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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夢熊﹕維護人大權威避免憲制災難長青網文章

201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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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10月25日 06:35
2014年10月25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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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法治精神講求目標正義和程序正義的有機統一。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8.31決定」)有一個致命傷,就是無視《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既定的憲制程序,犯了於法無據的「提前介入」程序錯誤,不必要地令「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陷入一個尷尬境地,即根據其「決定」指引之法案很有可能被地方的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否決,從而對國家憲制基礎、政治倫理乃至人大常委會本身權威造成前所未有的損害。就憑這一點,已有足夠理由讓人大常委會撤回「8.31決定」!


眾所周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但是,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卻自我矮化,一手破壞自己的權威:


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明確規定「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基本法附件二第3條也明確規定:「2007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以上兩項「三部曲」在程序上都是將人大常委會的職責安排到自下而上的「最後」把關,突顯人大常委會地位之超然和最高權威。


另外,翻看2004年6月人大常委會關於《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的解釋:儘管這次「釋法」將「三部曲」演繹為「五部曲」,但特別指出:「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且專門強調「最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批准或者備案」。同時該次釋法也清晰指出人大常委會在「第二部曲」中的職責只是對「第一部曲」行政長官提出報告即「是否需要進行修改」加以「確定」而已。因此,2004年人大常委會「釋法」與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相關規定一樣,都是將人大常委會職責安排到自下而上的「最後」把關,突顯人大常委會地位之超然和最高權威。


自貶身價自損權威

然而,人大常委會「8.31決定」卻反其道而行之,將人大常委會「脫身是非得失之外」變為「置身是非得失之中」:在「第二部曲」就提前介入,將「確定」僭建為「決定」,既規定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辦法和人數,又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為2至3人,並規定須得到「過半數提名」,且規定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作修改」。如此明確,如此具體,如此量化,已遠遠超出對「是否需要進行修改」的「確定」,完全是越俎代庖,將「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的「活兒」包攬上身。


但問題來了: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置自己本應在「最後依法批准或者備案」的崇高地位於不顧,「打茅波」在香港政改「第二部曲」提前介入,「搶」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第三部曲」的「生意」,這一程序錯誤其實是自貶身價,自損權威。因為依據「8.31決定」指引的法案,絕對有可能在香港立法會遭否決!本來,安安穩穩在「第五部曲」對香港政改充當「總裁判」不是很超脫嗎?卻偏要在「第二部曲」提前介入充當「運動員」作「決定」,結果肯定在「第三部曲」被地位低得多的香港立法會出示「紅牌」趕出場,請問情何以堪?試問成何體統?


人大常委會袞袞諸君有沒有想過,不論政改「三部曲」還是「五部曲」,「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法律規定,無論如何繞不過、避不開;而當今香港立法會70個議席中,建制派控制百分之六十一簡單多數,泛民主派則掌握百分之三十九關鍵少數,任何企圖剝奪某個派別普及而平等的被選舉權的政改法案都注定會被否決。常言「君子不立危牆之下」,人大常委會在「第二部曲」毫無必要地提前介入,提出一個與香港主流民意格格不入且多處違反基本法的「8.31決定」,甘冒被香港立法會否決之險,人為製造一個下級否定上級決定、地方否決中央決定的憲制危機,這不是自取其辱嗎?人大常委會何必趟這潭渾水?


古云:「位卑未敢忘憂國」。本人一貫服膺「堅持一國原則,尊重兩制差異,二者不可偏廢」精神。正因如此,我像愛護眼睛一樣愛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權威,並衷心希望這一點能「名副其實」。故此,我不希望人大常委會因提前介入搞一個於法無據的「8.31決定」「陰溝裏翻船」!若走到這一步,不單香港雙普選被斷送,「兩制」受挫,連「一國」也受辱!這本身就是一場完全可以避免的憲制災難!


退一步海闊天空

常言「退一步海闊天空」。政治是妥協的藝術。香港社會普遍希望特區政府能完整地、準確地理解「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虛心「兼聽」香港社會民意,以負責任態度承認自己「第一部曲」向人大常委會呈交的報告有所偏差(例如罔顧民意建議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不作修改」等),故此有必要向人大常委會提交補充報告。人大常委會只需「確定」,毋須「決定」,將「8.31決定」「實事求是改正過來」予以撤銷,將「決定」的工作交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第三部曲」去做。如此一來,既維護了人大常委會權威,體現了中央「依法治國」方針,同時也化解香港「佔領運動」引起的社會危機,何樂而不為?若思想僵化強行堅持於法無據的「8.31決定」,指引出來的法案必定被香港立法會否決,令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尊嚴、法統「一鋪清袋」,令香港社會長期動盪,令「一國兩制」蒙羞,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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