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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僭建禁而不絕 「釘契」無阻嚇力長青網文章

2015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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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1月26日 06:35
2015年01月26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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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僭建是一項罪行,有法例規管,但是禁而不絕,情况固然與各階層市民有非分之想,以違法手段拓闊居住空間有關。另外,相關法例和屋宇署執法缺乏阻嚇力,導致大多數僭建業主不認真看待屋宇署的警告信,即使違例物業被「釘契」,實質效用有限,業主也不重視。當局的反僭建工作,若繼續停留在表面煞有介事,背後拖拉敷衍狀態,打擊僭建不可能取得明顯進展。


屋宇署未強化效率

釘契物業仍可買賣

本報記者翻查過去5年內,4個僭建情况較嚴重的豪宅個案,發現只有一個已經完成清拆還原工程,其他兩個情况依舊,一個修復工程仍在進行。2011年間,知名人物的居所接連被揭發有僭建,由於他們的居所都是豪宅,面積本已較大,仍然千方百計僭建,其中有僭建地庫面積數百至逾千方呎不等,民情因而一度躁動。當時屋宇署採取「特別程序」,優先處理知名人物僭建個案,其後申訴專員主動調查針對名人僭建的執法程序,調查結果在2014年1月下旬發表,發現屋宇署在47宗個案中,9宗執法延誤,包括發出清拆令逾期後遲發警告,而警告後約8個月才檢控業主,申訴專員認為未能符合公衆期望。


當時屋宇署以「一視同仁、不偏不倚」回應批評,表示執法不會因為業主是高官或名人而「特別加快或特別拖慢」,這個解釋當然未能使人滿意。不過,按屋宇署的說法,恰恰是他們自揭工作效率與公衆期望有落差,即使如此,他們仍然我行我素,不認為有什麼不對。本港今日報道4個豪宅的僭建處理歷程,實際上反映屋宇署的一貫效率,僭建為何禁而不絕,「屋宇署效率」就是部分答案。


屋宇署按《建築物條例》及現行執法政策,對僭建採取行動,最嚴重是檢控,罪名成立,相關業主可被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罪行每持續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不過,業主絕少因為僭建被判坐監,罰款也不多,因而缺乏阻嚇力。屋宇署其他政策工具,一度認為最得力的是「釘契」,因為土地註冊處註明單位違規,業主出售物業時買家或會卻步。但是,執行下來,市場所見「釘契」根本無礙買賣。


現在「釘契」物業仍然可以正常買賣,因為買賣屬商業決定,只要你情我願,買家願意承擔風險便可,銀行亦提供按揭。近年樓價飈升,一些屋苑連天台僭建單位,雖然已被釘契,但是這類「單位」由於有額外面積,真正用家不介意,顯得有市有價,說明「釘契」對阻止這類單位買賣的作用有限。另外,屋宇署的處理程序是確定建築物有僭建物之後,向業主發出警告信,若業主不在限期前清拆,屋宇署可對單位「釘契」。可是,即使如此,除非僭建單位對大廈結構有即時危險及危害公衆安全,政府未必會即時處理。


銀行提供按揭

變相助長釘契物業

這樣的情况,使不少單位有僭建的業主心存僥倖,因為即使不出售物業,他們在屋宇署優先清拆順序中,大多數可以長期享用僭建而得的空間,特別是一些豪宅、獨立屋的僭建,例如地庫等,有即時危險及危害公衆安全的可能性較低,而屋宇署有大量其他僭建物需要處理,因此,豪宅和獨立屋的地庫僭建物往往都是長期存在。本報今日報道渣甸山布思道一個地下單位的基座,出現兩層僭建物,面積約2800平方呎,而正規地下單位的實用面積只約1200方呎,相關業主在這宗僭建獲取的利益,可想而知。屋宇署已把這個單位「釘契」,但是相關業主仍未還原,正好說明「釘契」無阻嚇力,和業主盡享屋宇署優先清拆順序的「變相容忍」。


本港各類屋宇、樓宇僭建物觸目皆是,而處理僭建物的手續繁複,以屋宇署的人手,不可能較徹底地處理,只能期望屋宇署改變拖拉作風,加快效率,更多地檢控違例業主,而法庭應該加重判刑,以強化阻嚇力。另外,政府應該要求銀行對於已被「釘契」的物業,不提供按揭,改變「釘契」形同具文的現象,因為雖然不能制止「釘契」物業買賣,但是銀行拒絕按揭,起碼可以減少業主以不法僭建物賺取更多利益的誘因和機會。


另外,屋宇署人員探測僭建物,除了目測以外,宜應同時利用高科技儀器,使僭建物無所遁形,特別是對僭建地庫為然。一些新建豪宅、獨立屋,時有傳聞指地庫在屋宇署驗樓之際已經存在,只是被巧妙掩蔽,靠目測難以察覺,屋宇署人員驗樓若輔以高科技儀器,就有機會探測出來。從源頭制止地庫出現,可以減少日後要處理的僭建物數量,屋宇署只是稍為調整工作程序而已,應該借助高科技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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