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余家明﹕版權修訂仍須努力長青網文章

2014年10月17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10月17日 06:35
2014年10月17日 06:35
新聞類別
副刊
詳情#
【明報專訊】下周末(10月25日),立法會將舉辦有關《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公聽會。值得大家關注的就是由網民親自起草「對非牟利用戶衍生內容(UGC)的版權豁免」。這個「第四方案」被政府和版權業界多次質疑,特別是它能否符合世貿組織的「三步檢測」國際標準。


在8月中,本報刊登了一篇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前助理總幹事Dr Mihály Ficsor(費沙博士)撰寫批評UGC的文章譯本。費博士是世界頂尖兒的知識產權專家,曾任世貿爭端解決小組的成員,亦是作者相當敬佩的前輩。雖然我和他的看法各有差異,他的意見很值得我們細心思考。


費博士認為香港不應引入UGC的版權豁免,但文章很多的觀點其實和網民的立場不相伯仲。如網民一樣,他認為港府對「二次創作」「在特定的情况下(例如戲仿)獲得適度豁免是應該支持」。他亦覺得這些作品「遠遠不能取代須認真創作及涉及經濟投資的原創『主流』作品」。


那麼,費博士和網民的分歧又在哪裏呢?文章大部分的批評專注於UGC的版權豁免。雖然認為「UGC的概念牽涉範圍既寬闊且含糊」,這些批評和網民的「第四方案」其實關係不大。費博士說的是UGC版權豁免,而網民要的就是較狹窄而又有特定限制「對非牟利UGC的版權豁免」。除了要有非牟利目的之外,網民的作品還要符合3個附帶條件。第一,網民沒有理由認為原作品侵權。第二,在合理情况下衍生作品需要引用出處。第三,衍生內容不能取代原作品的市場。


對網民的方案,費博士只有小量的嚴厲批評。他認為即使沒有牟利目的,這個豁免仍會對原作品有一定的影響,所以不符合國際標準。在他眼中,「唯一的區別只在於誰人獲取利益。儘管以UGC改編原作的網民在過程中可能未能獲得經濟利益,卻使到為提供網民上載改編作品的中介網站例如透過收取廣告因而牟利。」


版權草案可保留申訴中介者可能

我不同意費博士這個觀點。版權法畢竟沒有清楚規定中介者能否在豁免情况下獲取經濟利益。最普遍的例子就是從豁免中獲利的複印機製造商。况且,就算我們願意接受他的觀點,非牟利UGC的版權豁免未必一定違規。如我多次說過,版權草案可以單獨豁免網民,而保留對中介者的申訴可能。雖然這個解決方法不太理想,但仍可緩解政府和業界對「三步檢測」國際標準的憂慮。


有趣的是,儘管業界多次引用費博士的分析,他們兩者的看法其實尚有出入。若港府慎重考慮他的意見,在草案中提高原創者的「精神權利」,令版權擁有人在未經許可的情况下,無法擅自修改歌曲、歌詞、劇本和其他作品,業界都未必滿意。


事實上,在知識產權界,支持原創者和網民的學者各有不少。支持業界而又不顧前兩者的學者就非常罕見。費博士支持原創者,所以認為網民的「第四方案」並不合適。作為老師的我,特別關注學生,所以支持網民。


在世界各地裏,像我這樣支持UGC的學者其實不少。例如:澳洲悉尼大學的韋瑟爾(Weatherall)副教授指出,由於大多數UGC與原作品沒有直接競爭,所以「很難相信只有對非商業性UGC的版權豁免才能通過『三步檢測』」。荷蘭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的辛富特拉賓(Senftleben)教授認為「三步檢測」需要靈活,「以便用來擴闊現有的版權限制,以及引進新的使用特權」。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學院的植錦偉副院長亦說:「雖然『三步檢測』有各種應用,這些分歧不應妨礙到UGC版權豁免的制訂。」


現有草案未算合適

儘管港府的諮詢報告沒有列出這些意見,非牟利UGC的版權豁免已獲多國專家學者的廣泛支持。若不是這樣,加拿大國會又怎會在費博士極力反對之下,仍然將這個豁免納入新的版權法?


對於香港這個世界級的大都會,法例能否符合國際標準當然非常重要,但現時對這些標準的討論已成了學術之談。即使網民的「第四方案」能通過「三步檢測」,版權擁有人並不會支持他們的建議。即使不能通過檢測,網民亦不會放棄他們的要求。在某程度上,討論這些標準就像討論政改方案一樣,能否符合國際標準就已變成了爭辯的理據。


在過去數周,香港發生了許多令人不安和沮喪的事情。無論怎樣看,廣大市民對現今的政府和社會制度非常不滿。版權業界就算不願讓言論自由凌駕於商業利益之上,他們亦親眼目睹社會安寧對商業利益有着深遠的影響。輿論環境與社會安定息息相關。如果版權草案在數月前已經達不到廣大網民用新媒體去表達自己的基本需要,現在就更不適合了。香港的版權法需要更新,但現有的草案仍未算合適。


作者為美國德雷克大學法學院科恩氏家族知識產權法講座教授,現任由聯合國出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學刊》主編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