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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東保障較少 長和列風險因素長青網文章

2015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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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5年01月14日 06:35
2015年01月1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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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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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長和系重組並更改公司註冊地至開曼群島,引來大眾無數揣測。集團昨晚則在上載予聯交所的文件中披露,開曼群島的法律有別於香港,尤其是對小數股東的保障及稅務上。


開曼群島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根據舊有英格蘭及威爾斯公司法的原則訂立,針對少數股東可獲得的補救及保障,將有別於香港法律。長和在上市文件的〈風險因素〉中披露上述法律差異,並認為這是「股東權力在執行上之困難」。


特別決議案 開曼通過門檻低過港

集團指出,舉例而言,開曼並無相當於香港公司條例第723至726條的法例,這4條主要是「不公平損害補救條文」,第724條訂明,如公司某項作為,或擬作出的行為,對股東的權益具有損害性,法院可行使補救的權力,包括禁制公司作出這些行為。另外,其他關於股東權力的差異包括,香港註冊公司在特別決議案時,要獲得75%票數贊成才獲通過,但開曼的公司只需三分之二股東贊成便可通過。


兩地的稅務法例亦有不同,開曼對當地註冊公司的股份轉讓並不徵收印花稅,長和亦毋須就股份及債權證所產生的盈利、收入、收益或增值繳納任何稅項。另一方面,開曼並無明文限制公司提供財務資助以購回或認購公司本身的股份,但香港公司法則對此有所規限,只在某些情况下得以豁免,例如該項資助不超過公司已繳股本及儲備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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