,並堅持港人不會選出與中央「對抗」的特首,但是我們仍可以理解和尊重8•31決定和它背後的邏輯,就是通過較高「門檻」的提名委員會的內部程序,確保特首候選人都是各方認為可以接受的人選,從而避免選出一個中央拒絕任命為特首的人的情况。反過來說,通過這個制度普選產生的特首,將會是同時得到中央和較多港人支持和信任的人。特首是一個中央信任的人,將有利於推動香港和內地的合作關係,有利於特首向中央爭取到有利於香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政策,這應該是一個「雙贏」的情况。


到了今天,「一國兩制」已經走到一個十字路口,到達一個關鍵時刻,它要求我們在理想與現實之間作出影響深遠的抉擇。理想來說,有3個選項:(A)實現一個比人大8•31決定更民主開放的普選模式;(B)根據8•31決定(「袋住先」)實現普選,以後再謀求進一步改善普選模式;(C)政制的「原地踏步」。但政治現實是8•31決定已經體現中央對香港民主化的基本國策,看不到有什麼理由可說服中央改變此國策,所以香港市民的選項只有(B)和(C)。不少香港市民(包括我自己)是理性、務實的,在(B)和(C)之間,我們選擇(B),因為「有票好過無票」,「向前走一步」好過「原地踏步」,政制「變」好過「不變」。「變」(change)帶來的是一線生機,一線曙光,一線希望;不變便是港人繼續內耗,社會和經濟發展停滯不前,目前的困局、僵局持續下去,「一國兩制 」走進一條死胡同。


作者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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