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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去年年底,在蘇州打工的女子吳小莉在未經男友劉鵬同意,一個月內用男友的信用卡消費3.2萬元(人民幣,下同,約4萬元港幣)。面對男友質問,吳小莉稱「你凶什麼?我們都同居了,你的錢不就是我的錢?」
蘇州園區法院前日宣判,被告吳小莉因盜竊罪判囚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罰款一萬元。法官稱,戀愛不分彼此,不代表可以隨意支配他人的財產。同居的男女朋友關係並沒有法律認可,更談不上擁有共同財產。
中新網
蘇州園區法院前日宣判,被告吳小莉因盜竊罪判囚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罰款一萬元。法官稱,戀愛不分彼此,不代表可以隨意支配他人的財產。同居的男女朋友關係並沒有法律認可,更談不上擁有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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