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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權上市商會鬆口長青網文章

2014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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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12月08日 06:35
2014年12月08日 06:35
新聞類別
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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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交所(0388)就「不同投票權架構」進行概念性諮詢,上月底已經完結。有份提交書面意見的上市公司商會,提議維持「同股同權」原則,只容許那些因為引入機構投資者後致管理層股權被攤薄、需採納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公司,獲得財政司長及證監會批准後到創業板上市。商會主席辛定華表示,為保障投資者,當局宜設定「日落條款」,讓該等「同股不同權」的公司在一定時間後轉回「同股同權」。


據本報了解,有在概念性諮詢時參與及給予意見的大投資銀行,多數贊成容許同股不同權的公司在港上市。


上市公司商會之前一直反對同股不同權,但上周辛定華指出:「因為年輕一代喜歡創業,(資本市場)有需要給予他們機會。」


須財政司長證監事前審批

他認為香港公司法有空間讓「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上市,但是又需要維持「同股同權」原則,因此可以在無需另設平台下,讓設有「同股不同權」的公司符合一定條件及同意遵守保護投資者條款時,到創業板上市,這樣便可以提醒投資者需要小心處理。該等公司上市,事前更需要財政司長及證監會等官方機構批准後,才可進行。


遴選董事有別 需相應修訂

即使採用「同股不同權」的公司大多數為高科技公司,但是要界定哪些公司屬高科技公司會有一定困難,辛定華建議,監管當局給予「同股不同權」的公司上市時,改以該等公司的發展時間及階段,如在上市前一定時間,即如5至10年前,原創辦人股東持股因為引入私募基金致股權攤薄,令持股跌至如30%界線以下,作為給予「同股不同權」的公司上市許可的標準。具體門檻則由聯交所去決定。


但是因為容許「同股不同權」的公司上市,做法有別當前企業管治守則需要委任提名委會員去遴選董事的做法,辛定華相信,這有需要作出相應修訂。


由於香港在保障投資者方面,沒有美國的集體訴訟權保護罩,辛定華指出,若要給予「同股不同權」公司的投資者保障,宜設定「日落條款」。


特定情况下須轉成「同股同權」

他建議到一定時限後,如在上市後5至10年,便需要檢討,轉回「同股同權」,甚至解散合伙人制。同時在發起人持股超過或跌至某一門檻,如持股逾50%,或持股少於5%,便要轉回「同股同權」。特別是在持股跌至低位時,更要規範該等創辦人股東不能夠將股份轉售第三者。


明報記者 陳偉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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