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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這次政改,特區政府從梁振英特首到林鄭政改三人組,由一開始就是「豬八戒照鏡子,裏裏外外不是人」。因為《基本法》第4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須「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然而,中央的價值觀是以「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一黨專政為存在基礎;而香港的價值觀卻由「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衍生。兩種價值觀面對政改的思考有着天然的差異和不可避免的碰撞。身為兩者橋樑的特區政府處理不好,容易陷入「順得哥情失嫂意」的尷尬境地。港府首輪政改諮詢以虛懷若谷的「有商有量」開始,以對香港民意不屑一顧的「一錘定音」結局,就是「難為家嫂」的典型。
不過,既然政府展開為期兩個月的第二階段政改諮詢期,而「二諮」框架就是人大常委會「8•31決定」,這正是問題焦點所在。香港作為法治社會,基本法是特區「小憲法」,各黨各派和廣大市民倒是可以利用這一檔期,運用各種場合、各類平台鍥而不捨與林鄭政改三人組、港區人大代表及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聚焦辯論8•31決定有無違反基本法:
8•31決定有無違反基本法?
第一,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原文根本就沒有在政改「三部曲」之前先由人大常委會作框架決定的憲制安排,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橫空出世有何憲制基礎?
第二,即使按照2004年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在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政改「三部曲」之前加上去的人大常委會角色亦只是對港府政改報告的「確定」而非「決定」;8•31決定如此具體、明確、量化,是否越職越權?
第三,根據基本法,立法會議員毋須中央任命,基本法附件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改變屬於「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範疇,只需向人大常委會「備案」,而毋須報人大常委會「批准」,且基本法規定「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卻作出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作修改」的「決定」,是否混淆了「備案」與「批准」概念?是否於法無據?
第四,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改變必須「循序漸進」,然而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卻無視回歸17年來4任行政長官候選人產生的民主提名程序,將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門檻由八分之一提高至過半數,又硬性規定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作修改」只能原地踏步,是否違反基本法「循序漸進」規定?
第五,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改變必須「根據實際情况」,然而人大常委會8•31決定「落3閘」竟然完全脫離香港實際情况,沒有任何香港政黨派別(包括建制派)在首輪政改諮詢提出如此「去到盡」的方案,這種「一手遮天」做法是否符合基本法法律規定?
第六,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過程中,「每名委員只可提出1名候選人」;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卻在提出行政長官候選人限於「2至3名」的同時又規定每名候選人須獲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提名,根本不具可操作性,是否屬於「亂搬龍門」?
第七,基本法第5條莊嚴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但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分明將內地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一套強加到資本主義香港,以敵我意識看待香港泛民主派,違反基本法「均衡參與」立法原意,挖空心思阻止一個得到55%至62%選民支持的政治派別代表人物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是否違反「一國兩制」憲制基礎?8•31決定姓「社」抑或姓「資」?等等。
鑑於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是「適當的決定」抑或屬於「不適當的決定」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原則性問題,不「說清楚,弄明白」達成社會共識,所謂第二階段政改諮詢根本乏人問津,由此引伸的政改方案也休想在立法會通過。古云「天下興亡,匹夫有責」;常言「真理愈辯愈明」;何况梁振英特首曾聲言就政改問題「可以同任何人對話」;因此,我在這裏向林鄭政改三人組正式發出邀請:可否就以上各項問題和我公開辯論?表面上氣壯如牛,實際上膽小如鼠就不敢!只會以勢壓人,無本事以理服人就不敢!
一人一信
敦請人大改變或撤銷8•31決定
總之,在兩個月的「第二階段政改諮詢」,全港市民應當利用和平、理性、非暴力方式,擺事實,講道理,聚焦討論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有無違反基本法,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形成共識。梁振英特首、林鄭政改三人組、港區人大代表、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有責任回應市民對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合情合理合法的各項質疑和批評。如果有政客心知肚明8.31決定違反基本法仍要死撐,必將受到民意懲罰甚至在明年立法會選舉「票債票償」!這裏要強調指出,人大常委會決定絕不等於「人大決定」。若將人大常委會8•31決定講成「人大決定」,實屬低級的常識性錯誤!
習近平主政以來反覆強調「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經典著作家指出「一個實際行動勝過一打空洞的綱領」!如何看待、處理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正是一塊依憲治國「試金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憲法》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中第11款是「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因此,香港市民在弄清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如何違反基本法的「事實與真相」後,應理直氣壯,萬眾一心,大造輿論,全力啟動「62.11工程」即以「一人一信」方式,敦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今年3月「兩會」期間按照中央「依法治國」方針,順從民意,援引憲法第62條第11款,「改變或者撤銷」人大常委會明顯「不適當」的8•31決定!然後嚴格遵循基本法,以「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精神,重啟政改「五部曲」。若能如此,則國家幸甚,香港「一國兩制」幸甚,兩岸和平統一大業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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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既然政府展開為期兩個月的第二階段政改諮詢期,而「二諮」框架就是人大常委會「8•31決定」,這正是問題焦點所在。香港作為法治社會,基本法是特區「小憲法」,各黨各派和廣大市民倒是可以利用這一檔期,運用各種場合、各類平台鍥而不捨與林鄭政改三人組、港區人大代表及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聚焦辯論8•31決定有無違反基本法:
8•31決定有無違反基本法?
第一,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原文根本就沒有在政改「三部曲」之前先由人大常委會作框架決定的憲制安排,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橫空出世有何憲制基礎?
第二,即使按照2004年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在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政改「三部曲」之前加上去的人大常委會角色亦只是對港府政改報告的「確定」而非「決定」;8•31決定如此具體、明確、量化,是否越職越權?
第三,根據基本法,立法會議員毋須中央任命,基本法附件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改變屬於「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範疇,只需向人大常委會「備案」,而毋須報人大常委會「批准」,且基本法規定「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卻作出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作修改」的「決定」,是否混淆了「備案」與「批准」概念?是否於法無據?
第四,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改變必須「循序漸進」,然而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卻無視回歸17年來4任行政長官候選人產生的民主提名程序,將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門檻由八分之一提高至過半數,又硬性規定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作修改」只能原地踏步,是否違反基本法「循序漸進」規定?
第五,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改變必須「根據實際情况」,然而人大常委會8•31決定「落3閘」竟然完全脫離香港實際情况,沒有任何香港政黨派別(包括建制派)在首輪政改諮詢提出如此「去到盡」的方案,這種「一手遮天」做法是否符合基本法法律規定?
第六,基本法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過程中,「每名委員只可提出1名候選人」;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卻在提出行政長官候選人限於「2至3名」的同時又規定每名候選人須獲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提名,根本不具可操作性,是否屬於「亂搬龍門」?
第七,基本法第5條莊嚴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但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分明將內地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一套強加到資本主義香港,以敵我意識看待香港泛民主派,違反基本法「均衡參與」立法原意,挖空心思阻止一個得到55%至62%選民支持的政治派別代表人物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是否違反「一國兩制」憲制基礎?8•31決定姓「社」抑或姓「資」?等等。
鑑於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是「適當的決定」抑或屬於「不適當的決定」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原則性問題,不「說清楚,弄明白」達成社會共識,所謂第二階段政改諮詢根本乏人問津,由此引伸的政改方案也休想在立法會通過。古云「天下興亡,匹夫有責」;常言「真理愈辯愈明」;何况梁振英特首曾聲言就政改問題「可以同任何人對話」;因此,我在這裏向林鄭政改三人組正式發出邀請:可否就以上各項問題和我公開辯論?表面上氣壯如牛,實際上膽小如鼠就不敢!只會以勢壓人,無本事以理服人就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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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請人大改變或撤銷8•31決定
總之,在兩個月的「第二階段政改諮詢」,全港市民應當利用和平、理性、非暴力方式,擺事實,講道理,聚焦討論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有無違反基本法,做到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形成共識。梁振英特首、林鄭政改三人組、港區人大代表、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有責任回應市民對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合情合理合法的各項質疑和批評。如果有政客心知肚明8.31決定違反基本法仍要死撐,必將受到民意懲罰甚至在明年立法會選舉「票債票償」!這裏要強調指出,人大常委會決定絕不等於「人大決定」。若將人大常委會8•31決定講成「人大決定」,實屬低級的常識性錯誤!
習近平主政以來反覆強調「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經典著作家指出「一個實際行動勝過一打空洞的綱領」!如何看待、處理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正是一塊依憲治國「試金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憲法》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中第11款是「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因此,香港市民在弄清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如何違反基本法的「事實與真相」後,應理直氣壯,萬眾一心,大造輿論,全力啟動「62.11工程」即以「一人一信」方式,敦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今年3月「兩會」期間按照中央「依法治國」方針,順從民意,援引憲法第62條第11款,「改變或者撤銷」人大常委會明顯「不適當」的8•31決定!然後嚴格遵循基本法,以「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精神,重啟政改「五部曲」。若能如此,則國家幸甚,香港「一國兩制」幸甚,兩岸和平統一大業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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