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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人大常委會去年8月31日關於2017年特首普選的決議我認為是不合理的。
這個決議出籠之後,香港發生了震撼人心的雨傘運動。運動波瀾壯闊,但8•31決議依然。如果這個不合理的決議在未來一段時間之內是改變不了的政治現實的話,我認為站在推動香港民主權利的立場來看,市民大眾先拿下一人一票選特首這投票權,還是利多於弊。
亞里士多德在《修辭的藝術》中說過,政治論述只能訴諸判斷和道理來說服他人,當中並不存有依據客觀定律來推演明證的方法。我在這篇文章的判斷有沒有說服力,只能留待讀者去決定。
缺乏公平提名權的投票權並不合理。但一人一票的權利仍舊是民主權利的一部分。每個選民行使這投票權時是一種政治權力的表現,包括投白票以示否決或抗議。以香港的立法會為例,從民主的角度看功能組別的存在顯然是不合理的。但通過地區直選的一人一票所產生的議員儘管不會令議會變得充分民主,他們也不能執政,但民主派議員因此享有的否決權和利用議會規條對政府和建制進行的種種監督,很多時還算是有用的制衡。
一些要百分之百堅持民主原則的人士認為理想重於現實,寧可原地踏步,也不要在提名權上有不合理限制的一人一票。如果光考慮理想的角度,原地踏步只能說是離開政治平等這民主理想更遙遠。如果一定只能百分之百堅持民主原則,是否所有通過直選產生的立法會議員都應退出這個不符合政治平等原則的立法會,以示原則議題誓不妥協的決心?
我想堅持百分之百原則的「清教徒」是很有限的。反對接受缺乏公平提名權的一人一票的理由,是包括了不少現實的考慮。在這裏,我不打算從個別政黨的利益和選票考慮作出論述。我比較希望從較整體的角度進行思索。
一種意見認為,一旦有不合理限制的一人一票方案通過,北京便可視之為像《基本法》中所規定般,最終產生了普選的特首,所以是完成了憲政責任,使「假普選」變得千秋萬世。
我不知道世界上有哪一種選舉安排可以千秋萬世不用與時並進。擁有三分之一立法會否決權的泛民議員如果擔心北京會這樣做的話,大可以手中的投票權與政府和中央斡旋,使之保證2017年後要繼續改善我們的選舉安排。當然,目前北京和泛民之間嚴重缺乏互信,對對方的保證尤其沒有信心。但原地踏步除了對改善互信毫無幫助之外,更不會增加市民的民主權利和權力,這對香港爭取民主是利多還是弊多呢?
投白票是否決權的表現
認為原地踏步對爭取民主是利多於弊的,可能有以下兩個理據。第一,「假普選」提名出來的候選人八九不離十,不外乎是梁振英1號、梁振英2號、梁振英3號。除了沒有真正選擇之外,更讓當選者提升了執政的正當性。正當性這一觀點如果成立的話,那其實是承認了不完善的一人一票的權利仍舊是民主權利的一部分。那麼,讓市民擁有這部分權利,對民主應是一增益。至於沒有「真正選擇」這一點,我有兩個回應。首先,原地踏步除了更沒選擇之外,特首候選人只需向北京和1200人的既得利益負責,市民大眾無緣置喙。再者,投白票是否決權的表現。就算我們不採用陳弘毅「白票守尾門」的方案,我相信特首梁振英如果繼續像今天般失民心的話,他是難以在2017年時通過一人一票當選的。如果所有候選人都像今天梁振英般失民心,高比例的白票結果,除了是選民在行使其(不完整的)民主權力之外,更是對候選人和當選者的當頭棒喝。當然,這樣的民主權利並不理想,但比起1200人的既得利益,哪一種安排對民主較好呢?
支持原地踏步者的第二個理據會說,與其「忍辱負重」以白票抗議,不如乾脆把「爛方案」否決,讓民憤升溫,讓「真普選」議題不斷,這樣才更有機會醞釀足夠的抗爭力量一舉把「真普選」拿下。
否決政改或使民主運動失焦
這類對政治形勢的判斷,除了事後孔明,是難以在事前證明是對是錯。只是,雨傘運動後,8•31決議不動如山。不合作運動和「光復屯門」式的抗爭能否醞釀足夠的力量迫使北京就範,只有百分之二百的樂觀者才有信心。方案否決後北京和特區政府大可把普選議題束之高閣一段長時間。這樣做會引起更大的民憤,還是會使民主運動失去一個有力的聚焦點,看來是個未知數。相反,如果2017年特首選舉是一人一票,接着下來立法會普選、功能組別存廢,便統統成為下一步民主運動和政改的議事日程。有心推動民主的人士很自然便有清楚的議題和時序去爭取,而一人一票選出的特首也不可能只站在1200人的既得利益來看下一輪的普選改革。
自然,我上述的觀點如果都有說服力的話,並不保證推動民主的努力會一帆風順。但我認為2017年先拿下選特首的一人一票,對香港人的民主權利來說,是利多於弊的。
(學者政改評析系列之六)
作者是香港城市大學公共政策學系高級特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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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決議出籠之後,香港發生了震撼人心的雨傘運動。運動波瀾壯闊,但8•31決議依然。如果這個不合理的決議在未來一段時間之內是改變不了的政治現實的話,我認為站在推動香港民主權利的立場來看,市民大眾先拿下一人一票選特首這投票權,還是利多於弊。
亞里士多德在《修辭的藝術》中說過,政治論述只能訴諸判斷和道理來說服他人,當中並不存有依據客觀定律來推演明證的方法。我在這篇文章的判斷有沒有說服力,只能留待讀者去決定。
缺乏公平提名權的投票權並不合理。但一人一票的權利仍舊是民主權利的一部分。每個選民行使這投票權時是一種政治權力的表現,包括投白票以示否決或抗議。以香港的立法會為例,從民主的角度看功能組別的存在顯然是不合理的。但通過地區直選的一人一票所產生的議員儘管不會令議會變得充分民主,他們也不能執政,但民主派議員因此享有的否決權和利用議會規條對政府和建制進行的種種監督,很多時還算是有用的制衡。
一些要百分之百堅持民主原則的人士認為理想重於現實,寧可原地踏步,也不要在提名權上有不合理限制的一人一票。如果光考慮理想的角度,原地踏步只能說是離開政治平等這民主理想更遙遠。如果一定只能百分之百堅持民主原則,是否所有通過直選產生的立法會議員都應退出這個不符合政治平等原則的立法會,以示原則議題誓不妥協的決心?
我想堅持百分之百原則的「清教徒」是很有限的。反對接受缺乏公平提名權的一人一票的理由,是包括了不少現實的考慮。在這裏,我不打算從個別政黨的利益和選票考慮作出論述。我比較希望從較整體的角度進行思索。
一種意見認為,一旦有不合理限制的一人一票方案通過,北京便可視之為像《基本法》中所規定般,最終產生了普選的特首,所以是完成了憲政責任,使「假普選」變得千秋萬世。
我不知道世界上有哪一種選舉安排可以千秋萬世不用與時並進。擁有三分之一立法會否決權的泛民議員如果擔心北京會這樣做的話,大可以手中的投票權與政府和中央斡旋,使之保證2017年後要繼續改善我們的選舉安排。當然,目前北京和泛民之間嚴重缺乏互信,對對方的保證尤其沒有信心。但原地踏步除了對改善互信毫無幫助之外,更不會增加市民的民主權利和權力,這對香港爭取民主是利多還是弊多呢?
投白票是否決權的表現
認為原地踏步對爭取民主是利多於弊的,可能有以下兩個理據。第一,「假普選」提名出來的候選人八九不離十,不外乎是梁振英1號、梁振英2號、梁振英3號。除了沒有真正選擇之外,更讓當選者提升了執政的正當性。正當性這一觀點如果成立的話,那其實是承認了不完善的一人一票的權利仍舊是民主權利的一部分。那麼,讓市民擁有這部分權利,對民主應是一增益。至於沒有「真正選擇」這一點,我有兩個回應。首先,原地踏步除了更沒選擇之外,特首候選人只需向北京和1200人的既得利益負責,市民大眾無緣置喙。再者,投白票是否決權的表現。就算我們不採用陳弘毅「白票守尾門」的方案,我相信特首梁振英如果繼續像今天般失民心的話,他是難以在2017年時通過一人一票當選的。如果所有候選人都像今天梁振英般失民心,高比例的白票結果,除了是選民在行使其(不完整的)民主權力之外,更是對候選人和當選者的當頭棒喝。當然,這樣的民主權利並不理想,但比起1200人的既得利益,哪一種安排對民主較好呢?
支持原地踏步者的第二個理據會說,與其「忍辱負重」以白票抗議,不如乾脆把「爛方案」否決,讓民憤升溫,讓「真普選」議題不斷,這樣才更有機會醞釀足夠的抗爭力量一舉把「真普選」拿下。
否決政改或使民主運動失焦
這類對政治形勢的判斷,除了事後孔明,是難以在事前證明是對是錯。只是,雨傘運動後,8•31決議不動如山。不合作運動和「光復屯門」式的抗爭能否醞釀足夠的力量迫使北京就範,只有百分之二百的樂觀者才有信心。方案否決後北京和特區政府大可把普選議題束之高閣一段長時間。這樣做會引起更大的民憤,還是會使民主運動失去一個有力的聚焦點,看來是個未知數。相反,如果2017年特首選舉是一人一票,接着下來立法會普選、功能組別存廢,便統統成為下一步民主運動和政改的議事日程。有心推動民主的人士很自然便有清楚的議題和時序去爭取,而一人一票選出的特首也不可能只站在1200人的既得利益來看下一輪的普選改革。
自然,我上述的觀點如果都有說服力的話,並不保證推動民主的努力會一帆風順。但我認為2017年先拿下選特首的一人一票,對香港人的民主權利來說,是利多於弊的。
(學者政改評析系列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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