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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搜索引擎被人告誹謗長青網文章

2015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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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4月01日 06:35
2015年04月0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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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各位讀者都應該用過網上搜索引擎:輸入有關詞語或名字,引擎會在尋找到並顯示有出現該字眼之網站。現在的搜索引擎還有更進一步的功能:隨着用家輸入某詞語或名字,引擎會自動提出完整的字眼,甚至是相關的詞語。


例如我在Google搜索引擎打入自己的名字「李律仁」,剛輸入「李」字,引擎就會提議「李光耀」。再輸入「律」字,引擎會顯示「李律仁」。如果我堅持完成「李律仁」三個字,引擎會進一步提示可以選擇「李律仁大律師」或是「李律仁」加「三十會」(我有份成立的一個公共政策團體)。


「自動完成」與相關字眼聯繫

如此功能叫「自動完成」(autocomplete)。背後的原理很簡單,每一次有人輸入一個以至多個字眼、詞語或名字,搜索引擎都會記住。如果很多人經常把某一個字或某一組字,與另一個字或一組字聯繫起來,引擎就會認定它們之間存在關係。將來當有人輸入部分字眼,引擎便會自動提出完整的詞語,甚至是相關的搜索選擇。


搜索引擎的功能,原意是方便用者,誰知會引來訴訟。原來若在Google搜索引擎輸入香港知名人士「某某」的名字,自動完成功能會顯示出「某某」加「黑社會」、加「新義安」、加「14K 」之類的選擇。該人士遂控訴Google誹謗,Google則提出抗辯,其中一個理由是「自動完成」功能完全沒有人手參與,而且顯示出的提議並非來自Google人員,乃是源自之前使用過搜索引擎的人及他們的選擇。


這個抗辯理由引伸出兩個相關的法律問題。第一,假設有關語言可能含有誹謗成分,但Google作為搜索引擎算不算是該語言的「發佈者」、抑或只是一部沒有腦袋的機器?第二,又或是說:究竟是Google還是之前用過Google的人在「發佈」該等語言?


新科技惹起法律爭拗

案件在去年年中預審,Google申請不用正式開審就要否決原告的訴訟,其理由是法律應該視搜索引擎的自動完成功能為一部機器,不應該視之為語言的「發佈者」,若有任何誹謗,都只能歸咎之前做過有關搜索的人。


然而代表Google的資深大律師都得承認,這個法律問題以前沒有出現過,在別的普通法地區也找不到案例。於是法庭決定案件須要正式審訊、不適宜在程序的初段就斷定法律應該怎樣看待新科技帶來的變化。法庭更指出:可能不應該把搜索引擎簡單視為一部機器,畢竟它的程式出於人手,而Google也可以人手否定、篩選一些已知有問題的自動提示。


法庭的判詞長達100版、186段,而且Google已經獲得准許提出上訴,可看新科技不斷改變我們的生活之餘,也會影響法律的發展。


法律界人士

[李律仁 法律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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