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探訪子女受阻 可求助律師長青網文章

2015年03月04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3月04日 06:35
2015年03月04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同居男女分手後,男方未必有法律責任要向女方支付生活費,但如很長時間同居及育有子女,法庭可能要求經濟能力較佳的男方,按女方同居期間對家庭的付出及須供養非婚生年幼子女,而頒令支付「生活津貼」,原因之一是法庭認為父母有責任養育子女到成年。但「生活津貼」與正式離婚支付的「贍養費」相差很大,因贍養費是要求給予女方不低於離婚前的生活水平條件,「生活津貼」則按情况而定,無一定標準。


非婚生子女 生活津貼無標準

陸偉雄指出,對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法庭以最能讓子女舒適生長為首要考慮,由於男方大都有工作,女方則可以當家庭主婦,一般年幼子女多判給母親,生父可向法庭要求探望子女的時間及次數。探視權由法庭頒令,生母不能以會面作脅苛索金錢,但男女雙方大多互指對方不是,索錢很難判別誰是誰非,但若探訪子女受阻撓,事主應向社工或律師求助。


專家:長期受困擾或致抑鬱

香港心理衛生委員會執委黎守信醫生表示,一般情况而言,若有人長期處於受事情困擾的壓力下,便可能導致抑鬱症,思想變得負面,嚴重者會認為未來無希望及感到生存無意義,最終踏上自殺之路。他指導致抑鬱的問題很個人化,患者或未必發現抑鬱徵狀,若巿民發現親友情緒低落、思想負面、起居生活及精神出現大變化等,應多關心,需要時尋求治療。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