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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考慮﹕兒童有否遇困難危險長青網文章

2015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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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3月09日 06:35
2015年03月09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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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於「連儂牆」畫花的粉筆少女與佔旺的15歲少年,去年同被警方向法庭申請保護令。兒童保護令在一般程序下,由兒童的父母、警方、社署或教育局等政府部門向法庭申請,目的在保護被忽略、虐待或人身安全受威脅的16歲以下兒童。裁判官在考慮是否批出保護令期間,會先讓社署的社工調查,研究該被申請保護令的兒童是否面對着困難及危險,以及了解兒童周遭的人物等,然後撰寫報告。


等待報告期間,該兒童或會因實際情况,被判入住政府兒童院兩至三周。裁判官讀過有關報告後,若認為該兒童的確需被保護,最終可頒保護令,將兒童判入兒童院,或指示福利官跟進兒童生活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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