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報偵查發現,捲入逃稅風波的匯豐控股行政總裁歐智華(Stuart Gulliver),與妻子持有的港島半山區豪宅,拖欠政府2013/14年度合共9個月差餉,涉款3.8萬元,其後政府告上小額錢債審裁處,二人更缺席聆訊。然而,歐智華透過私人公關聲稱,該單位差餉根據租約應由租客繳交,租客也於早前悉數還清差餉欠款。
有律師解釋,根據香港法例,業主有責任確保差餉如期繳交,即使租約訂明由租客交差餉,業主也不能免除法律責任。事實上,本港現有約24萬個出租單位,倘若業主未能確保繳付差餉,政府最終有權變賣物業,追回欠款,業主潛在風險不小。
明報記者
2000萬升值至8000萬
本報翻查物業紀錄發現,匯控CEO歐智華與妻子Henricks Amanda Fay聯名持有中區麥當勞道一個高層連天台物業,實用面積約1700平方呎,由購入價不足2000萬升值至目前約8000萬元。該單位坐向開揚,更可遙望匯豐銀行總部。
是次歐智華夫婦欠交差餉,涉及時間介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共3季,欠款共38,045.8元。二人拖欠3季差餉約半年之後,差餉物業估價署於2014年9月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根據記者取得的法庭申索書,清楚顯示被告人為歐智華及其妻子,除欠下差餉3萬多元外,另要加收120元行政費及利息。
涉3季3.8萬元 與妻缺席聆訊
案件排期在去年11月初聆訊,不過,歐智華夫婦沒有出庭。法庭隨即裁決,要求二人立即清還差餉等欠款,另加160元訟費。
記者上周三聯絡歐智華,他委派私人公關回覆本報,聲稱上述物業年前已出租,並簽下租約訂明由租客繳付差餉,公關向記者展示一份租約正本,但只給記者觀看部分條文,顯示差餉須由租客負責。公關另透過手機展示一份銀行入數紙的圖像副本,聲稱租客今年1月已繳清差餉,抬頭寫着「香港特區政府」,金額為8萬多元,至於金額為何是8萬多元?公關則沒有解釋。
歐:不知情 律師:僅求情理由
該公關又聲稱,差餉通知單等文件一直是郵寄去上述出租物業的郵箱,因此歐智華夫婦並不知悉拖欠差餉一事。
差餉署拒絕向本報披露上述物業的差餉欠款是否已悉數清還,但書面表明根據《差餉條例》,物業的擁有人包括承按人(業主),是有法律責任繳交差餉,當有欠繳差餉時,署方會向業主追討。
事件引起一項爭議,就是租約若訂明由租客繳交差餉,業主是否毋須承擔繳交的法律責任?律師黃國桐認為,即使租約訂明由租客繳交差餉,但業主作為業權人,亦有責任確保租客有沒有繳交差餉。因此業主應不時聯絡租客,及直接向差餉署查詢租客有否交差餉,以免業主自己成為被告。
差餉單郵寄地址可更改
律師梁永鏗表示,《差餉條例》列明業主及租客均有責任繳付差餉,即等同甲與乙兩人一齊向他人借款100元,所以,甲或乙兩人都有責任償還100元債項。梁表示,業主有權更改差餉單的郵寄地址,故「不知道被追收」,只可以是上庭時的求情理由。
根據《差餉條例》,若有關物業拖欠差餉,差餉署入稟追討,一旦獲判勝訴,該署最終有權變賣單位抵債。
業主會會長佘慶雲表示,法例規定業主和租客都有責任繳交差餉,但因為政府通常只向業主追收差餉,故業主為免麻煩,最好是由業主繳交差餉,避免惹上官非。美聯物業高級區域營業董事吳志輝說,本港物業代理遇上的出租個案,絕大部分都是業主「全包」差餉等雜費,故業主要保障自己,避免干犯法例,最好是由本身繳交差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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