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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廣州《新快報》記者陳永洲涉嫌損害商業信譽、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昨在湖南長沙一審判決,法院裁定陳永洲罪名成立,判處入獄22個月。不過,法院最終認定陳永洲受賄三萬元人民幣(下同),與他被捕之初在中央電視台鏡頭前承認的「受賄50萬元」的數額差異甚大,儘管他的三萬元非法收入被全數追回並上繳國庫,但央視「未審先判」,並「錯判」案件的做法仍然引起廣泛爭議。
未定罪上央視自認 「收50萬」
新華社報道,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陳永洲在《新快報》上署名發表了〈中聯重科大施財技 半年利潤「虛增」逾7億〉、〈子公司成立未滿月即遭「打折」甩賣 中聯重科被指利益輸送〉等多篇不實報道,經《新快報》發表後,被多家網站轉載,造成重大影響,損害了企業的商業信譽。另外,被告人陳永洲在任廣東新快報社經濟中心記者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損害企業商業信譽,於2013年5月28日收受他人人民幣三萬元。
其中〈中聯重科再遭舉報財務造假,記者暗訪證實華中大區涉嫌虛假銷售〉由被告人陳永洲、卓志強共同撰寫。法庭認定同案另一名被告人卓志強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入獄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永洲、卓志強揑造並散佈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被告人陳永洲身為廣東新快報社記者,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兩被告人在該案中的地位、作用、認罪態度及其他量刑情節,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
同案另一記者囚10月罰款1萬
據陳永洲妻子憶述,去年10月18日,廣州警方以家中之前發生的盜竊案為由將陳永洲叫到公安局,然後由長沙警方押上車帶走。次日,陳永洲被指涉嫌損害企業商譽的罪名,被長沙市公安局拘留。10月26日,陳在央視播出的片段中承認,自己收受他人錢財撰寫不實報道。並指在在他人受益和周密安排下,陳永洲先後赴香港、北京向香港證監會、香港聯交所和中國證監會實名舉報中聯重科。陳在鏡頭面前承認,答應用個人身份再去一次北京中國證監會那邊再去舉報,然後再給一筆50萬元的費用。
「還沒判就剃了頭 算什麼法律」
該案的判決引起網民的爭議,有網民嘲諷:「去年央視沒下判決嗎?」「CCTV曾多次發表失實報道,為什麼沒有人被處理?」「還沒判就把光頭剃了,這是神馬(什麼)法律?還沒判就上電視認罪了,這是毛法律?」也有網民指出:「說不定是政治需要,為了挽救中聯重工的聲譽,呵呵,判這點說白了就是輿論引導。」
未定罪上央視自認 「收50萬」
新華社報道,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陳永洲在《新快報》上署名發表了〈中聯重科大施財技 半年利潤「虛增」逾7億〉、〈子公司成立未滿月即遭「打折」甩賣 中聯重科被指利益輸送〉等多篇不實報道,經《新快報》發表後,被多家網站轉載,造成重大影響,損害了企業的商業信譽。另外,被告人陳永洲在任廣東新快報社經濟中心記者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損害企業商業信譽,於2013年5月28日收受他人人民幣三萬元。
其中〈中聯重科再遭舉報財務造假,記者暗訪證實華中大區涉嫌虛假銷售〉由被告人陳永洲、卓志強共同撰寫。法庭認定同案另一名被告人卓志強犯損害商業信譽罪,判處入獄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永洲、卓志強揑造並散佈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被告人陳永洲身為廣東新快報社記者,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兩被告人在該案中的地位、作用、認罪態度及其他量刑情節,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
同案另一記者囚10月罰款1萬
據陳永洲妻子憶述,去年10月18日,廣州警方以家中之前發生的盜竊案為由將陳永洲叫到公安局,然後由長沙警方押上車帶走。次日,陳永洲被指涉嫌損害企業商譽的罪名,被長沙市公安局拘留。10月26日,陳在央視播出的片段中承認,自己收受他人錢財撰寫不實報道。並指在在他人受益和周密安排下,陳永洲先後赴香港、北京向香港證監會、香港聯交所和中國證監會實名舉報中聯重科。陳在鏡頭面前承認,答應用個人身份再去一次北京中國證監會那邊再去舉報,然後再給一筆50萬元的費用。
「還沒判就剃了頭 算什麼法律」
該案的判決引起網民的爭議,有網民嘲諷:「去年央視沒下判決嗎?」「CCTV曾多次發表失實報道,為什麼沒有人被處理?」「還沒判就把光頭剃了,這是神馬(什麼)法律?還沒判就上電視認罪了,這是毛法律?」也有網民指出:「說不定是政治需要,為了挽救中聯重工的聲譽,呵呵,判這點說白了就是輿論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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