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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兆彬﹕內地人、新移民變「特權階級」?長青網文章

2014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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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10月08日 06:35
2014年10月08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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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在為期3個月的歧視條例檢討公眾諮詢完結之際,圍繞着這次檢討的謠言突然在網上討論區和社交網絡上散播,頓時引起了不少人的恐慌。有人憂慮修改歧視條例會讓內地遊客和新移民變成「特權階級」,又擔心香港人會淪為「二等公民」,究竟那些憂慮是否合理呢?


在進入討論之前,先讓大家了解一些背景資料。香港現時有4條歧視條例,包括《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首條歧視條例立法至今已經超過17年,但社會上的歧視問題仍然持續,各民間團體多年來都一直要求政府檢討。因此,由7月8日開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是平等機會委員會首次為所有現行歧視條例進行的全面檢討,具重要的象徵意義。


反歧視令部分人變「特權階級」?

今次歧視條例檢討的範圍非常廣泛,包括建議在技術上將現有的4條歧視條例合併、擴大性騷擾保障範圍、檢討殘疾定義、檢討平機會的職能等等,目的是為了與時並進,讓條例保障得更全面,而當中最富爭議性的可能是有關內地新移民和遊客的部分。


從第一個爭議點說起,究竟「反歧視」本身會否令部分人變成「特權階級」,同時令另一批人變成「二等公民」呢?首先,請大家先思考一個問題,為什麼我們要反歧視、要訂立《歧視條例》呢?《歧視條例》背後的理念,就是要追求一個人人平等和多元共融的社會,一個人不能夠因為自身的背景或特徵,而遭受到不平等、不合理及較差的待遇。


《殘疾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已經實施多年,難道少數族裔和殘疾人士都變成了「特權階級」嗎?立法後,有沒有損害到香港人的言論自由呢?「反歧視」的目標只是為了保障每個人都擁有平等機會而已,根本就談不上什麼製造「特權階級」,特權在哪裏?香港作為一個高度文明的國際城市,絕不應該存在任何歧視行為。如果你認同反歧視的理念,要保障少數族裔、女性、性小眾及殘疾人士不會因為身分特徵而被歧視和中傷,同樣地,你也應該同意要保障其他人,包括本地人、內地人及新移民,不會因為身分特徵而被歧視和中傷。


再者,從表面上看來,歧視條例好像只為了保障被壓迫的小眾群體,但其實受保障的是所有人。現時的《種族歧視條例》存有不少豁免的範圍,第8(3)條訂明,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是否享有香港居留權、在香港的居住年期、國籍、公民身分、居民身分等,均不屬基於種族而作的行為,所以平機會才建議是否需要有新條文處理基於居民身分、移民身分或來源地的歧視,本地人其實亦將會受保障。例如,有商戶因為你不是內地遊客,而給予你不合理及較差的待遇,根據平機會建議的法例,這可能屬於對香港永久居民的違法歧視。


搶資源的恐慌

另一個憂慮是圍繞「搶資源」和擴大新移民的權利,究竟單憑修改歧視條例,會否讓新移民獲得更多的福利,甚至有權任職公務員呢?還記得終審法院於去年12月裁定居港7年才可申領綜援是違憲,判決的其中一個主要依據是《基本法》,而不是《種族歧視條例》。其實,關於香港居民和永久居民的權利,《基本法》寫得很清楚:


《基本法》第24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第26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36條訂明:「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第99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因此,香港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者的分別,應該只在於永久性居民擁有居留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永久居民可以任職公務人員,而其他的權利應該並沒有太大分別。不要忘記《基本法》具有凌駕性,不論《歧視條例》怎樣被修改,對新移民的政治權利和福利權利也不會有什麼具體影響,所以新移民是不會因為修改《歧視條例》而突然擁有投票權,也不會因此而有權任職公務員。


至於「改變授課語言為普通話」的憂慮,也是被放大的。其實平機會的建議是針對非華語學生,而不是操普通話的學生。平機會諮詢市民對應否用法例保障非華語學生以中文為第二語言學習及應考公開試的意見,只是為了改善香港少數族裔學生的教育制度,而不會讓全港學校變成普通話授課。


反歧視的大方向,相信沒有香港人會反對,但引起部分人憂慮的原因,在於那些法例的保障是否合理。謠言止於智者,希望各位關心社會時事的同時,不要輕信謠言,有時間的話,自行閱讀政策文件,以及不同觀點的評論文章。同時,亦希望政府多作宣傳,消除市民的誤解。


作者是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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