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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山﹕回歸《基本法》看特首普選第二輪諮詢長青網文章

2015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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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1月26日 06:35
2015年01月2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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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我們是港英管治時期成長的一代,大家經歷過自由、法治,和相對穩定的生活,但殖民地當局並沒有賦予我們民主制度,當然也沒有給予普選制度,大家期待着民主政制的到來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真正在憲制上承諾給予香港居民普選權利的,只是回歸後實施的《基本法》,就算在《中英聯合聲明》中,也隻字未提過普選。基於這個原因,香港要逐步實現民主政治體制,包括特首普選,就應該沿着基本法的軌迹逐步邁進。任何拋離基本法範圍的做法,都不能獲得憲制理據的支持,在現實政治上更是無法實現的。


基本法序言 最重要綱領

上月我在某電台節目《香港家書》上提及許多人在談論基本法時都只注重基本法具體條文,往往忽略了寫在160條條文之前的基本法「序言」。其實這個只有300多字的「序言」,是基本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綱領性文字。「序言」強調香港自古就是中國領土,為了國家統一、領土完整,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在恢復於香港行使主權時,根據國家憲法第31條,設立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事實上去年6月發表的白皮書亦只是重申基本法裏「序言」的要義,並明確地提出中央對港的政策核心在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白皮書的說法其實不是什麼新鮮的表述,它的內涵與實施了17年的基本法的「序言」一脈相承。另外,基本法又明文規定行政長官要向中央政府及特區負責;中央授權是香港管治權力的來源;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均由中央實質任命等。因此,在上述憲制規範下,「8•31」決定明確指出「必須堅持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原則」,應該是理所當然的事。選出與中央對抗的人士,又如何能與中央溝通合作,並成功地執行特首職務?


泛民人士提出「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這些也是不切實際的。因為基本法第45條早已列明特首要由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這個提名委員會是一個機構,並具有排他性。提名委員會與選舉委員會,兩者的組成及功能相似,其目的就是要達至均衡參與。香港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從縱向而言,有左、中、右不同政治取向的人士。橫向而言,上有大資本家,中有專業人士,下有包括勞工的普羅人士。為了實現各不同政治價值取向及不同階層的「均衡參與」,當年草擬基本法的前輩已設計及劃分了四大界別及38個界別分組。目的在於使人數較少,而又具重要社會功能的界別(比如醫生、律師、銀行家),都能在這個社會平台上得到相當的參與,同時亦可避免某些人數眾多的界別得以獨大。簡而言之,這個設計就是在不同階層中,「誰也吃不掉誰」。有些批評認為「選舉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人數均不多,因此不夠代表性。實際上是不明白這類委員會的靈魂在於「廣泛性」及「代表性」,而不在於委員會人數的多寡。實際上它與「選民基礎」並沒有什麼關係(選民基礎只與分區直選有關係)。因此,基本法及8•31框架堅持以提委會提名特首候選人,既符合基本法規定,也符合香港社會的實際情况。


盼泛民務實作正確抉擇

至於普選特首要符合國際標準,現在已愈來愈多人認為是一個毫無意義的命題。事實上世界各國的政制千差萬別,很難有什麼共同的國際標準。最近公民黨湯家驊議員在接受某周刊訪問時也指出他從來都不用國際標準來形容他期盼的政治方案。8•31文件重申各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委會過半數委員支持方能出閘,基本法第45條亦列明要經「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用簡單直接的方法解讀「民主程序」,這便意味着是過半數提名。從表面上看,過半數門檻似乎很高,而且對泛民不利,但事實上也不見得對一些旗幟鮮明的建制派有利,到頭來真正得益者可能是持比較中間姿態的候選人,因為這類人較易取得過半數提委的支持。如是者,要求「過半數提委支持」反而變成了有助於擴大候選人的政治光譜,故不必視作為一道關卡。


綜合上述觀點,目前的方案可以讓香港沿着基本法的軌迹,令500萬合資格選民能以「一人一票」方式普選行政長官,使香港民主進程踏出重要、關鍵及務實的一步。其意義又「點只『袋住先』咁簡單?」希望泛民立法會議員能以務實及寬宏的胸襟,在關鍵的歷史時刻裏正確抉擇。


現在當務之急是社會各界應踴躍就提委會的構成、產生辦法、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民主程序及投票安排加以討論,並達成共識。政府的第二輪諮詢用「機不可失」為標題,雖然有點廣告宣傳的味道,但卻是道出事實。這個機會倘若失去,大家可能後悔莫及。方案不獲立法會三分之二通過,結果必然是原地踏步,以後要重新啟動政改,相信困難更大。香港普選特首的宏願假如真的變成「鏡花水月」,我們又何以向未來的歷史交代呢?


作者是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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