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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今天以「罷課」、「佔中」、「不合作」為威脅,要求人大常委會改變決定的人,忽視了兩個基本事實: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基本法》是中央政府主動授予香港的,它保護並且有利於香港。
要求中央政府改變對基本法條款的堅持,是利害不分,「自己搵笨」。為什麼今天會有這麼多人「自己搵笨」呢?這可能由於他們對世界各地民主化的過程不了解。因此我想討論一下近年來頻繁被使用的兩個詞語。
(1)「真普選」
我在台灣長大,成年後在美國、加拿大和法國生活了30年,最近20多年住在香港。我所知道的普選是指由全體(被法院褫奪公權和神志不健全者除外)達到法定年齡的,經過預先登記的公民對一個以上的候選人「一人一票」進行選舉。
美國1776年獨立建國。當時對投票權有種族、性別、財產和教育程度的限制,大體上只有中產以上的白種男人才有投票權。1964年夏天,我在電視上觀看共和黨和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提名總統候選人的全部過程,發現有權投票提名候選人的人都是這兩黨在各州的積極分子;他們不是由各州的黨員選出來的,更不是由全州的選民選舉的代表。1968年,建國將近200年之後,美國開始施行了(前面定義的)總統普選,但是候選人提名的方法仍然依舊。近半世紀以來,黨初選制度(Primary)逐漸普遍。目前,除了幾個州之外,各州都已實行了初選制度;贏得某州初選的總統候選人擁有該州在全國代表大會上全部代表的提名票,即所謂「贏者全贏」。在這個制度下,有些州容許任何選民經過登記後參與他選擇的那個黨的初選投票,其他州則限定在該州登記的黨員才能在那個黨的州初選中投票。另外,在兩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上,每州都有一個由具有該黨黨籍的州長、參議員、眾議員和某些重要政治人物組成的Caucus(「聚談小組」);他們不受初選結果的限制,可以在大會上投票給自己屬意的候選人,被稱為超級代表(Superdelegates)。也就是說,今天美國民主黨和共和黨的總統提名人有些是由認同某黨的公民選出的不能自由投票的州代表,也有僅由正式黨員選出的受黨初選結果約束的州代表,還有一些臨場可以與主要候選人「有得傾」的「超級代表」。兩黨全國代表大會上各州的代表名額由兩黨的全國委員會決定。總體來說,職業政客、黨工和(特別是)重要捐獻者在美國的政治生活中影響力非常之大。
發生於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推翻了帝制。經過將近100年共和與復辟的交替,法國於1871年普法戰爭失敗後,進入較具民主根基的第三共和。由於當時愛國主義高漲,國民議會連續選出軍人出身,強調愛國主義,但能力平庸的布朗傑(Boulanger),使他幾乎成為終身獨裁者。二次大戰後的第四共和(1946-1958)時期,法國海外殖民地紛紛爭取獨立,國內又有左、右兩派,以及天主教和世俗派之間的互爭,所以政局極不穩定,總理更換頻繁。1958年,由於職業政客對殖民地不夠強硬,高級將領發動軍事政變,擁立戴高樂將軍為元首,這就是法國第五共和的開始。戴高樂上台後,決定放棄在非洲的殖民地,審判擁立他上台的政變主謀者,並且於1962年修改憲法,開始總統普選。戴高樂開創了法國民主的新時代,卻在1968年左翼青年街頭騷亂中被迫退隱。現行的法國總統與總理雙首長制的任期和選舉辦法到1990年之後才得到確立,距法國大革命超過200年。
在台灣,有限的地方選舉是在日治時期開始的,對投票權有嚴格的性別與財產限制。(日本把台灣視為本國領土,所以允許台灣人在地方選舉中投票;二次大戰期間選舉終止。)1945年日本人撤退,國民黨接收,不久就實行軍事戒嚴。戒嚴時期先後試行了鄉鎮級和縣市級的選舉。從1945年台灣光復到「一人一票」選舉縣市長大約用了40年時間,到選舉省主席和直轄市市長則大約是50年。在中央政府層面,1947年蔣中正在南京由國民代表大會選舉為總統,1996年李登輝通過修改憲法,在台灣、金門、馬祖地區經過普選第3次當選總統;這個過程大約也是50年。台灣目前各級選舉的提名主要是通過政黨初選,也允許超過一定比例的選民聯署提名。台灣的民主化程度在華人社會中最高,很值得讚許。但是無論在制度設計上還是具體操作層面都存在不少弊端,也不容否認。
(2)「國際標準」
電視和手機有幾種國際標準,但是沒有統一的國際標準。選舉也有國際公認的基本原則,比如投票人不必透露自己的選擇,計票過程必須公開等,但是各國和各地的選舉提名方式非常之多樣化,並沒有標準。香港的政界人士應該都知道這個事實,然而「國際標準」這個詞彙卻一再被提及。
最近在埃及和烏克蘭舉行的總統選舉在參選權和提名程序方面可能符合某些人所謂的「國際標準」,但它們都是外力介入之後政權更迭的結果,不是本地民主化加深的表現。
香港從1997年港督離去,到2012年經過頗為激烈的競爭而當選的新行政長官就職,15年間民主政治逐漸生根;其間立法會幾次根據基本法通過了新的選舉辦法,是「一國兩制」下香港民主化的紮實表現。如果2017年能夠順利普選行政長官,那將是香港民主化的一大里程碑。從1997到2017,這20年的民主化進程比美國、法國和台灣都要快,既有利於香港自身,也可能對內地的民主發展起到正面作用。
香港既然是中國的一部分,選舉就必須遵守基本法以及香港法律。香港立法會應該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從速在人大常委會決議的基礎上訂出選舉辦法,不要讓幾百萬選民失去參與普選的機會。
作者是香港城市大學原校長
要求中央政府改變對基本法條款的堅持,是利害不分,「自己搵笨」。為什麼今天會有這麼多人「自己搵笨」呢?這可能由於他們對世界各地民主化的過程不了解。因此我想討論一下近年來頻繁被使用的兩個詞語。
(1)「真普選」
我在台灣長大,成年後在美國、加拿大和法國生活了30年,最近20多年住在香港。我所知道的普選是指由全體(被法院褫奪公權和神志不健全者除外)達到法定年齡的,經過預先登記的公民對一個以上的候選人「一人一票」進行選舉。
美國1776年獨立建國。當時對投票權有種族、性別、財產和教育程度的限制,大體上只有中產以上的白種男人才有投票權。1964年夏天,我在電視上觀看共和黨和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提名總統候選人的全部過程,發現有權投票提名候選人的人都是這兩黨在各州的積極分子;他們不是由各州的黨員選出來的,更不是由全州的選民選舉的代表。1968年,建國將近200年之後,美國開始施行了(前面定義的)總統普選,但是候選人提名的方法仍然依舊。近半世紀以來,黨初選制度(Primary)逐漸普遍。目前,除了幾個州之外,各州都已實行了初選制度;贏得某州初選的總統候選人擁有該州在全國代表大會上全部代表的提名票,即所謂「贏者全贏」。在這個制度下,有些州容許任何選民經過登記後參與他選擇的那個黨的初選投票,其他州則限定在該州登記的黨員才能在那個黨的州初選中投票。另外,在兩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上,每州都有一個由具有該黨黨籍的州長、參議員、眾議員和某些重要政治人物組成的Caucus(「聚談小組」);他們不受初選結果的限制,可以在大會上投票給自己屬意的候選人,被稱為超級代表(Superdelegates)。也就是說,今天美國民主黨和共和黨的總統提名人有些是由認同某黨的公民選出的不能自由投票的州代表,也有僅由正式黨員選出的受黨初選結果約束的州代表,還有一些臨場可以與主要候選人「有得傾」的「超級代表」。兩黨全國代表大會上各州的代表名額由兩黨的全國委員會決定。總體來說,職業政客、黨工和(特別是)重要捐獻者在美國的政治生活中影響力非常之大。
發生於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推翻了帝制。經過將近100年共和與復辟的交替,法國於1871年普法戰爭失敗後,進入較具民主根基的第三共和。由於當時愛國主義高漲,國民議會連續選出軍人出身,強調愛國主義,但能力平庸的布朗傑(Boulanger),使他幾乎成為終身獨裁者。二次大戰後的第四共和(1946-1958)時期,法國海外殖民地紛紛爭取獨立,國內又有左、右兩派,以及天主教和世俗派之間的互爭,所以政局極不穩定,總理更換頻繁。1958年,由於職業政客對殖民地不夠強硬,高級將領發動軍事政變,擁立戴高樂將軍為元首,這就是法國第五共和的開始。戴高樂上台後,決定放棄在非洲的殖民地,審判擁立他上台的政變主謀者,並且於1962年修改憲法,開始總統普選。戴高樂開創了法國民主的新時代,卻在1968年左翼青年街頭騷亂中被迫退隱。現行的法國總統與總理雙首長制的任期和選舉辦法到1990年之後才得到確立,距法國大革命超過200年。
在台灣,有限的地方選舉是在日治時期開始的,對投票權有嚴格的性別與財產限制。(日本把台灣視為本國領土,所以允許台灣人在地方選舉中投票;二次大戰期間選舉終止。)1945年日本人撤退,國民黨接收,不久就實行軍事戒嚴。戒嚴時期先後試行了鄉鎮級和縣市級的選舉。從1945年台灣光復到「一人一票」選舉縣市長大約用了40年時間,到選舉省主席和直轄市市長則大約是50年。在中央政府層面,1947年蔣中正在南京由國民代表大會選舉為總統,1996年李登輝通過修改憲法,在台灣、金門、馬祖地區經過普選第3次當選總統;這個過程大約也是50年。台灣目前各級選舉的提名主要是通過政黨初選,也允許超過一定比例的選民聯署提名。台灣的民主化程度在華人社會中最高,很值得讚許。但是無論在制度設計上還是具體操作層面都存在不少弊端,也不容否認。
(2)「國際標準」
電視和手機有幾種國際標準,但是沒有統一的國際標準。選舉也有國際公認的基本原則,比如投票人不必透露自己的選擇,計票過程必須公開等,但是各國和各地的選舉提名方式非常之多樣化,並沒有標準。香港的政界人士應該都知道這個事實,然而「國際標準」這個詞彙卻一再被提及。
最近在埃及和烏克蘭舉行的總統選舉在參選權和提名程序方面可能符合某些人所謂的「國際標準」,但它們都是外力介入之後政權更迭的結果,不是本地民主化加深的表現。
香港從1997年港督離去,到2012年經過頗為激烈的競爭而當選的新行政長官就職,15年間民主政治逐漸生根;其間立法會幾次根據基本法通過了新的選舉辦法,是「一國兩制」下香港民主化的紮實表現。如果2017年能夠順利普選行政長官,那將是香港民主化的一大里程碑。從1997到2017,這20年的民主化進程比美國、法國和台灣都要快,既有利於香港自身,也可能對內地的民主發展起到正面作用。
香港既然是中國的一部分,選舉就必須遵守基本法以及香港法律。香港立法會應該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從速在人大常委會決議的基礎上訂出選舉辦法,不要讓幾百萬選民失去參與普選的機會。
作者是香港城市大學原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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