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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巨款緣由安排 梁振英應公開交代長青網文章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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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10月10日 06:35
2014年10月10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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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梁振英擔任特首到去年底,身分同時是澳洲企業UGL的顧問,按協議列明要提供顧問和轉介人服務,到2013年12月分兩筆收取了400萬英鎊,此事經澳洲傳媒報道曝光。梁振英透過發表聲明方式解釋,不過,他為何沒有申報利益、事態是否涉及不當回佣、執行職務是否有利益衝突等疑團,未能消解。律政司已經授權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處理此事,梁振英可以案件正在調查為由,保持緘默,不過,由於事態涉及特首為商業機構工作,會否損害了香港利益,備受關注,梁振英應該毋須等候處理結果,採取主動公開交代,消除市民的疑慮。


梁振英特首任內

為企業當顧問收巨款

梁振英原是DTZ Holdings董事局成員,並擔任亞太區主席,2011年10月,DTZ出現周轉困難,加快賣盤程序;10月3日,梁振英辭任行政會議成員,準備參選特首;11月8日,DTZ董事包括梁振英投票選擇UGL為出售業務的首選競投者;11月27日,梁振英宣布參選特首。據UGL與梁振英在12月2日簽署的協議,UGL同意向梁振英支付400萬英鎊。


2012年3月25日,梁振英當選特首,7月1日,梁振英就任特首,12月及2013年12月,UGL分兩期支付400萬英鎊給梁振英。按《基本法》第47條規定,特首應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根據已公開的資料,未見梁振英申報這筆收入及受薪為UGL履行協議的關係。


從上述時序,顯示梁振英在辭任行政會議成員、即是沒有公職期間,與UGL簽署協議,而他收齊UGL協議款項則在上任特首後約1年半,特首辦回應傳媒查詢時,解釋協議是在梁振英沒有公職的情况下簽署,故按規定毋須申報,云云。若按這個邏輯,所有人在擔任公職之前的利益關係,都毋須申報,這種情况不可能是利益申報制度的真義。况且,權力愈大,愈要受到制約,盡量杜絕以權謀私,梁振英與UGL的兩年協議,其中1年半是他已經成為特首的任內執行,若認為毋須申報,不能接受。


UGL承諾給予梁振英400萬英鎊,條件包括梁離職之後24個月內,不會撬走DTZ管理層、不會另組公司與UGL競爭,協議還訂明UGL可在合理情况下,要求梁振英不時以轉介者和顧問角色,宣傳UGL和DTZ。這些協議條款,若梁振英未當選特首,無人會追究是否涉及利益衝突,而簽署協議時,梁振英當選的機會確實較低,他與UGL簽署協議,起碼還有「會輸」的理由,不過,梁振英勝出特首選舉之後,若他認為與UGL簽署的協議無問題、收取這筆巨款無問題,這不僅是侮辱市民的智慧,對他的幹練形象也有很大反差。


梁振英當選特首之後,理應自覺不能涉及商業利益,不應為個別企業做顧問工作,此際若他主動向UGL說明,基於身分、角色與簽署協議時有根本轉變,不適宜再為UGL服務,提出取消協議,以梁振英當時貴為特首,不可能向DTZ挖角和另起爐灶,成為UGL的競爭對手,在正常情况下,看不到UGL不同意的理由,因為少了競爭隱憂,又可以省回400萬英鎊,正是何樂而不為。除非UGL志不在此,他們對梁振英的轉介和顧問服務有所期待,則是其他問題了。


指為亂港招數

難以使人信服

UGL的聲明說,在2011至2013年(即協議有效期間)乃至之後的時間,UGL並未要求梁振英做過任何工作,梁振英也沒有提出給UGL做任何工作。另外,特首辦在回應查詢時,也表示沒有向UGL提供過任何服務。這些正式聲明,沒有可以挑戰的理由,因為除非有新資料披露,否則不可能證明UGL與梁振英存在過什麼工作關係。不過,設若「梁振英無做過嘢」是實情,則UGL給梁振英的巨款是什麼性質、所為何事,是待解之謎。


有人猜測UGL給予梁振英的款項,是回佣,UGL在聲明表示,有關付款協議是在賣方(DTZ)完全知情下達成的,「賣方、蘇格蘭皇家銀行及他們的顧問,都清楚知道UGL打算與梁振英達成有關協議,而DTZ在推動和洽談支付梁振英的條款上,更扮演了重要角色」。不過,澳洲傳媒報道時任DTZ的主席Tim Melville Ross及後來的管理人安永,對梁振英與UGL的協議不知情。從聲明和報道看來,UGL和DTZ的說法不同,而此事涉及DTZ股東的利益,也事關梁振英的聲譽,他應該促使UGL和DTZ有一個清晰說法,釐清事態。


梁振英是特首,此事涉及款額巨大,關乎利益申報、特首任內做兼職、是否涉及收取不當回佣等質疑,事態性質嚴重但是並不複雜,梁振英只要肯面對傳媒,不難解釋清楚。若以刑事檢控專員處理為由,不回應質疑,則會使人認為梁振英借程序過橋,事態持續發酵,對他不會帶來好處。有人放言此乃外國勢力搞亂香港的招數,不會有多大市場,梁振英主動解釋釐清,才是應對此事的最好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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