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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南﹕退一步,海闊天空長青網文章

2015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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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2月13日 06:35
2015年02月1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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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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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國兩制在香港實施了17年,中港矛盾日增。雨傘運動期間,香港社會急劇撕裂,一國兩制備受空前考驗。中央與香港民主派人士的互信跌至低點,一國兩制如何走下去是各方都應思考的問題。


一國兩制之出現,是由於中港兩地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大不相同。這個制度是讓大家有時間互相了解、求同存異,達到互惠互利、和平共存的雙贏局面。17年下來,中港經濟日趨融合,但政治及文化上卻衝突不斷。要兩種極不相同的制度共存,本來就是一項艱巨工程,搞不好,更會造成互相破壞,互相仇視的局面。可是從另一角度看,假使矛盾能讓雙方更認識了解對方,一時的衝突可能對日後的合作共存,帶來長期的好處。


基於假設中央政府和香港的民主派都希望一國兩制能以雙贏的方式走下去,我嘗試提出以下的政改建議,供各方參考討論和批評。希望在今天互不相讓、各不相干的情勢下,能引起一些討論。


兩點建議

我對政改的建議主要有兩點:

(一)擴大特首提名委員會的民意基礎,取消所有公司及董事票,以四大界別內的個人票取代之。


(二)這個由界別內個人票選出的提委會,以過半數選出多位特首候選人之後(可多於3位),須徵詢中央政府的意見。假若中央不同意某些候選人,可發還提委會再議,而且中央可行使這個「發還再議」權兩次,但中央不能否決這些候選人。假若提委會在考慮中央政府的意見後(最多兩次),仍堅持原來的人選,這些人選(2至3人)將被正式確認,成為特首候選人,給全港選民一人一票選出。假若中央不同意提委會的候選人,而該候選人又最終被香港選民選出,中央最後仍可按《基本法》賦予的權力不予任命。這個設計下,中央在「守尾門」之前可對特首人選參與意見並進行協商,但是不能否決任何候選人。


讓中央有「發還再議」權利的目的是體現「一國」的主權,讓中央在香港選舉特首的過程中有份參與,提供意見。但中央卻不能在這階段否決任何候選人,這是尊重「兩制」港人治港的體現。假若大多數提委會委員及甚至大多數香港選民,都在中央表達不同意見後,仍選出該候選人作特首,那麼中央除了可不予任命外,是否也應考慮香港人的意願呢?


很重要一點,這個制度讓中央與地方有一個定期的正式溝通機制,讓香港的民意代表與中央政府在特首人選或甚至其他香港事務上,協商溝通。至今為止,當民主派與中央官員接觸時,往往被指出賣香港;當中央官員與民主派溝通時,又經常被指破壞一國兩制。中央與特區民意代表缺乏正式的溝通渠道,也許就是做成今天中港矛盾日深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


在民主派而言,讓中央在特首人選上有「發還再議」權利最差的情景,將會是讓一國的影響擴大,使它能決定誰人出任特首,違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另一方面,在中央而言,讓提委會有更廣泛的民意基礎,最差的局面會是「反共」的提委佔了大多數,中央對某些候選人發還再議的結果,是令該人成為「英雄」,最後更被大多數市民選出他們的「英雄」。以上的憂慮確是有可能出現的,但相信以上情况出現的機會極微,因為有廣泛民意基礎及憲制支持的提名委員會,若它要堅持推選某位特首候選人,它絕對有能力與中央周旋。而另一方面,香港選民大部分都是務實的,要他們選出一位「反共英雄」的可能性,亦是微乎其微。


這個政治設計的特點是令中央與特區的民意代表在特首選舉上協調,在中央拒絕任命香港特首的憲制危機出現前,找出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特區首長,並透過具有廣泛民意基礎的提名委員會找出特首候選人,從根本上解決困擾特區多年因特首缺乏認受性而出現的管治危機。


以上的方案有很多技術細節仍可調整,例如提委會的界別劃分、各界別的委員數目,發還再議的次數等等。現時的方案是拋磚引玉,希望引發更多思考,探索如何讓「一國兩制」發展下去。


(學者政改評析系列之四)

作者是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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