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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根據《電台廣告守則》第28段規定,除非得到廣管局事先批准,否則電台不得播放有政治色彩的廣告。民主黨劉慧卿說,這規條由殖民地時代遺留下來的,不單過時,並有違表達自由,她指政府早前為政改亦大賣「起錨」廣告,無理由公眾人士便不能,她希望政府盡快諮詢公眾,商討如何修改有關守則。
劉慧卿促修改守則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導師蔡子強認為,政府早前在電子媒體大賣有政治傾向的「起錨」廣告,與以往只賣一些叫市民不要吸毒等涉及公眾利益的廣告不同,是雙重標準,並不公道,故應檢討。他說,美國、台灣的電子媒體賣政治廣告十分流行,香港早年亦曾討論,但當時部分民主派擔心資源不足故不太贊成。他認為,是否放寬守則必有爭論,但這屬於言論自由一部分,而且在一些幅員廣闊的國家,當選舉時,利用電子傳媒賣廣告便較方便。
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主席譚偉豪認為,現行法例已不合時宜,因為電台往往兼營網上廣播,愈來愈多市民利用互聯網及手機收聽,質疑若政府沿用現有法例去規管傳統媒體播放政治廣告,是否代表新媒體就可以賣政治廣告。
鄭經翰:憂富有政黨商界控制傳媒
籌辦雄濤電台的鄭經翰說,從營商角度來看,當然歡迎放寬有關規限,可增加廣告來源,但從民主角度來看,他個人便不贊成現階段放寬,擔心出現金權政治,富有的政黨或商界可藉此控制電子傳媒的影響力,但弱勢的從政者未必夠資源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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