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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當前,圍繞政改問題香港面臨回歸17年來最大的社會撕裂和對立,「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正走向「管治懸崖」,甚至危及兩岸和平統一前景。
就表面爭拗而言,一方面港府堅持人大常委會「8•31決定」不可動搖,執意以8•31決定框架推銷政改方案;另一方面泛民主派、不少學者和廣大市民對8•31決定違反《基本法》提出於法有據、理直氣壯的批評質疑,對由此引伸的政改方案持否定態度。
實際上,早在2014年9月2日,南下「宣旨」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已明言:政改問題「本質上不是要不要普選、要不要民主的問題,而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之爭,是香港長期以來存在的各種政治問題的集中反映。」這就赤裸裸的揭示了8•31決定以政治扭曲法律、以人治凌駕法治挖空心思阻止泛民主派「爭奪管治權」的「底牌」,其違反基本法決非偶然!
30多年前,在具有歷史意義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鄧小平等老一輩領導人果斷中止了「階級鬥爭為綱」路線,開拓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改革開放新時期。遺憾的是,「階級鬥爭」、「國際階級鬥爭」、「誰戰勝誰」、「生死博弈」的革命黨心態、鬥爭哲學、冷戰思維作為「左」的理論基礎在不少當權者腦袋中根深柢固,去年9月中國社會科學院院長王偉光在中央黨刊鼓吹階級鬥爭的長文不過是「冰山一角」而已。令人驚詫的是,李飛一類涉港官員竟然無視基本法第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規定,把充滿階級鬥爭色彩的「管治權之爭」一套意識形態搬到資本主義香港政改課題上,不禁「令人倒抽一口涼氣」!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以及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的有關決定實現行政長官、立法會的「雙普選」的民主進程及當中的「百家爭鳴」說成所謂「管治權之爭」,是對民主普選意義的褻瀆,對「一國兩制」方針的踐踏,對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破壞!
怎麼成了「管治權之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條莊嚴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基本法第2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25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既然基本法對香港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行政長官擔任資格有如此明確的規定,為何港人履行基本法賦予的公民權利,希望實現有真正選擇的公平、公義、公道的行政長官真普選居然會被定性為「管治權之爭」?天下是人民的天下,不是任何特權階層或利益集團的天下,選擇誰出任人民公僕管治社會,由人民當家作主來決定怎麼成了「管治權之爭」?任何一個合乎基本法第44條規定資格的公民出來參選行政長官,無論其政見如何,他的理念、政綱、能力都需要受到選民檢驗和認同,即使其身屬泛民主派,參選是法律賦予的公民權利,出任公職是奉獻社會,怎能說是「爭奪管治權」?難道當今香港管治權仍是西方中世紀「君權神授」、中國封建社會皇權「奉天承運」的格局?如果「管治權之爭」說法成立,豈不是說基本法所規定的港人「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條文純屬多餘!
所謂「管治權之爭」的說法,完全違背世界民主潮流。當今民主國家從總統、總理、首相到州長、市長都是由不同黨派、不同政見人士依法公平競選產生,有能者居之,既是標準的民主機制,也是公認的法治程序。例如蘇聯瓦解「變天」後俄共領導人久加諾夫亦可屢次競選總統,乃民主常態,絕不會有所謂「管治權之爭」的奇談怪論!
追根溯源,「管治權之爭」思維其源蓋出於「階級鬥爭為綱」過時理論。猶記十年文革1967年「一月革命」風暴席捲神州之時,流行最廣的說法就是:「革命的根本問題是政權問題,有了政權,就有了一切;失去政權,就失去一切」,其前提就是把政權(包括管治權)視為一黨一派之私產,以「革命」的名義不容人民當家作主,不准人民有真正選擇領導人的權利。所謂「管治權之爭」思維,是封建專制遺毒、文革奪權餘毒、敵我意識流毒樣樣有,而單單沒有民主觀念、缺少法治精神的大雜燴!
要驗證所謂「管治權之爭」對「一國兩制」的危害其實非常簡單:上世紀80年代初,鄧小平倡導「一國兩制」時是將香港、台灣連在一起講的。鄧小平清楚地表明,兩岸和平統一之後,「大陸不派人駐台,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當今台灣早已自由選舉地區領導人,政黨輪替亦成常態。假若大陸將所謂「管治權之爭」概念套用到台灣,不准台灣沿用現今的民主普選,硬要台灣接受類似「8•31決定」框架,試問台灣會贊成如此的「和平統一」、如此的「一國兩制」嗎?肯定百分之一百抗拒!
「心魔」不除 港無寧日
其實,所謂「管治權之爭」是貨真價實的偽命題。因為根據基本法規定,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有實質任命權,而且行政長官須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加上香港同胞絕大多數都是愛國愛港,普選就是普選,民主機制就是由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真正選擇權,哪來「管治權之爭」?根本就是「杯弓蛇影」即「心魔」而已!應當回到習近平總書記堅持的「依法治國」、「依憲治國」軌道,重新審視「8•31決定」,慎重反思治港政策,重啟政改五部曲!實踐必將證明:「心魔」不除,港無寧日!「一左二窄」不改,兩岸和平統一亦緣木求魚!
附言:1月22日《文匯報》發表一篇署名「黎子珍」題為〈劉夢熊對「8.31決定」的無理批評違反基本法常識〉的文章。該文一是無視國家憲法第62條第11點規定,反覆將人大常委會「8.31決定」講成「人大決定」,犯上常識性錯誤;另外就是指鹿為馬,將2004年人大常委會釋法的「確定」篡改為「決定」且恣意發揮。水平如此之低,恕筆者不予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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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表面爭拗而言,一方面港府堅持人大常委會「8•31決定」不可動搖,執意以8•31決定框架推銷政改方案;另一方面泛民主派、不少學者和廣大市民對8•31決定違反《基本法》提出於法有據、理直氣壯的批評質疑,對由此引伸的政改方案持否定態度。
實際上,早在2014年9月2日,南下「宣旨」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已明言:政改問題「本質上不是要不要普選、要不要民主的問題,而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權之爭,是香港長期以來存在的各種政治問題的集中反映。」這就赤裸裸的揭示了8•31決定以政治扭曲法律、以人治凌駕法治挖空心思阻止泛民主派「爭奪管治權」的「底牌」,其違反基本法決非偶然!
30多年前,在具有歷史意義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鄧小平等老一輩領導人果斷中止了「階級鬥爭為綱」路線,開拓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改革開放新時期。遺憾的是,「階級鬥爭」、「國際階級鬥爭」、「誰戰勝誰」、「生死博弈」的革命黨心態、鬥爭哲學、冷戰思維作為「左」的理論基礎在不少當權者腦袋中根深柢固,去年9月中國社會科學院院長王偉光在中央黨刊鼓吹階級鬥爭的長文不過是「冰山一角」而已。令人驚詫的是,李飛一類涉港官員竟然無視基本法第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規定,把充滿階級鬥爭色彩的「管治權之爭」一套意識形態搬到資本主義香港政改課題上,不禁「令人倒抽一口涼氣」!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第45條、第68條以及人大常委會2007年12月的有關決定實現行政長官、立法會的「雙普選」的民主進程及當中的「百家爭鳴」說成所謂「管治權之爭」,是對民主普選意義的褻瀆,對「一國兩制」方針的踐踏,對祖國和平統一大業的破壞!
怎麼成了「管治權之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條莊嚴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基本法第2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25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既然基本法對香港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行政長官擔任資格有如此明確的規定,為何港人履行基本法賦予的公民權利,希望實現有真正選擇的公平、公義、公道的行政長官真普選居然會被定性為「管治權之爭」?天下是人民的天下,不是任何特權階層或利益集團的天下,選擇誰出任人民公僕管治社會,由人民當家作主來決定怎麼成了「管治權之爭」?任何一個合乎基本法第44條規定資格的公民出來參選行政長官,無論其政見如何,他的理念、政綱、能力都需要受到選民檢驗和認同,即使其身屬泛民主派,參選是法律賦予的公民權利,出任公職是奉獻社會,怎能說是「爭奪管治權」?難道當今香港管治權仍是西方中世紀「君權神授」、中國封建社會皇權「奉天承運」的格局?如果「管治權之爭」說法成立,豈不是說基本法所規定的港人「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條文純屬多餘!
所謂「管治權之爭」的說法,完全違背世界民主潮流。當今民主國家從總統、總理、首相到州長、市長都是由不同黨派、不同政見人士依法公平競選產生,有能者居之,既是標準的民主機制,也是公認的法治程序。例如蘇聯瓦解「變天」後俄共領導人久加諾夫亦可屢次競選總統,乃民主常態,絕不會有所謂「管治權之爭」的奇談怪論!
追根溯源,「管治權之爭」思維其源蓋出於「階級鬥爭為綱」過時理論。猶記十年文革1967年「一月革命」風暴席捲神州之時,流行最廣的說法就是:「革命的根本問題是政權問題,有了政權,就有了一切;失去政權,就失去一切」,其前提就是把政權(包括管治權)視為一黨一派之私產,以「革命」的名義不容人民當家作主,不准人民有真正選擇領導人的權利。所謂「管治權之爭」思維,是封建專制遺毒、文革奪權餘毒、敵我意識流毒樣樣有,而單單沒有民主觀念、缺少法治精神的大雜燴!
要驗證所謂「管治權之爭」對「一國兩制」的危害其實非常簡單:上世紀80年代初,鄧小平倡導「一國兩制」時是將香港、台灣連在一起講的。鄧小平清楚地表明,兩岸和平統一之後,「大陸不派人駐台,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當今台灣早已自由選舉地區領導人,政黨輪替亦成常態。假若大陸將所謂「管治權之爭」概念套用到台灣,不准台灣沿用現今的民主普選,硬要台灣接受類似「8•31決定」框架,試問台灣會贊成如此的「和平統一」、如此的「一國兩制」嗎?肯定百分之一百抗拒!
「心魔」不除 港無寧日
其實,所謂「管治權之爭」是貨真價實的偽命題。因為根據基本法規定,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有實質任命權,而且行政長官須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加上香港同胞絕大多數都是愛國愛港,普選就是普選,民主機制就是由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真正選擇權,哪來「管治權之爭」?根本就是「杯弓蛇影」即「心魔」而已!應當回到習近平總書記堅持的「依法治國」、「依憲治國」軌道,重新審視「8•31決定」,慎重反思治港政策,重啟政改五部曲!實踐必將證明:「心魔」不除,港無寧日!「一左二窄」不改,兩岸和平統一亦緣木求魚!
附言:1月22日《文匯報》發表一篇署名「黎子珍」題為〈劉夢熊對「8.31決定」的無理批評違反基本法常識〉的文章。該文一是無視國家憲法第62條第11點規定,反覆將人大常委會「8.31決定」講成「人大決定」,犯上常識性錯誤;另外就是指鹿為馬,將2004年人大常委會釋法的「確定」篡改為「決定」且恣意發揮。水平如此之低,恕筆者不予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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