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巴基斯坦籍男子偷渡來港後提出酷刑聲請,被入境處及警方非法羈留107日,更被非法鎖上手銬及「剝光豬」搜身,加上警署羈留室環境擠迫,令他要睡在地上,更試過連續44天未獲安排洗澡、更換衣服和刷牙。他早前在區院向保安局長、入境處長及警務處長索償。法官昨頒下判辭,裁定政府須向巴籍男子賠償21萬元,並要支付對方訟費。
警:將研判辭入境處:會確保羈留合法
警察公共關係科發言人表示將研究判辭。入境處指出,會確保任何羈留決定都是合法合理,又指概括而言,考慮是否將涉事者羈留的因素,包括他會否於可見將來被遣返,會否對本港公共安全有威脅,以及其健康情况等個人因素。
法官李樹旭在判辭指出,原訴Abid Saeed(35歲)於2006年10月4日晚上與3名同鄉從內地偷渡來港,但不久被警方拘捕。原訴聲稱在巴基斯坦遭政治逼害,遂向入境處提出酷刑聲請,警方其後把原訴轉交入境處羈留,直至2007年1月18日他才被釋放及獲發「行街紙」。律政司早前於審訊時,已同意有關羈留屬非法。
法官指原訴在被羈留初期,日間須留在青山灣入境事務中心(CIC),晚上則會被轉送到元朗及青衣等不同警署,但警署的羈留室環境十分擠迫,其中3晚原訴要睡在地上。原訴亦試過連續44天沒有洗澡、刷牙和換衣服。他曾向警員要求洗澡,但對方以「你是從CIC轉過來」為由拒絕,法官認為這或反映警員把入境處轉介羈留的人,只當作「過客」看待。
44天未獲洗澡刷牙更衣
判辭透露,羈留室內即使有廁所,冲廁的按鈕卻設於羈留室外,羈留者雖可要求警員代為按制冲廁,但通常等很久才獲回應,令羈留室臭氣冲天。此外,信奉穆斯林的原訴於警署被羈留期間,亦曾不獲安排無豬肉的膳食。
官指受不人道對待
原訴來往入境事務中心及警署期間被鎖上手扣,法官認為此舉是對原訴人身的侵犯。原訴曾被警員脫光衣服搜身,法官認為此舉屬不人道或侮辱對待,亦有損原訴的尊嚴和私隱,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法官最終裁定政府須就非法羈留原訴、「剝光豬」搜身及對他鎖上手銬,分別賠償10萬、8萬及3萬元。
【案件編號:DCCJ5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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