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申訴專員公署在1月27日發表關於公屋租戶資助資格審查和監察機制的報告(「報告」)後,傳媒廣泛報道,部分個案引來不少公眾關注。
我們在回應「報告」時已指出,「報告」中的意見,有涉及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政策的問題,我們會呈交房委會考慮。在執行方面,我們同意在部分個案的處理上有可斟酌的地方,例如戶籍未能及時準確更新,行政上並不理想。不過,公眾更關心的是公屋單位的使用情况,而這方面的一些意見似乎是基於對資料或政策的誤解。我們在覆核檔案後,希望提供以下的補充。
公眾比較關注的個案有兩個,即是一個被指「一家佔3屋」和另一個家有私樓仍獲批新租約的個案。
在首個個案,有些報道指同一家人同時租用3個單位,實情並非如此。
個案中戶主原與3名兒子同住一單位(甲單位)。這位戶主與其中一名兒子加上一個孫兒按一般申請程序輪候公屋,並透過當時的「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在2003年獲配另一單位(乙單位)。戶主當時84歲。這個過程涉及兩個政策。
按一般公屋申請政策,公屋住戶中部分成員如另組家庭,可如一般申請人按程序申請另一單位。例如,在公屋居住的孩子長大後自己成立了家庭,可按一般程序申請另一公屋單位。
至於「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亦是房委會當時的政策。按政策,申請人仍須按一般程序申請及輪候編配,但享有縮短3年輪候時間的優惠。此政策後經修訂。按現行政策類似申請的輪候時間優惠是6個月。
到了2011年,該位老先生提供「醫生紙」,證明因多種健康理由須在廁所加裝扶手。因新配的乙單位廁所較細小不能加裝扶手,他一家(老先生、一名兒子、孫兒及其後加入的媳婦)申請另配單位。至2014年,老先生及其家人交回乙單位,遷往丙單位。
因此,該位老先生及家人,沒有同時租用3個單位。
至於另一宗個案,亦即被指涉及所謂「世襲」及「家有300萬元物業」的問題。
在2009年,戶主與兩名兒子,大媳婦及孫女共5人共住甲單位。戶主再婚成立新家庭後,夫婦按一般輪候公屋程序加上「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申請另一單位。當時戶主66歲。結果夫婦輪候了約兩年獲配乙單位。
「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為家有長者的公屋申請人提供優先編配單位的機會,目的是鼓勵較年輕的家庭成員,照顧年長父母或親屬,促進家庭和諧共融。按此計劃長者及家人申請公屋,可獲縮短輪候時間6個月的優惠。
至2013年,該位先生按「批出新租約政策」申請由長子成為甲單位戶主。此時長子在甲單位已居住22年,同住的有其妻子及女兒。
這裏涉及「批出新租約」政策,或俗稱「轉戶主」政策,及一般所謂「富戶政策」。「轉戶主」政策的目的是在戶主不再居住在單位時(如戶主去世,入住老人院等),讓一直住在單位的其他成員可申請成為新戶主。新戶主如非原戶主配偶,則留下的成員須經入息及資產審查,並按「富戶政策」處理。申請「轉戶主」的租戶,和其他租戶一樣都是現行住戶,因此「富戶政策」同樣適用。舉例而言,如果一家四口同住一公屋,因一家的總收入較高便須按「富戶政策」繳交額外租金。當戶主過世,其他成員經「富戶政策」審查後,若符合條件,可繼續留居單位。案中長子雖擁有物業,但因家庭入息低於入息上限,按「富戶政策」毋須遷出。
「報告」及公眾意見交房委會考慮
「轉戶主」政策只是讓原來居民留住原來單位,不會佔用額外單位。房署平均每年約批出5000宗此類申請。「報告」中提到的另一種政策,「分戶」政策則會涉及額外單位。「分戶」政策讓原有公屋住戶家庭,基於非常特殊理由獲配另一單位。我們只會在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且根深柢固的不和等情况下,並在有需要時得到專業評估及推薦後,才會考慮這類申請。這類個案每年只有約130宗。
在政策方面,房委會不時檢討各項政策。以「富戶政策」為例,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去年10月曾經討論,但因社會意見不一而未達至結論,並決定稍後再討論。「報告」及公眾這次提出的意見,我們會提交房委會考慮。
作者為房屋署長
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回應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