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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飛﹕維護社會穩定 依法落實普選長青網文章

2014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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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8月23日 06:35
2014年08月23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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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編按: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昨日上午在深圳舉行的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上發表了題為〈維護社會穩定 依法落實普選〉的講話,全文如下:

剛才各位談了很多很好的意見。大家深入分析了香港回歸以來尤其是當前的香港政治形勢,對行政長官普選問題發表了各自的意見和看法。會後,我們將認真梳理大家發表的意見和建議,並向委員長會議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如實匯報。下面我談3點看法,與大家交流。


一、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審議行政長官的報告,並就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作出決定。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兩次就香港政制發展問題作出決定,對確保「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正確實施,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都發揮了重大作用。大家可能記得,2003年下半年香港社會出現了一場重大爭議,200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就香港政制發展問題作出決定,息紛止爭,為香港經濟復蘇、民生改善創造了必要的條件。2007年香港回歸祖國10周年時,香港各項經濟數據都超過歷史最好水平;2005年香港政改方案沒有獲得通過,香港社會又出現政改爭議的苗頭,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就香港政制發展問題作出決定,明確了普選時間表,為香港創造穩定的政治局面,2008年發生了國際金融危機,香港安然渡過,各項經濟數據好於同時期的其他發達經濟體,始終保持繁榮和穩定。這說明什麼呢?說明了對於香港這個容易受到外圍經濟波動影響的小型經濟體來說,保持政治穩定,至關重要,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保持香港政治穩定的一個重要砝碼。


這次關於行政長官普選的爭議,比歷次爭議都激烈。表面上是制度之爭、規則之爭,而實質上是政治問題。這個政治問題是:要不要遵守香港基本法,要不要堅持愛國愛港者治港的界線和標準。認清這個政治實質,對香港社會出現的各種普選觀點,我們就能夠作出正確的評判。香港某些人提出的觀點背後,其實貫穿着一個簡單的邏輯,這就是要求允許與中央對抗的人能夠通過普選擔任行政長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做不到,就要求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所謂的普選辦法,如果不答應他們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選」、不符合所謂的「國際標準」,就要「佔領中環」、搞公民抗命。天底下哪有這個道理?所以,我們反對這種主張,理直氣壯。香港社會還有一些觀點,他們的出發點是好的,就是看到有人要借普選問題鬧事,為了不激化矛盾,尋求妥協。在小問題上妥協是一種出路,但在重大問題上,必須講是非、講原則,才能解決問題。古今中外無數的歷史和現實經驗告訴我們,如果因為有些人威脅發動激進違法活動,就屈服,那只會換來更多、更大的違法活動。如果這樣,香港將永無寧日,國家將永無寧日。因此,這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問題,中央的立場是堅定而明確的,就是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要起到維護當前和未來香港社會穩定的作用,一定會堅持這兩條。


二、關於香港基本法的規定

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况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落實行政長官普選,最主要的就是落實這一規定。去年11月,我在香港講了我對這一條規定的理解,從香港特區政府開展的公眾諮詢和剛才大家發言的情况看,焦點在兩個問題上:一是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二是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民主程序。


關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大家提出不少意見和建議,共同點是對「廣泛代表性」這個概念進行演繹。同一部法律的相同用語,除另有規定外,應當作同一理解,這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解釋規則,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二款規定的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其「廣泛代表性」的內涵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的內涵是一致的,不能作其他演繹。去年我到香港時專門對此作過分析和闡述,將來提名委員會只能建立在積累了豐富實踐的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的基礎之上,要做到「八九不離十」。關於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民主程序,剛才我也聽到不少意見和建議,這裏面,我想回答這樣幾個問題就可以有比較明確的答案: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提名委員會提名是不是唯一的提名機制?答案應當是肯定的。提名委員會是不是一個機構?答案應當是肯定的。由一個機構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是否需要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答案應當是肯定的。怎麼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答案應當是顯而易見的。道理就這麼簡單而明確。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這個「民主程序」只能按照這個道理來設計。


對香港基本法條文規定的理解,可以得出上述結論,從基本法立法原意看,也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過去幾個月裏,我們對基本法為什麼把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權賦予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進行了專門的研究,注意到基本法起草時對這個問題是有深入考慮的,概括起來,採用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辦法,目的是在3個方面降低普選的風險:一是降低政治對抗的風險。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就必須求大同、存大異,兩種社會制度不搞對抗,香港與中央之間不搞對抗,香港社會內部不搞對抗。基本法規定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這個提名委員會是超黨派的,有利於提出各方面都能接受的行政長官候選人,降低政治對抗的風險。二是降低憲制危機的風險。行政長官在香港本地普選產生後,還要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且這種任命是實質性的。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這個提名委員會由社會各界人士組成,可以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條件進行比較全面的考慮,從而降低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不獲中央政府任命而導致憲制危機的風險。三是降低民粹主義的風險。要保持香港的經濟地位,必須靠自由港、低稅制來吸引外來投資,必須保障和平衡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政治經濟利益,不能搞民粹主義。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按照均衡參與原則組成,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在提名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時有比較均等的發言權,有利於平衡各種訴求,降低普選導致民粹主義的風險。要充分發揮提名委員會這3個方面的作用,就必須堅持提名委員會按照四大界別等比例組成,必須堅持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要反映機構提名的性質。


三、關於實現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目標

香港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普選的目標,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明確提出了普選時間表,去年以來,中央領導人一再重申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普選的堅定立場,從香港特區政府開展的公眾諮詢看,香港社會普遍希望2017年實行行政長官普選。從剛才的發言也可以看出,大家都希望在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普選,以回應香港社會的訴求,解決困擾香港多年的重大政治問題,使香港能夠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從目前的情况看,要在2017年實現行政長官普選,有許多工作要做,有賴於我們大家的共同努力,用最大的決心和勇氣果斷地作出抉擇。


一是,要按照香港基本法規定制定普選辦法。香港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法律基石,更是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討論、解決問題的共同基礎。行政長官普選,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須是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普選,而不能有超越這種規定的普選。


二是,要用最大的決心和勇氣果斷地作出抉擇。最近一段時間我與香港各界人士交流時,經常聽到有人用「山雨欲來風滿樓」、「危急存亡之秋」來形容當前香港的局面,我還看到有些人在香港報刊上寫文章,說中央如果不接受他們的主張,將是災難性的。這讓我想起1982年9月鄧小平會見戴卓爾夫人時講的一段話。當時戴卓爾夫人講到如果中國收回香港,將給香港「帶來災難性的影響」,鄧小平明確指出,「如果說宣布要收回香港就會像夫人所說的『帶來災難性的影響』,那我們要勇敢地面對這個災難,作出決策。」我們今天面臨的普選問題,同樣要以最大的決心和勇氣,果斷地決策,作出歷史性的抉擇。


三是,要堅決反對少數人在香港製造社會動亂。最近香港報刊報道最多的一個話題是,如果中央不接受香港某些人的主張,他們就要「佔領中環」。「佔領中環」的本質是什麼?就是策動大規模違法活動,癱瘓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損害香港的繁榮穩定。對此,我們要堅決地加以反對。我很高興看到,面對香港某些人的挑戰,愛國愛港力量已經行動起來,發起了聲勢浩大的「保普選、反佔中」大簽名活動和「和平普選大遊行」,表明廣大香港市民維護社會穩定的決心和信心。廣大香港居民在愛國愛港旗幟下團結起來,是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和香港基本法的根本保證,是維護香港繁榮穩定的根本保證,也是成功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的根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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