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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入境條例》,任何年滿15歲的本港居民須隨時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未能向警察或入境處人員出示相關文件,即屬違法,最高罰款5000元。有律師指只要離開住宅大樓外,便需要帶身分證,即使只是離住宅很近,也不足以構成抗辯理由。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無論是財爺還是普通市民,也須隨身攜帶身分證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便執法人員核實其身分,防止出現身分被冒認的情况。陸認為,如果市民被截查時正在進行游泳等運動,才構成合理辯解;但如果到住所附近買東西,雖然路程很近,卻不構成合理辯解。執法人員及裁判官可以就個別情况決定是否接納市民的解釋。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無論是財爺還是普通市民,也須隨身攜帶身分證或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便執法人員核實其身分,防止出現身分被冒認的情况。陸認為,如果市民被截查時正在進行游泳等運動,才構成合理辯解;但如果到住所附近買東西,雖然路程很近,卻不構成合理辯解。執法人員及裁判官可以就個別情况決定是否接納市民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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