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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回應陳弘毅教授 「袋住先」的說辭長青網文章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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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2月24日 06:35
2015年02月2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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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陳弘毅教授是我非常尊敬的老師、同事及法律學者。雖然我們的觀點常有不同,但我是相信陳教授是真心地提出他的觀點的。最近他寫了一篇文章分析泛民主派議員為何堅持拒絕「袋住先」的心態。我相信他也是出於真誠,希望政改能得到通過,亦是真心相信這是對香港最有利的發展。先不論我們應否「袋住先」,但陳教授對民情及泛民主派議員反對「袋住先」的分析,我卻認為並不全面及準確。


首先,陳教授引述不同的民調結果,雖然都顯示願意「袋住先」的市民是較反對願意「袋住先」的市民為多,但無論是從哪一個民調看,支持的都未過半,而反對的怎樣算也起碼有三分之一。支持與反對之間的相差也只是近百分之十。政改是涉及整個制度的基本規則,社會對此是存在着相當強大的反對聲音,且分歧是那麼的明顯,故要達成一個有公信力的結果,只有兩個方法:一個是透過商討去達成共識,另一個是以公投讓市民直接表達意向。靠民調來決定民意取向和決定基礎,並非民主多元社會應採用的合理方法。


反對「袋住先」的市民一樣都有他們的民間智慧,民間智慧並不是那些支持「袋住先」的市民所尊有的。即使市民在特首選舉時手上有了一票,但可供他們選擇的都是同樣背景的候選人,那不能算是真正的選擇。如一些民間智慧提出過的比喻,在茶餐廳有A、B、C 餐供顧客選擇,但A餐是餐肉、腸仔、煎蛋飯,B餐是煎蛋、餐肉、腸仔飯,C餐是腸仔、煎蛋、餐肉飯,3個選擇其實都是一樣,那根本就不是真正的選擇。更大問題是有顧客是吃素的,3個餐都是肉食,那麼吃素的顧客就完全沒有選擇了。有了這樣的一票又有什麼意義呢?選舉要有真正的選擇,其道理也是顯而易見,亦是一種民間智慧,同樣毋須使用高深的民主理論來論證。


「袋住先」很大可能是「寳藥黨」

如陳教授所言,真正的「袋住先」方案應是可以演進的,但現在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說明了不只是適用於2017年的特首選舉,是適用於所有以後屆別的特首選舉的。那麼即使方案仍有演進的空間,怎也跳不出「8•31決定」的「五指山」。這也即是說方案即使可以有機會透過實踐而改善,但實際上已是封了頂,怎變也變不出什麼真正的改變來。那不能不令人懷疑這「袋住先」很大可能是「寳藥黨」。只要有一點兒民間智慧,明白「貪字得個貧」,應也能看穿「寳藥黨」的騙人伎倆。


但陳教授文章最大問題是他對泛民主派議員反對「袋住先」的猜度,是並不公平的。我雖非泛民主派政黨中人,但過去兩年因「和平佔中」而對泛民主派議員有更深了解,故必須要為他們說一些公道話。陳教授眼中的泛民主派都只是「意氣用事」,因爭取公民提名失敗,故堅決反對「8•31決定」所定下的嚴格普選框架。但從一開始,泛民主派參與了「和平佔中」所搞的民間全民投票,雖然選出來交政府考慮的方案是有公民提名,但泛民主派也接受「和平佔中」原先的安排,就是只要政府的方案能讓選民有真正的選擇,即使沒有公民提名,也會進行第二次的民間全民投票讓全港市民決定是否接受。現在只是因「8•31決定」把有真正選擇的可能性差不多完全排除了,他們才會堅決反對「袋住先」。


陳教授又認為泛民主派反對「袋住先」是基於策略考慮,不希望讓特首可以透過選舉而擁有更強的認受性,令他們更難去反對政府。泛民主派稱為民主派就是基於他們的民主信念,我們一直爭取的不是哪一個政黨或派系執政,我們只是追求一個公平的選舉制度。若一個經真普選產生的特首是建制派中人,當反對派的泛民主派的而且確會更加困難,但這是所有民主政治所必然有的情况。真正的民主派是會真心認同由真普選產生的特首的認受性。他們會繼續當反對派,是真誠的反對派,是有一天能有機會執政的反對派。陳教授以這種想法去猜度泛民主派的動機,實與他一向的君子作風有點兒不符。


且如上所述,按「8.31決定」而產生的特首並非是經真普選產生,因選民沒有真正的選擇,故他所享有的認受性,也只是虛假的認受性。他更有可能利用這虛假的認受性去制訂一些未達社會共識的法律或政策,犧牲社會少數人的基本權利,那對香港社會帶來的長遠破壞可能是更大,故不可不防。


但我相信陳教授是希望透過文章說服泛民主派接受他之前提出的白票安排,以白票去監督和制衡提委會的提名權。在這一點,從大原則上我是同意陳教授的看法,提委會的提名權是必須受到制衡的。《基本法》規定了要有提委會,故要達成真普選讓選民有真正的選擇,就必須想方法制衡提委會的提名權。這可以從提委會的組成及提名程序去設計出有力的制衡機制。但白票甚或在提委會正式提名前就各參選人進行民調,都不足以有效制衡提委會的提名權,令選民有真正的選擇。因此,在白票以外,還需要有更有力的制衡安排。


逐一表決 獲五分之四提委支持出閘

在2017年的特首選舉,假設真的要以「8•31決定」作過渡安排,而「8•31決定」規定了所有提名都要得到提委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要能加強制衡提委會的提名權,一個做法是規定每名參選人都要逐一經提委會全體委員表決,而成功取得候選人資格所要得到的支持,可索性提升至五分之四。若沒有3名參選人取得候選人資格,提委會要一直進行提名的程序,直至有3位候選人產生。這要求並沒有違反「8•31決定」。只要泛民主派能取得約五分之一的提委會席位,泛民主派就可以透過不支持某些參選人的提名,實質行使「提名否決權」。這令泛民主派在提名過程中增加討價還價的能力,促成泛民主派與建制派就候選人的人選達成共識,有力地制衡提委會的提名權,讓選民在投票選特首時,可以有真正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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