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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標準工時涉及僱主、僱員切身利益,雙方立場分歧大,政府組設標準工時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讓勞資深入研議,若雙方坦誠以對,相互信任,較易達至共識。不過,日前委員會會議後,公布勞資雙方對規管工時達成共識,建議政府立法規管「僱傭合約」云云,實際是標準工時變成了「合約工時」,勞工界因此嘩然,有人甚至以「騙案」來形容事態。委員會的建議難以獲得勞工界接受,歷經今次事態之後,勞工界與僱主磋商標準工時還會倍加小心翼翼;勞資互信基礎雖已動搖,期望沒有被摧毁,雙方最終仍然可以透過理性討論,解決分歧。
合約工時開歷史倒車
勞方委員取態難理解
委員會已經運作約兩年,日前舉行第11次會議之後,主席梁智鴻與勞資委員各一人同時會見記者,宣布勞資雙方對規管工時達成共識,不認同一刀切訂明工時水平,建議政府立法強制僱傭合約列明僱員的工時、用膳及超時工作等安排。據知會議上有模擬合約供委員討論,情况可理解為合約工時並非止於提出概念,而是委員會工作的實質具體進展。
標準工時是透過立法規定僱員每周工作時數,若僱員工作時數超過規定,視為有償加班,僱主要支付加班補水。長期以來,本港因為未立法規定標準工時,普遍行業存在「長工時、無償加班」的問題,大部分僱員因為缺乏議價能力,只能啞忍。因此,勞工界10多年前推動標準工時立法,目的是要扭轉僱員的不公平處境。標準工時的操作簡單易明,但是委員會建議簽署「合約工時」的相關具體細節,橫看豎看都與標準工時風馬牛不相及,難怪有勞工界人士批評建議有偷換概念之嫌。
委員會建議「合約工時」所列工時長短、超時補水與否,由僱主和僱員自行協議,這個方式和做法有三點值得商榷:一、數十年前本港製造業鼎盛之時,工廠招工已經寫明工時長短和加班補水等安排,現在委員會的建議宛如開倒車回到從前,若這個做法照顧到僱員權益,就不會有標準工時之議了。二、若靠僱主僱員協商,則合約上的工時,其時數多少就會隨意而行,40小時、50小時、60小時都可以,連是否有補水也不確定;這樣的安排,客觀效果反而是白紙黑字透過立法保障長工時及無償加班。三、僱主與僱員的議價能力不對等,特別是一些低工資工種,從業人員由於教育水平低等原因,若他們不順從僱主的要求,可能就不會受僱。因此綜合而言,合約工時根本就不是標準工時。
對標準工時稍有理解的人,大概都知道委員會的建議是魚目混珠,也會知道合約工時不會得到勞工界認同和接受。不過,日前公布委員會建議時,有勞方委員同時會見記者,可是卻沒有提出異議,整個場景是會見記者的3個人代表了委員會公布建議。有關勞方委員對標準工時的認知,為何與勞工界和一般市民有所落差,令人費解。雖然勞工界反彈強烈,不過這是委員會的工作成果,經歷了勞資商討程序,即使能夠推倒重來,會否使勞資更難達至共識,值得後續關注。
委員會的建議向資方傾斜,勞工界以至不少市民有所不滿是普遍反應,期望此事不會對勞資互信帶來嚴重損害,雙方仍然可以透過理性討論,解決問題。可以預見的是,勞工界日後對委員會的工作和建議都會戴上「懷疑眼鏡」來審視,提防箇中隱含地雷。這是勞資合作的不愉快經歷,期望不致帶來未能挽回的猜疑。
標準工時非洪水猛獸
商界抗拒理據不成立
目前很多較先進經濟體,已實施標準工時保障僱員權益,本港一些商界人士對此卻聞之色變;他們擔心日後無法要求員工加班,甚至中高層管理人員也要準時放工,那就會嚴重影響生產力,云云。根據外國經驗,商界人士毋須過慮。超出標準工時並非代表員工必須下班,而是規定僱主支付較高工資而已,以保障勞工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標準工時亦非一刀切,因為不少國家均有不同情况的豁免,例如部分行業因其特定工作性質,如需要在一段時間內長時間當值,整個行業就可能豁免;那些為社會提供必要公共服務的,如醫護、警察、消防等,也會獲豁免。即使是同一家公司,亦可能只有基層員工有標準工時,專業及管理層級,或是工資達某一水平的僱員都可豁免,避免出現高級管理層也要按時打卡收工的情况。
本港醞釀推行最低工資之時,商界人士也曾以增加成本、惡化營商環境而峻拒。但是在實施之後,商家的恫言根本就不存在,憂慮也未發生,他們照樣賺大錢,低薪行業生態則有很大轉變,保障了低薪僱員的生活。同樣的,標準工時絕非洪水猛獸,其他國家地區的經驗說明,標準工時是打造公平公義社會的重要工具之一,實施之後,對塑造良性勞資關係會起到積極正面作用,也有助於營造社會和諧的氛圍和環境。
歡迎回應 editorial@mingpao.com
合約工時開歷史倒車
勞方委員取態難理解
委員會已經運作約兩年,日前舉行第11次會議之後,主席梁智鴻與勞資委員各一人同時會見記者,宣布勞資雙方對規管工時達成共識,不認同一刀切訂明工時水平,建議政府立法強制僱傭合約列明僱員的工時、用膳及超時工作等安排。據知會議上有模擬合約供委員討論,情况可理解為合約工時並非止於提出概念,而是委員會工作的實質具體進展。
標準工時是透過立法規定僱員每周工作時數,若僱員工作時數超過規定,視為有償加班,僱主要支付加班補水。長期以來,本港因為未立法規定標準工時,普遍行業存在「長工時、無償加班」的問題,大部分僱員因為缺乏議價能力,只能啞忍。因此,勞工界10多年前推動標準工時立法,目的是要扭轉僱員的不公平處境。標準工時的操作簡單易明,但是委員會建議簽署「合約工時」的相關具體細節,橫看豎看都與標準工時風馬牛不相及,難怪有勞工界人士批評建議有偷換概念之嫌。
委員會建議「合約工時」所列工時長短、超時補水與否,由僱主和僱員自行協議,這個方式和做法有三點值得商榷:一、數十年前本港製造業鼎盛之時,工廠招工已經寫明工時長短和加班補水等安排,現在委員會的建議宛如開倒車回到從前,若這個做法照顧到僱員權益,就不會有標準工時之議了。二、若靠僱主僱員協商,則合約上的工時,其時數多少就會隨意而行,40小時、50小時、60小時都可以,連是否有補水也不確定;這樣的安排,客觀效果反而是白紙黑字透過立法保障長工時及無償加班。三、僱主與僱員的議價能力不對等,特別是一些低工資工種,從業人員由於教育水平低等原因,若他們不順從僱主的要求,可能就不會受僱。因此綜合而言,合約工時根本就不是標準工時。
對標準工時稍有理解的人,大概都知道委員會的建議是魚目混珠,也會知道合約工時不會得到勞工界認同和接受。不過,日前公布委員會建議時,有勞方委員同時會見記者,可是卻沒有提出異議,整個場景是會見記者的3個人代表了委員會公布建議。有關勞方委員對標準工時的認知,為何與勞工界和一般市民有所落差,令人費解。雖然勞工界反彈強烈,不過這是委員會的工作成果,經歷了勞資商討程序,即使能夠推倒重來,會否使勞資更難達至共識,值得後續關注。
委員會的建議向資方傾斜,勞工界以至不少市民有所不滿是普遍反應,期望此事不會對勞資互信帶來嚴重損害,雙方仍然可以透過理性討論,解決問題。可以預見的是,勞工界日後對委員會的工作和建議都會戴上「懷疑眼鏡」來審視,提防箇中隱含地雷。這是勞資合作的不愉快經歷,期望不致帶來未能挽回的猜疑。
標準工時非洪水猛獸
商界抗拒理據不成立
目前很多較先進經濟體,已實施標準工時保障僱員權益,本港一些商界人士對此卻聞之色變;他們擔心日後無法要求員工加班,甚至中高層管理人員也要準時放工,那就會嚴重影響生產力,云云。根據外國經驗,商界人士毋須過慮。超出標準工時並非代表員工必須下班,而是規定僱主支付較高工資而已,以保障勞工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標準工時亦非一刀切,因為不少國家均有不同情况的豁免,例如部分行業因其特定工作性質,如需要在一段時間內長時間當值,整個行業就可能豁免;那些為社會提供必要公共服務的,如醫護、警察、消防等,也會獲豁免。即使是同一家公司,亦可能只有基層員工有標準工時,專業及管理層級,或是工資達某一水平的僱員都可豁免,避免出現高級管理層也要按時打卡收工的情况。
本港醞釀推行最低工資之時,商界人士也曾以增加成本、惡化營商環境而峻拒。但是在實施之後,商家的恫言根本就不存在,憂慮也未發生,他們照樣賺大錢,低薪行業生態則有很大轉變,保障了低薪僱員的生活。同樣的,標準工時絕非洪水猛獸,其他國家地區的經驗說明,標準工時是打造公平公義社會的重要工具之一,實施之後,對塑造良性勞資關係會起到積極正面作用,也有助於營造社會和諧的氛圍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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