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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艾文﹕確保選出具認受性特首的保障措施長青網文章

2015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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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2月10日 06:35
2015年02月10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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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試想像,現在時間跳到2017年3月,明天特首普選的點票結果如下:候選人A獲10萬票;候選人B獲20萬票;候選人C獲30萬票。那麼,候選人C究竟應不應該獲宣布成為下任特首呢?候選人C得票最多,然而,假如已登記選民有300萬人,即只有60萬(20%)選民有為投票費心,其餘240萬選民,因着一個或其他原因,決定不去投票,或許他們當中很多人並不滿意任何一個特首候選人。在此情况下,是否仍應宣布候選人C成為行政長官,在往後5年管治整個香港?我們是否需要先設立一些最低投票率規定,例如全部選民的40%,才能說最後的選舉結果具認受性和值得接受?鑑於2012年立法會選舉地區直選、功能組別和超級區議會的投票率分別為53%、70%和52%,最低投票率設為40%是一個合理的門檻。


舉另一例子:試想像50%已登記選民投了票,但結果是這樣的:候選人D獲40萬票;候選人E獲50萬票;候選人F獲60萬票。候選人F應否獲宣布成為下任特首?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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