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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工聯會秘書長吳秋北近日多次公開提出引用《國家安全法》(簡稱國安法)至《基本法》附件的建議,以填補尚未就23條立法而產生的法律空隙。該建議不止讓普羅市民訝異,也令政界同行頓感錯愕。現任人大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的梁愛詩表示此建議沒有必要,而即使是工聯會同僚的行會成員鄭耀棠和立法會議員陳婉嫻,也不見得會為該建議公開背書。
一直以來,引用國安法之說僅限於國內學界的學術討論,並沒有上升至國家議程的層面上。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饒戈平教授雖於去年4月提出過「23條立法前可以考慮暫行國安法」的觀點,但充其量也只是對國內學界一些零散論述的總結。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盧文端先生於1月31日《明報》中撰文中提到,「既然基本法第23條已經明確規定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而本地立法也對香港最有利,各方理所當然應該努力推動在香港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可見引用國安法之說,只是內地學者的一家之言。然而,在後佔中時期的肅殺氣氛下,身兼全國人大委員的吳先生,揚言要在人大會議中提出有關議案,顯然踰越了市民的雷池,並非天時地利人和之舉。
當然提案在愛國愛港陣營不乏支持。但讓筆者憂慮的是,貿然將尚未在本地取得共識的議題提上議程,非但難以達到預期效果,而且借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權力,以「大石壓死蟹」將國安法強加於香港,只會讓政治裂痕更加撕裂。其實,與之相似的事近年來並非鮮見。種種迹象顯示,愈來愈多對港部門以自上而下的強制性方式落實政策,試圖繞過在香港本地醞釀、諮詢、協商及達至普遍共識的政策制訂過程,偏離了過往17年成功落實一國兩制之根本——多方共同協商並達成共識的精神,讓筆者等一輩的年輕人憂慮!
不尊重既有做法
請恕晚輩直言,這種不尊重協商精神的做法,在一國兩制落實17年以來變得普遍。筆者認為,這和去年的「白皮書」、「8•31決定」如出一轍,與過去「萬事有商有量」形成鮮明對比。在此,我們並非針對白皮書和8•31決定的內容。雖然這兩份文件中蘊含中央的政治考量和憂慮,實為政、學界眾所周之,但兩份文件的出台方式上,明顯帶有展示中央權威的意味。非但事前沒有充分知會各界,而且在其用字與發布方式上,也不曾向愛國愛港陣營預熱和尋求意見。這種迅雷不及掩耳的手法,實令香港各界措手不及,也令市民,尤其是本地專業精英深感不安。
以白皮書為例,對於很多人來說只是舊酒新瓶罷了。白皮書總結了回歸以來的各項成就,從管治者角度重新論述特區與中央之間的關係及權責。這些說法大多為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上既有內容,實無新意。
白皮書備受爭議的主要是用字上罔顧了香港政治現實和慣例。例如「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一段中提及到法官應該維護國家安全。主事港澳事務官員雖多次表示治港政策維持不變,但這讓部分泛民主派及市民理解為中央不尊重香港法治,要以「人治」的政治決定左右「法治」的司法制度。其實,要達到預期的效果,理應強調「忠誠」(loyalty)於國家和人民,取代以「愛國」(patriotic)等具有主觀性的字眼。這與全面管治權的道理是相通的,「特區管治權力全來源於中央政府授權」是更符合法理的客觀描述,泛民將難有反對的道德理據。然而,市民對中央不尊重法治的疑慮,顯然不是三言兩語間釋除的。帶有強勢意味的字眼難免會成為泛民和傳媒的眾矢之的,被詮繹為中央全面接管香港,甚至有人言之「一國兩制已死」。
筆者與眾多香港市民一樣,經歷回歸的歷史進程,親身感受到一國兩制下中港互動的轉變。祖國的國際地位和經濟實力日益增強下,影響了中央對港事務的態度,容易忽略了香港的特殊性而違反一國兩制。造成這種態度改變原因有三:一、中國綜合實力增強,外交上不再韜光養晦,對港工作上變得主動,不再擔心過多插手香港事務會惹來國際批評;二、特區政府多年來於政治困局上處理乏術,而無論如何,中央政府也比特區政府更有資本和民望來承擔政治風險,因此由中央訂立規舉是順理成章的;三、內地正處於經濟轉型及政治改革的歷史性時刻,中央還沒有足夠準備處理好民主普選於香港落地的後果以及其對內地政局的影響,以致於香港是否通過政改方案,以及與溫和泛民間互動的問題,成為政改時期中央的軟肋。
從白皮書、8.31決定、佔中至今的這場攻防戰中可以觀察到,中央和香港政府策略上因勢而謀,整體處於上風,容易志滿得意,繼而不尊重香港本地既有慣例,形成非如此不可的強權心態。
「一國兩制」的協商精神
不論是中央官員、香港市民或建制派,實不宜忘卻協商和共識是準確落實一國兩制的支柱。任何一方試圖有意無意跨越「一國」或「兩制」邊界,都會破壞上世紀以來中港兩地達成的共識。
無論國安法還是23條的問題上,其爭議核心一直在於「如何」以及「誰」執法上。其實,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對於用內地的還是香港的司法制度來確保香港政治組織不會與外國勢力勾結,保證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問題早已達成共識,這些共識是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後能夠取信於香港市民的基石。
翻查基本法的草擬稿件,國家安全相關條文首先於第一、二稿的第12條和第三至六稿的第22條出現。以上各稿規定「香港特區應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而第七稿後始變為「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前後兩者分別在:一、立法責任確立為香港特區,執法責任順理成章落於特區政府上;二、對破壞國家統一和顛覆中央的行為有更清晰的界定;三,國家安全的維護對象由第一至第六稿中的「中央人民政府」修改成「國家」,並相應地刪去「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字眼。可見,雖然內地實行「黨國一體」,但基本法卻積極回應港人對內地政制的疑慮。上述條文起草過程中,一方面反映基本法草擬期間中央與香港之間理性的討論氛圍,對彼此的政治要求表現出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另一方面反映基本法能取信於港人,而中央也信任香港有能力履行立法責任。
不幸的是,由於港人在六四期間對學生運動的資金支持和政治分歧,致使中央與不少基本法草委的關係轉差。而1990年2月的第八稿也演變成為今天基本法第23條,包含了「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和「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等字眼,但香港自行立法的規定仍然保留。不過,即使八九後緊張的政治氣氛下,基本法終稿依然顧全大局,堅信香港健全的司法制度,尊重既有政治倫理,何以這種中港之間理性討論、共同協商精神,卻演變成今天的「自上而下」的強勢政治呢?
把握好權力的尺度
一國兩制的實質內涵,並非基本法或白皮書的紙上文本,而是由中央和香港之間的互動所實踐的。評論家固然可以用外國介入、政治獻金、國民教育或青年工作缺失等原因來批評泛民的拉布、佔中和各種政治不合作運動,但也應該看到,即使是「袋住先」的支持者,也會擔心中央突然變卦,不再尊重港人原有的生活方式,摒棄那些公平、合理的政治慣例。
回顧基本法草擬過程、特區政府籌建和2010年政制改革,均經歷長時間的諮詢,共同商討解決方案,協調和游說各方,讓港人通過各種渠道參與討論,其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和考慮。最終決策前,中央均會預先向各持分者「打招呼」,鋪墊工作做得相當到位。
筆者相信,「治亂世用重典」的套路並不適用於香港。要準確落實一國兩制,有必要認清中港之間的政治特殊性,尊重既有秩序,建立制度化的溝通機制,凝聚共識。只有建立政治互信,各界方有妥協的空間,而中央長久以來對香港政治發展的憂慮方可能真正地消除。
作者林朝暉是北京港澳學人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大學碩士生、前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副秘書長;吳舒景是北京港澳學人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大學碩士生
一直以來,引用國安法之說僅限於國內學界的學術討論,並沒有上升至國家議程的層面上。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饒戈平教授雖於去年4月提出過「23條立法前可以考慮暫行國安法」的觀點,但充其量也只是對國內學界一些零散論述的總結。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盧文端先生於1月31日《明報》中撰文中提到,「既然基本法第23條已經明確規定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而本地立法也對香港最有利,各方理所當然應該努力推動在香港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可見引用國安法之說,只是內地學者的一家之言。然而,在後佔中時期的肅殺氣氛下,身兼全國人大委員的吳先生,揚言要在人大會議中提出有關議案,顯然踰越了市民的雷池,並非天時地利人和之舉。
當然提案在愛國愛港陣營不乏支持。但讓筆者憂慮的是,貿然將尚未在本地取得共識的議題提上議程,非但難以達到預期效果,而且借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權力,以「大石壓死蟹」將國安法強加於香港,只會讓政治裂痕更加撕裂。其實,與之相似的事近年來並非鮮見。種種迹象顯示,愈來愈多對港部門以自上而下的強制性方式落實政策,試圖繞過在香港本地醞釀、諮詢、協商及達至普遍共識的政策制訂過程,偏離了過往17年成功落實一國兩制之根本——多方共同協商並達成共識的精神,讓筆者等一輩的年輕人憂慮!
不尊重既有做法
請恕晚輩直言,這種不尊重協商精神的做法,在一國兩制落實17年以來變得普遍。筆者認為,這和去年的「白皮書」、「8•31決定」如出一轍,與過去「萬事有商有量」形成鮮明對比。在此,我們並非針對白皮書和8•31決定的內容。雖然這兩份文件中蘊含中央的政治考量和憂慮,實為政、學界眾所周之,但兩份文件的出台方式上,明顯帶有展示中央權威的意味。非但事前沒有充分知會各界,而且在其用字與發布方式上,也不曾向愛國愛港陣營預熱和尋求意見。這種迅雷不及掩耳的手法,實令香港各界措手不及,也令市民,尤其是本地專業精英深感不安。
以白皮書為例,對於很多人來說只是舊酒新瓶罷了。白皮書總結了回歸以來的各項成就,從管治者角度重新論述特區與中央之間的關係及權責。這些說法大多為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上既有內容,實無新意。
白皮書備受爭議的主要是用字上罔顧了香港政治現實和慣例。例如「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一段中提及到法官應該維護國家安全。主事港澳事務官員雖多次表示治港政策維持不變,但這讓部分泛民主派及市民理解為中央不尊重香港法治,要以「人治」的政治決定左右「法治」的司法制度。其實,要達到預期的效果,理應強調「忠誠」(loyalty)於國家和人民,取代以「愛國」(patriotic)等具有主觀性的字眼。這與全面管治權的道理是相通的,「特區管治權力全來源於中央政府授權」是更符合法理的客觀描述,泛民將難有反對的道德理據。然而,市民對中央不尊重法治的疑慮,顯然不是三言兩語間釋除的。帶有強勢意味的字眼難免會成為泛民和傳媒的眾矢之的,被詮繹為中央全面接管香港,甚至有人言之「一國兩制已死」。
筆者與眾多香港市民一樣,經歷回歸的歷史進程,親身感受到一國兩制下中港互動的轉變。祖國的國際地位和經濟實力日益增強下,影響了中央對港事務的態度,容易忽略了香港的特殊性而違反一國兩制。造成這種態度改變原因有三:一、中國綜合實力增強,外交上不再韜光養晦,對港工作上變得主動,不再擔心過多插手香港事務會惹來國際批評;二、特區政府多年來於政治困局上處理乏術,而無論如何,中央政府也比特區政府更有資本和民望來承擔政治風險,因此由中央訂立規舉是順理成章的;三、內地正處於經濟轉型及政治改革的歷史性時刻,中央還沒有足夠準備處理好民主普選於香港落地的後果以及其對內地政局的影響,以致於香港是否通過政改方案,以及與溫和泛民間互動的問題,成為政改時期中央的軟肋。
從白皮書、8.31決定、佔中至今的這場攻防戰中可以觀察到,中央和香港政府策略上因勢而謀,整體處於上風,容易志滿得意,繼而不尊重香港本地既有慣例,形成非如此不可的強權心態。
「一國兩制」的協商精神
不論是中央官員、香港市民或建制派,實不宜忘卻協商和共識是準確落實一國兩制的支柱。任何一方試圖有意無意跨越「一國」或「兩制」邊界,都會破壞上世紀以來中港兩地達成的共識。
無論國安法還是23條的問題上,其爭議核心一直在於「如何」以及「誰」執法上。其實,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對於用內地的還是香港的司法制度來確保香港政治組織不會與外國勢力勾結,保證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問題早已達成共識,這些共識是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後能夠取信於香港市民的基石。
翻查基本法的草擬稿件,國家安全相關條文首先於第一、二稿的第12條和第三至六稿的第22條出現。以上各稿規定「香港特區應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壞國家統一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而第七稿後始變為「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前後兩者分別在:一、立法責任確立為香港特區,執法責任順理成章落於特區政府上;二、對破壞國家統一和顛覆中央的行為有更清晰的界定;三,國家安全的維護對象由第一至第六稿中的「中央人民政府」修改成「國家」,並相應地刪去「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字眼。可見,雖然內地實行「黨國一體」,但基本法卻積極回應港人對內地政制的疑慮。上述條文起草過程中,一方面反映基本法草擬期間中央與香港之間理性的討論氛圍,對彼此的政治要求表現出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另一方面反映基本法能取信於港人,而中央也信任香港有能力履行立法責任。
不幸的是,由於港人在六四期間對學生運動的資金支持和政治分歧,致使中央與不少基本法草委的關係轉差。而1990年2月的第八稿也演變成為今天基本法第23條,包含了「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和「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等字眼,但香港自行立法的規定仍然保留。不過,即使八九後緊張的政治氣氛下,基本法終稿依然顧全大局,堅信香港健全的司法制度,尊重既有政治倫理,何以這種中港之間理性討論、共同協商精神,卻演變成今天的「自上而下」的強勢政治呢?
把握好權力的尺度
一國兩制的實質內涵,並非基本法或白皮書的紙上文本,而是由中央和香港之間的互動所實踐的。評論家固然可以用外國介入、政治獻金、國民教育或青年工作缺失等原因來批評泛民的拉布、佔中和各種政治不合作運動,但也應該看到,即使是「袋住先」的支持者,也會擔心中央突然變卦,不再尊重港人原有的生活方式,摒棄那些公平、合理的政治慣例。
回顧基本法草擬過程、特區政府籌建和2010年政制改革,均經歷長時間的諮詢,共同商討解決方案,協調和游說各方,讓港人通過各種渠道參與討論,其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和考慮。最終決策前,中央均會預先向各持分者「打招呼」,鋪墊工作做得相當到位。
筆者相信,「治亂世用重典」的套路並不適用於香港。要準確落實一國兩制,有必要認清中港之間的政治特殊性,尊重既有秩序,建立制度化的溝通機制,凝聚共識。只有建立政治互信,各界方有妥協的空間,而中央長久以來對香港政治發展的憂慮方可能真正地消除。
作者林朝暉是北京港澳學人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大學碩士生、前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副秘書長;吳舒景是北京港澳學人研究中心研究員、北京大學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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