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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自主:法庭不覆核議會內進行的程序長青網文章

2014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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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10月08日 06:35
2014年10月0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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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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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9月29日,警方對和平示威群眾施放催淚彈翌日,終審法院頒布判案書,詳述不准許梁國雄就立法會主席曾鈺成2012年5月17日的「剪布」決定提司法覆核的理由。短短的判決書,確立了重大的基本原則,日後任何人不滿立法會內進行的程序,也難望法庭介入處理。例如早前有議員表示考慮尋求法庭覆核財務委員會主席吳亮星趁亂表決通過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是否違法,如今已此路不通。


長遠有助憲制民主發展

這個裁決,或會令一些不滿立法會制度上不公平的現狀的人感到失望,但我認為法庭在判決書中申述的原則,長遠來說,其實有助憲制民主的發展,值得重視。


終院的判決理由很簡單。其一,終院肯定普通法之下「三權分立」的原則,立法會內進行的程序,立法會得獨立決定及處理,法庭不介入干預。其二,在有成文憲法的情况下,法庭固然是解釋憲法的唯一權力機關,而立法機關行為必須合憲方為有效,因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決定必須符合《基本法》訂定的程序,但終院引用普通法的另一項原則,就是若無清楚明確的規限,法庭不會因程序問題推翻立法會通過的事項,而《基本法》並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規限。


其三,按照上述原則,法庭只會裁斷立法會是否具有某項權力、特權或豁免,但不會就該項權力、特權或豁免的實施情况作任何裁斷。


最後,法庭裁決,在《基本法》第72(1)條之下,立法會主席有對辯論設時限及結束辯論的權力,但他的權力是否正確地行使、是否符合《議事規則》第92條,法庭不會予以裁斷。


由是,終院並沒有裁決曾鈺成的「剪布」是否合乎《議事規則》、是否合憲。他是否越權「剪布」,是立法會獨立自主處理的範圍內之事。


根源在廢除功能組別

我在一節「佔中」的「流動公民課堂」中介紹了終院的裁決,並以「自己議會自己救」為題,目的是指出,現時立法會禮崩樂壞,無法履行憲制職能,根源問題在於其組成,因此真正的解決方法是廢除功能組別,否則訴諸法庭也是徒勞無功。廢除功能組別,令立法會能履行憲制職能,是政改一個最重大目標。


特區政府倚賴功能組別護航,毋須面對議會問責,變相獨裁,當然不會自動廢除功能組別,反而極力維護由臨立會通過的功能組別界定及選民資格,泛民在議會內與之對抗,長期處於下風,但今次佔領運動數以萬計的公民是龐大的改革力量,正需把握時機,堅持談判,要求特區政府承諾提出實質改變。


按照《基本法》,功能組別的組成及選民資格,屬於香港的本地立法,根本不涉及人大決定,特區政府沒有任何推搪的理由,立法會議員,無論什麼界別,若不投票支持,就須向廣大市民解釋。


「議會獨立自主」本來就是民主政制的核心,香港人應堅決以此為目標。這不是一朝一夕可達到,而是逐步建立,始於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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