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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小卒﹕和中學生談「佔領」及「公民抗命」(一)長青網文章

201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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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11月06日 06:35
2014年11月06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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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公民抗命」是什麼?

和中學生論「佔領」,值得討論一份資料。「和平佔中」發起人之一陳健民教授10月18日的文章〈到了那一天,我們會自首〉(下稱「陳文」)說:「公民抗命必須帶有一定的干擾性。惟亦不能只為干擾而干擾……公民抗命必須在干擾與爭取社會同情之間取得平衡,而後者需靠非暴力和自我犧牲精神來求取。」「陳文」並引馬丁•路德•金(下稱金氏)的行動作為帶干擾性的公民抗命的例子。「但他(金氏)主動承受刑責,以非暴力方法面對強權,贏取了社會同情。」若以「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號召,概念的本質要深思。


先看美國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在道德層面的分析。他認為「公民抗命是一種公開、非暴力、有良知但政治化、會牴觸法律的行為,旨在改變法律或者政府的政策。」目的和過程均須基於公義:平等的自由和公平平等的機會。實踐上也要配合:(一)非暴力——不應有任何導致他人受傷的做法。抗命失敗或引起對抗,但這是要告誡、避免,不是要造成威脅。(二)不應干擾妨礙他人的公民自由——行動的目的是為公衆利益。(三)願意接受制裁——雖違一條法律,但忠於廣泛法治。(四)並非有組織的力量對抗——不是否定社會公義觀及法律的武力行動。貫串公民抗命的目的和實踐是公義的原則,不單在於承受刑責。


他亦指出公民抗命的限制:若出現嚴重混亂,或會削弱公平的體制及對法治和憲法的尊重,引致不幸。公衆論壇難以處理這些分歧,公民抗命的訴求也易被扭曲,效用消退。


「公民抗命」言人人殊

莫拉羅(Moraro)則不同意非暴力的要求,他認為只要非故意嚴重傷害以至殺害他人,參與者願受制裁便可。可見「公民抗命」,言人人殊。但是,莫拉羅正如「陳文」那樣,往往聚焦於參與者自己的意願,不去想可引起的意外和考慮他人。但干擾他人(特別是無辜者)公民權利的影響,是否參與者願意接受制裁就能補償或掩蓋?行動者須明言自己的道德原則,旁觀者要慎思,籠統一句「公民抗命」不能概括。


「陳文」內援引金氏的例子應是1955至56年(而非文內所說1960年代)阿拉巴馬州孟甘穆利城的罷乘事件,要杯葛的,正是巴士服務的種族歧視,非牽連局外人。司機要求黑人乘客讓座予白人,因此,巴士公司以及它聘用的執行公司政策的司機,正是抗議的主要對象,不是無辜群衆,雙方的「權利」有正面衝突。金氏等人,組織順風汽車,義載罷乘民衆,被該州控以干擾合法商業罪。至1956年11月,聯邦法庭支持平等,裁定孟城巴士的隔離政策違反美國憲法,勒令取消。


馬丁•路德•金的「公民抗命」

與「佔領」比較

「陳文」還提到「他(金氏)更佔領餐廳和圖書館,行動被視為嚴重干擾社會。」必須指出,金氏並非隨意「佔領」某地,增強抗爭,像某些人「……想去『爆』更多地方」那樣。他的目標一直非常清晰:抗議場地的種族歧視,歷史上稱為「靜坐」(sit-in)。佔用公共空間雖非新事,但2011年才有「佔領」華爾街的說法。社會學家基於 「佔領」行動的反等級、反權威、拒絕接受現存政法體制等意念,不視它為繼承金氏;而它的一位領導、倫敦大學的大衛•葛拉伯(David Graeber)教授,直接申明,佔領華爾街根本就是無政府主義的行動。


再看金氏的「佔領」。孟城事件後,美國仍有大量種族隔離的公共場所,黑人民衆要抵制。1959年5月,阿特蘭大公共圖書館終於統一公衆入口。1960年2月,北卡羅連納州格連斯伯洛4名黑人大學生在一家餐廳中服務白人的區域內坐下。靜坐蔓延,1960年10月,金氏在阿特蘭大一家百貨公司的餐廳等候服務時被捕。他坐下來,就是要直接呈現和破除種族歧視,不是為「佔領」而佔領。贏得社會認同,是因為他對人的尊重,干擾的是不公的制度,毋須花氣力平衡干擾和同情。


香港這次「佔領」要抵制的是跟場地相關的人、制度或現象嗎?誰受干擾?有尊重他們的公民權利嗎?聲言爭取平等權利的行動是否也應體現平等、尊重的精神?如何可以和金氏當年的公民抗命相提並論?

参考資料

Rawls John. A Theory of Justice. London: OUP, 1972. 頁363 - 391

Martin Luther King, Jr. and the Global Freedom Struggle: http://mlk-kpp01.stanford.edu/index.php/encyclopedia/chronology_contents

作者為中學校長及校外課程部前教育哲學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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