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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任政務司長許仕仁收受新鴻基地產聯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聯等4人不當利益的案件,除了郭炳聯4項控罪都不成立,許仕仁與其他3名被告都罪名成立,等候法官判刑。這宗案件在本港具有里程碑式意義。雖然是獨立案件,可是案件暴露官員腐敗謀私、官商勾結的實質,發人深省。同時,這也反映出即使制度未能及時制止官員的不法行為,猶幸廉政機制與司法獨立仍能發揮作用,彰顯公義,突顯廉潔與法治核心價值彌足珍貴之處。
涉高階層權錢結合
許案是法治里程碑
這宗案件,從一開始就被定義為世紀大案,備受全社會關注。這是因為許仕仁是本港歷來涉及貪腐案件、要面對審訊的最高級官員,新地則是本港其中一家規模最大的地產發展公司,而且3名高層涉案。就被告身分,這可說是「強強組合」,而所涉及不當利益之授受,構成什麼狀况的官商勾結,許多人都期望透過案情得以知道一鱗半爪。案件審訊過程披露的情况,或許未能滿足一些人的探秘期望,因為陪審團的裁決並未披露許仕仁收受不當利益之後,新地得到什麼好處。不過,許仕仁的罪名包括「在履行公職過程中優待新地」,裁決可解讀為確立有官商勾結情事。
許仕仁與新地要員的不法轇轕,當然純屬其個人行為,不應該認為是官場的普遍性。不過,多年來不少高級官員退休之後,很快就轉到私人機構繼續「打工」,他們職級雖然及不上許仕仁,但是在其所屬領域還是掌握大量機密,社會上對這種退休高官「再就業」不乏質疑。過去類似這種情况,一些個案只能停留在質疑層面,鮮有證據確鑿,所以許仕仁案對於政府,可視為發出強烈信息,那就是需要強化制度和規管,盡量確保以權謀私與公務員隊伍絕緣。
許仕仁是此案主角,8條控罪都有份,其中5條罪名成立。許仕仁是港英年代的政務官,與他同輩的一名同僚曾經說過,當年入職政府當政務官,英國人上司一再告誡說,做公務員不會成為百萬富翁(當時是富豪的通稱),但是政府工作,可以給公務員帶來滿足感和不錯的物質生活。許案庭審過程中,披露許仕仁於吃喝玩樂都是頂級,專程到外地聽歌劇,購物刷卡等一擲千金無吝容,顯然是富豪般生活,即使他官至政務司長,收入不俗,也不可能為這樣的揮霍買單。
許仕仁於上世紀70年代初加入政府時,未知有否得過上司「做公務員不會成為百萬富翁」的教誨?現實上,他追逐奢華生活,偏離了公職人員應該秉持的操守,以權力換取超乎官職收入可以支撐的生活,一旦揭發就要付出代價。許仕仁由位極人臣到成為階下囚,是獨特個案,不過他走過的路,公務員隊伍宜應視作警惕:要過富豪般奢華生活,勿靠權力尋租,而必須離開公職,到社會打拼,憑本事賺大錢了卻心願。若藉手中權力遂一己私欲,最終逃不過法律制裁。這是許仕仁案對公職人員的現實意義。
許仕仁與新地要員這宗案件之揭發,源於2008年一封由律師樓發出的匿名告密信,提及許仕仁免租入住新地旗下的禮頓山逾4000呎豪宅;緣何揭出驚天大案,仍是待解之謎。不過,在此之前,政府規管與社會監督機制,對許仕仁都未能發生作用。許仕仁免租居住新地豪宅,在他2005年出任政務司長時的品格審查,未能暴露出來;另外,當時社會上對許仕仁與新地的利益關係早有喧揚,甚至有記者在公開場合直接詢問許仕仁是否收受新地的金錢,他未予回應。
官員腐敗制度失效
廉署法庭捍衛公義
情况顯示,規管制度與社會監督對許仕仁收取不當利益,都未能查出或引發當局注意,說明制度與機制在許仕仁個案失效。政府要從中汲取教訓,檢視品格審查和申報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再發生同類情况。現時問責官員與行政會議成員,只須填報擁有什麼資產,卻毋須申報有什麼負債和財務責任;以許仕仁為例,他2005年通過品格審查就任政務司長,可是當時他實際上已欠債5200萬元,外界對此卻毫不知情,也就無從監察他行使權力時會否受到債權人影響。因此,強化品格審查和申報制度,是此案揭示政府須即時處理的事。
許仕仁走上腐敗之路,是其個人問題,既定機制未能及早揭發則是制度問題,猶幸廉政公署能夠緊守崗位,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特別是此案調查工作,主要在前任專員湯顯明任內進行,顯示了辦案人員的獨立性和公正不阿。湯顯明在專員任內違規行為,尚待廉署交代如何處理,而許仕仁與新地要員案,揭示若廉署清理內部腐朽因子,強化捍衛廉潔價值的決心,則連續兩年因為湯顯明等事件懸而未決而大幅下跌的貪污舉報,會重新扭轉過來,恢復公衆對廉署肅貪倡廉的信心和信任。
另外,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在這宗案件充分體現出來。不管多大的官、多有錢的富豪,只要觸犯法律,就要在公平、公開審訊之後,面對公正的制裁。司法獨立、不受任何因素影響,在此案顯露無遺,法庭在廉署調查的基礎上,匡正制度上的缺失,說明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體制,運作良好有效。港事蜩螗、社會紛亂之際,許仕仁與新地要員案的處理和結果,使人對香港的自我調節能力,仍然可以抱持一定信心和審慎樂觀。
歡迎回應 editorial@mingpao.com
涉高階層權錢結合
許案是法治里程碑
這宗案件,從一開始就被定義為世紀大案,備受全社會關注。這是因為許仕仁是本港歷來涉及貪腐案件、要面對審訊的最高級官員,新地則是本港其中一家規模最大的地產發展公司,而且3名高層涉案。就被告身分,這可說是「強強組合」,而所涉及不當利益之授受,構成什麼狀况的官商勾結,許多人都期望透過案情得以知道一鱗半爪。案件審訊過程披露的情况,或許未能滿足一些人的探秘期望,因為陪審團的裁決並未披露許仕仁收受不當利益之後,新地得到什麼好處。不過,許仕仁的罪名包括「在履行公職過程中優待新地」,裁決可解讀為確立有官商勾結情事。
許仕仁與新地要員的不法轇轕,當然純屬其個人行為,不應該認為是官場的普遍性。不過,多年來不少高級官員退休之後,很快就轉到私人機構繼續「打工」,他們職級雖然及不上許仕仁,但是在其所屬領域還是掌握大量機密,社會上對這種退休高官「再就業」不乏質疑。過去類似這種情况,一些個案只能停留在質疑層面,鮮有證據確鑿,所以許仕仁案對於政府,可視為發出強烈信息,那就是需要強化制度和規管,盡量確保以權謀私與公務員隊伍絕緣。
許仕仁是此案主角,8條控罪都有份,其中5條罪名成立。許仕仁是港英年代的政務官,與他同輩的一名同僚曾經說過,當年入職政府當政務官,英國人上司一再告誡說,做公務員不會成為百萬富翁(當時是富豪的通稱),但是政府工作,可以給公務員帶來滿足感和不錯的物質生活。許案庭審過程中,披露許仕仁於吃喝玩樂都是頂級,專程到外地聽歌劇,購物刷卡等一擲千金無吝容,顯然是富豪般生活,即使他官至政務司長,收入不俗,也不可能為這樣的揮霍買單。
許仕仁於上世紀70年代初加入政府時,未知有否得過上司「做公務員不會成為百萬富翁」的教誨?現實上,他追逐奢華生活,偏離了公職人員應該秉持的操守,以權力換取超乎官職收入可以支撐的生活,一旦揭發就要付出代價。許仕仁由位極人臣到成為階下囚,是獨特個案,不過他走過的路,公務員隊伍宜應視作警惕:要過富豪般奢華生活,勿靠權力尋租,而必須離開公職,到社會打拼,憑本事賺大錢了卻心願。若藉手中權力遂一己私欲,最終逃不過法律制裁。這是許仕仁案對公職人員的現實意義。
許仕仁與新地要員這宗案件之揭發,源於2008年一封由律師樓發出的匿名告密信,提及許仕仁免租入住新地旗下的禮頓山逾4000呎豪宅;緣何揭出驚天大案,仍是待解之謎。不過,在此之前,政府規管與社會監督機制,對許仕仁都未能發生作用。許仕仁免租居住新地豪宅,在他2005年出任政務司長時的品格審查,未能暴露出來;另外,當時社會上對許仕仁與新地的利益關係早有喧揚,甚至有記者在公開場合直接詢問許仕仁是否收受新地的金錢,他未予回應。
官員腐敗制度失效
廉署法庭捍衛公義
情况顯示,規管制度與社會監督對許仕仁收取不當利益,都未能查出或引發當局注意,說明制度與機制在許仕仁個案失效。政府要從中汲取教訓,檢視品格審查和申報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再發生同類情况。現時問責官員與行政會議成員,只須填報擁有什麼資產,卻毋須申報有什麼負債和財務責任;以許仕仁為例,他2005年通過品格審查就任政務司長,可是當時他實際上已欠債5200萬元,外界對此卻毫不知情,也就無從監察他行使權力時會否受到債權人影響。因此,強化品格審查和申報制度,是此案揭示政府須即時處理的事。
許仕仁走上腐敗之路,是其個人問題,既定機制未能及早揭發則是制度問題,猶幸廉政公署能夠緊守崗位,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特別是此案調查工作,主要在前任專員湯顯明任內進行,顯示了辦案人員的獨立性和公正不阿。湯顯明在專員任內違規行為,尚待廉署交代如何處理,而許仕仁與新地要員案,揭示若廉署清理內部腐朽因子,強化捍衛廉潔價值的決心,則連續兩年因為湯顯明等事件懸而未決而大幅下跌的貪污舉報,會重新扭轉過來,恢復公衆對廉署肅貪倡廉的信心和信任。
另外,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在這宗案件充分體現出來。不管多大的官、多有錢的富豪,只要觸犯法律,就要在公平、公開審訊之後,面對公正的制裁。司法獨立、不受任何因素影響,在此案顯露無遺,法庭在廉署調查的基礎上,匡正制度上的缺失,說明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體制,運作良好有效。港事蜩螗、社會紛亂之際,許仕仁與新地要員案的處理和結果,使人對香港的自我調節能力,仍然可以抱持一定信心和審慎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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