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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內地媒體《每日經濟新聞》昨日報道指,雷士照明(2222)創辦人兼前董事長吳長江已經在近日被惠州市檢察院正式批准遞捕。不過代表吳長江的律師則質疑,直指吳長江本人長居重慶,原告人雷士照明(重慶)公司並不在惠州,惠州方面理應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吳氏的代表律師進一步提出,涉及案件的借款方均為位處重慶的法人。從吳長江一案的本質看,並不具備「挪用資金罪」的法律特徵。
不過雷士的大股東德豪潤達向媒體提交由常年法律顧問提供的文件指,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條規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預備地及開始地。吳氏挪用的資金,部份涉及從報案人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抽調到重慶。同時由於吳氏的戶藉地是位處惠州,因此惠州公安對有關案件具有管轄權。有關案件的另一報案人為雷士照明中國,兩者均為雷士照明的附屬公司。
吳氏的代表律師進一步提出,涉及案件的借款方均為位處重慶的法人。從吳長江一案的本質看,並不具備「挪用資金罪」的法律特徵。
不過雷士的大股東德豪潤達向媒體提交由常年法律顧問提供的文件指,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5條規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預備地及開始地。吳氏挪用的資金,部份涉及從報案人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抽調到重慶。同時由於吳氏的戶藉地是位處惠州,因此惠州公安對有關案件具有管轄權。有關案件的另一報案人為雷士照明中國,兩者均為雷士照明的附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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