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官提醒陪審:不應因同情影響裁決長青網文章

2015年02月10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2月10日 06:35
2015年02月10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2012年國慶夜南丫島海難致39人死亡,涉案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及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各被控誤殺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共41罪昨續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說,本案是香港史上最痛苦的事件之一,對死者家屬來說是悲劇,但不代表一定要把被告入罪,正如黎細明一方早前指事件可能只是意外。他提醒陪審團應按證供考慮,不應因同情而影響裁決。


一項誤殺罪成 其餘38項必須罪成

暫委法官祁彥輝表示,兩被告各面對39項誤殺罪,若陪審團裁定其中一項誤殺罪成,則該被告其餘的38項誤殺罪亦必須罪成。法官續說,陪審團若要裁定兩被告誤殺罪成,必須確定他們對涉事兩船的乘客的安全有謹慎責任,並於案發時做出嚴重疏忽的行為,即沒有保持適當瞭望或採取足夠行動避撞,而且有關疏忽是案中39人死亡的重大原因。


指兩船長「低於」專業水平不足入罪

法官提醒,即使陪審團認為兩船長的行為「低於」專業水平,這並不足以將他們入罪,除非能證明他們「遠低於」專業水平。此外,法官指案中的死亡人數,並非被告嚴重疏忽與否的考慮因素。


法官又總結辯方的說法,其中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一方稱,案發時已根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向右轉,認為是海泰號違規向左轉而引起危險;海泰號船長黎細明一方則稱,案發時附近霧燈影響視線。


至於兩被告各面對2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的交替控罪,法官指該罪與誤殺罪不同,陪審團毋須考慮有人於事件中死亡,只須確定被告違反控罪所指的避碰規則,又或在無合理辯解下,未有保持適當瞭望及採取足夠行動避撞,導致船員及乘客身處危險之中。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458/13】

0
0
0
書籤
回應 (0)
  • 分享至facebook
  • 分享至電郵

舉報留言

  • 確認舉報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