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莊永燦﹕人大8.31決定是「大放寬+小收緊」長青網文章

2015年03月13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3月13日 06:35
2015年03月13日 06:35
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專訊】全國政協前委員劉夢熊先生在今年3月3日《明報》撰文,指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違反《基本法》,本文對劉先生的指控作出評論。


授權≠分權

一、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取得行政長官同意,並報人大常委會批准。劉先生指附件一「根本就沒有在政改『三部曲』前由人大常委會先作框架『決定』的憲制安排,8•31決定完全缺乏憲制基礎」。


社會上一些人士不了解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性質,大家需了解此點,方能了解基本法的運作。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表示香港特區之上只有中央最高國家機關,其他任何機關不能對香港特區行使管轄權。中央最高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以人大為例,基本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香港特區有「授權」和「監督」的權力。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自身固有的,而是來自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權。「授權」與「分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劉先生把中央與特區的權力關係理解為「分權」的關係,這是不正確的。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需修改,便需3方同意,表明任何一方若不同意,便修改不了。我認為人大常委會有不同意修改的權利,它早些表明修改方案必須存有一些「必備條件」,才願意作出「批准」,是一種政治上的成熟表態。基本法對修改方案的啟動程序,沒有明文規定誰人方可啟動,人大常委會對啟動程序並未作出任何「授權」,既如是,她有先表明修改方案內的「必備條件」的空間,好讓行政長官提出修改方案時知所適從,達至修改方案可取得人大常委會的最終「批准」。


放寬選舉 收緊提名

二、劉先生指「8•31決定卻無視回歸以來4任行政長官候選人產生的八分之一提名民主程序已行之有效、深入人心的歷史,一舉將提名門檻提高至『過半數』……徹頭徹尾違反基本法「循序漸進」法律規定」。


對於2017年行政長官修改方案的內容,人大常委會提議把選舉「候選人」及「候任人」的兩大權力集於一身的「選舉委員會」,分拆為「提名委員會」(只選「候選人」)及全港選民(只選「候任人」),把1200人選舉「候任人」之權力,放寬予500萬名合資格選民手上,是一項「大放寬」的政策。人大常委會同時引入一項「小收緊」的政策,規定尋求提名者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過半數委員之支持,方可成為「候選人」,是「大放寬」下的「小收緊」而已。特區居民應了解人大常委會用意是確保「提名委員會」可選出2至3名極優秀的「候選人」,才讓全港選民從候選人之中進行普選。


對於政治制度的設計,國家扮演一個「主導」角色,中央期望香港在新政治制度下,不會產生一位中央不接受的人物出任行政長官,因此中央運用尚未「授權」之權力,去為新政治制度作出適當的設計。在新的制度下,每位有志出任行政長官之士須說服純由港人組成的提名委員會之一半委員,去接受他的個人才能、質素及政治態度,方有望成為「候選人」。從保護香港利益的角度看,一位中央政府可接受的人物,能與中央充分合作,才堪擔當特區的行政長官。讓全港選民從提名委員會可接受的「候選人」中,普選出「候任人」,讓當選者有足夠的民意授權,是一項成熟而有智慧的政制設計。


作者是律師、民選區議員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