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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內地江蘇婦人的丈夫因經營非法傳銷在內地入獄,她為協助清洗丈夫犯罪得益,在港開設20個戶口,把款項互相轉帳,洗黑錢約2.4億元。她早前於高等法院承認14項洗黑錢控罪,被判囚4年9個月。法官昨頒下充公令,把其犯罪得益3653萬元充公;若她不按時繳交有關金額,將以額外入獄6年的刑期代替。
控方昨向高院申請充公令,要求被告高愛玲(40歲)繳還其於2008年至2012年干犯本案時所得的超過3653萬元得益,當中包括一個價值200萬元的物業;若她未能繳交有關款項,則需以監禁6年的刑期代替,與其早前被定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案件編號:HCCC432/12】
控方昨向高院申請充公令,要求被告高愛玲(40歲)繳還其於2008年至2012年干犯本案時所得的超過3653萬元得益,當中包括一個價值200萬元的物業;若她未能繳交有關款項,則需以監禁6年的刑期代替,與其早前被定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案件編號:HCCC4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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