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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拍條例未體現公平性 應規限發展商合併業權長青網文章

2014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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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9月13日 06:35
2014年09月1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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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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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深水埗一家馳名老字號麵廠,多年來拒絕發展商收購重建,發展商最近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強制拍賣(下稱強拍),麵廠能否保住店面,繼續做生意,發展商能否完成收購,落實重建,且待法官裁決。這宗官司,暴露了4年前政府修訂強拍條例時,防小業主「作弊」,卻不防發展商「取巧」,有向發展商傾斜之嫌,對小業主不公平;無論官司如何判決,政府應該堵塞漏洞,體現強拍法例的公平性。


發展商合併業權

業主抗不了強拍

4年前,政府修例降低強拍門檻,由以往必須集齊90%業權,降低至80%業權或以上,但是要符合3個條件,包括地段上每個單位均多於10%業權、樓齡達50年以上,或樓宇位於非工業地帶的工業大廈。當時修訂強拍條例在社會和立法會引發極大爭議,反對人士和團體指摘政府向發展商利益輸送,協助發展商搶奪民產等;政府則強調降低強拍門檻是為小業主利益着想,因為若樓宇殘舊,日久失修,只要個別業主不接受收購,其他業主也不能改善居住環境,拖慢整體舊樓重建進度,不僅影響市容,還有可能危及住客和途人安全。


強拍條例在爭議聲中通過,多年來哪一方因為降低強拍門檻而得益,抑或小業主與發展商雙贏,由於沒有量化統計,無從判別,不過,深水埗這家老麵廠與發展商的互動,卻暴露了條例方便發展商申請強拍的實質。


老麵廠位於深水埗基隆街銀基樓,高5層,每層有3個單位,以不分割業權份數計算,樓上每個單位1份,兩個地舖各有3份,原本合共21份。2010年發展商麗新以美裕投資公司名義收齊樓上住宅及一家地舖,集合了八成多業權份數,在強拍條例通過未幾,即申請強拍,但是被當局拒絕。當時發展局官員解釋,銀基樓不符合八成強拍的3個條件,因為樓上5層共15個單位,每個單位各佔4.8%業權,不符合業權份數要多於10%的規定,又說若想強拍要等到樓齡50年(銀基樓今年樓齡38年)。


不過,麗新未待銀基樓年屆50,上月再度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強拍,原來銀基樓每層3個單位被合併,打通後變為每層1個單位,每單位所持有的不可分割業權份數變成14.3%,符合法例規定10%以上,達到強拍門檻要求。


發展商合併樓宇單位業權,然後申請強拍,在法律上是否有爭議,土地審裁處審理此事時,相信麵廠方面會提出反對理據,由法官判決。另外,有關麵廠舖位面積約1050方呎,發展商收購曾開價至2450萬元或「以舖換舖」加200萬元搬遷費,麵廠則一度還價6000萬元,雙方談不攏才發展到對簿公堂,業主是否獅子開大口,有不同看法。發展商的做法,當然辯稱依法而行,不過,關注團體則質疑走法律罅,違背了立法原意,另外,此乃發展商首次合併業權然後申請強拍,他們擔心其他發展商會仿效,損害舊樓業主利益,要求政府堵塞漏洞。


政府防業主 「作弊」

任由發展商 「取巧」

當年降低強拍門檻,除了要符合的3個條件,法例還規定涉及強拍的單位,若在法例生效之後劃分為2個或以上的單位,仍然會被視為一個單位。就這一點,當時政府提供給立法會的文件,表明是為「防尚未收購的『最後一個』單位的業主作弊」。劃分單位和合併單位,實際上是一體之兩面,當時政府官員想到提防小業主「作弊」,理應同時警覺發展商為了完成收購,也可能在既定牌理以外出招,合併單位以符合多於10%業權的規定,這個招數,不難想出來。政府制訂政策、草擬法例,一貫以思慮周密、滴水不漏見稱,修訂強拍條例只想到提防業主作弊,卻未預防發展商「取巧」,這個遺漏,有意抑或無意,市民只能猜度。


無論如何,這家老字號麵廠與發展商的互動,已經證明發展商利用法例並未規定的空間,佔據上風,按強拍法例的規定,麵廠業主的處境極其不利;從事態發展看來,法例的公平性在此事上並未體現出來,不管審裁處日後如何判決,政府都要堵塞漏洞,使發展商不能藉合併業權方式,對付不接受收購的業主。類似銀基樓單位少的單棟舊樓,還有很多,若發展商的收購都玩「業權合併」這一招,就會佔盡優勢,小業主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強拍法例對發展商與業主應該一視同仁,既然不容許小業主劃分單位「作弊」,也不能讓發展商合併業權「取巧」;在收購舊樓重建過程中,政府的角色是使持份者公平互動,大家才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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