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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正確理解公民抗命與法治長青網文章

2015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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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2月17日 06:35
2015年02月17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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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現任中央政策組高級研究主任的法學博士牛悅撰文談法治與公民抗命。但觀其文章,對公民抗命與法治的認知,或許比用心修讀中學通識課程的高中學生也有點不如,不禁令人有些失望。


間接公民抗命仍是公民抗命

牛博士文章第一點指進行公民抗命時只可以不遵守行動者認為是不公義的法律,若違反的法律並不直接是他們要挑戰的不公義法律,那就不是公民抗命了。其實早在2013年4月,在回應鄧飛副校長相近的提問時,我已有文章指出「犯所反」的法律並非公民抗命的必要條件。違反一些法律(如公安法律)去爭取修改另一些不公義法律(如選舉法),在學術上稱為「間接公民抗命」。這是有別於違反不公義的法律的「直接公民抗命」,但「間接公民抗命」仍是公民抗命。牛博士既是法學博士,我建議他小心閱讀以下有關公民抗命與法律的專著:Carl Cohen, Civil Disobedience: Conscience, Tactics and the Law(1971),尤其是第三章。


擾亂社會秩序迫使對方談判

但若牛博士因事忙沒時間多讀一些書,可以遲些到戲院看一部關於已故美國民權領袖及有名的公民抗命運動家馬丁•路德•金的電影,就可以看到馬丁•路德•金博士進行的公民抗命行動,有不少都不是他要挑戰的法律。那電影記述了馬丁•路德•金博士在美國南部Selma這地方進行的多場公民抗命行動,去爭取黑人不受行政官員的任意行政裁量權及其他法律或行政安排的無理干擾,能登記為選民以真正地行使法律已賦予了黑人的投票權。這與香港的情况是何其相似。


牛博士的第二點是說公民抗命應只在於表達己見,而不能以堵車、霸路、擾亂公共秩序為手段去要脅政府。我也不用多說,只需用引述馬丁•路德•金博士一篇非常有名的信函〈從伯明罕市監獄發出的信〉(Letter from a Birmingham Jail, 1963) 中一段,就可以回應得到牛博士的觀點了。在信函中,馬丁•路德•金博士回應有些人質疑他為何要搞公民抗命行動如靜坐、遊行等而不願去談判,他的回應是:「面對一個經常拒絕談判的社區,非暴力的直接行動正是為了營造一次危機,以及加強一種張力,迫使對方面對問題,也使問題呈現出來,讓其不再受到忽略。」看來真正的公民抗命,目的就正是要透過行動擾亂社會秩序去迫使對方願意談判。能否成功是一回事,但公民抗命是什麼又是另一回事,希望牛博士能搞清楚。


在我提到的電影中,記述了馬丁•路德•金博士提出的公民抗命策略,就是以非暴力的街頭示威行動,讓那些種族主義者向示威者施加暴力,透過傳媒的廣泛報道,讓全國有良知的人明白現有法律的不公義,進而向政府施壓促使法律改變。這不只是電影的情節,牛博士若不嫌麻煩,可參考馬丁•路德•金博士的自傳作引證:Clayborne Carson (ed.) The Autobiography of Martin Luther King, Jr. (2001), p.277。


法治下法律須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牛博士的第三點是佔領行動實際是以「公民抗命」為名,而實質是要顛覆現有體制。上述的回應已清楚指出佔領行動是完全符合公民抗命的論述,故不存在錯用公民抗命之名的情况。若只是提出不認同現有憲制及法律不認同的意見並要求改變,就算是顛覆現有體制,那麼法律所應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去了哪裏呢?這真的關乎到法治的根本理解了。


如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資深大律師所言:「法治不僅是只懂盲目地守法。法治概念更包括:尊重獨立的司法機構、法律條文必對人權作出保障、執法者行使法律賦予的酌情權時必須尊重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這些例子都說明法治概念遠遠超出單純守法。事實上,過分強調民眾必須守法(而對其他元素避重就輕或隻字不提),往往是極權政府的特徵:熱中於利用法律作為整治民眾的工具,而不是用法律約束自己管治的方式。」


若牛博士認為石永泰資深大律師對法治的演繹未夠權威,請牛博士參考另外兩個重要參考。第一個是世界正義計劃(World Justice Project)所採用的法治定義。世界正義計劃是進行了世界最大規模的法治評估的全球性研究機構。按世界正義計劃公布的2014年法治報告,在99個國家和地區中,香港的法治水平,排名是第16位,而中國是第76位(註)。另一個重參考是已故英國上議院司法委員會前任首席資深大法官Lord Bingham在現在已是暢銷書的著作中(Tom Bingham, The Rule of Law(2011),中譯本是《法治——英國首席大法官如是說》),提出法治的8個原則。只要細閱這些重要參考對法治的定義,都可以看到法治下的法律必須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港人行使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言論自由),去質疑現有憲制及法律的不足,以促使另一項基本權利(普及和平等的政治權利)能得到真正的保障,那又怎會與法治有衝突呢?哪一種法治的定義更符合國際社會及法律專業對法治的理解,就更不用多說了。


閱罷牛博士的文章,令人不能不有合理的懷疑,有些人或是疏於學術研究,或更簡單是無知扮有識,濫竽充數。


註:參worldjusticeproject.org/sites/default/files/files/wjp_rule_of_law_index_2014_repor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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