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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條例賦權 證監可逼涉案者退款長青網文章

2014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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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9月12日 21:35
2014年09月12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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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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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有「證券大法」之稱的《證券及期貨條例》,自從落實執行以來,不單賦予證監會罰款權,證監會更可引用該例第213條執行強制令,向法庭申請接管涉案人的資產,甚至申請有關證券買賣在指明範圍內無效。此外,亦可以條例內的第2(b)條,要求法庭頌令交易各方回復交易前狀態,逼令涉案者及公司向受損者「回水」。


海外基金亦曾遭索償

過往證監會多次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在已經除牌的洪良(946)、外國對冲基金Tiger Asia、群星紙業(3868)、中國森林(930)及摩根士丹利亞洲董事總經理杜軍展開程序。當中在中國森林一案,法庭按例判處凍結中國森林前行政總裁李寒春及相關公司資產總值3.98億元;洪良一案,最終要求該公司以回購股份方式,向股東「回水」10.3億元。


即使海外基金Tiger Asia亦得屈服於該例,最終要向受其交易影響的1800名投資者退回4526.6萬元。因此,《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的推出,正賦予證監會進一步向涉案者提出追究,給予更廣泛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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