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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鋒﹕為何香港需要「特殊教育法」?長青網文章

2014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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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8月12日 06:35
2014年08月12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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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就保護殘障兒童的權利,其實香港於多年前已制定了一些法律及簽訂了相關條約給予適當的保障。而政府自1997年起,提供了「融合教育」的概念,即把一些較輕微的殘障兒童派到主流學校接受教育。理論上,融合教育可以促進殘障學生早日融入主流社會,對其身心發展有正面影響。不過,由於缺乏完整的法律及足夠的資源作支持,令政策得不到顯著的成效。


雖然現今本港的反歧視法嚴禁學校直接或間接地歧視校內的殘障學生,而違反者會受到懲處。不過,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24條,即使殘障學生向校方要求支援,如果校方有證據證明提供有關支援會為校方構成「不合理的困難」,則可獲豁免責任。不少學校往往以「缺乏資金、人手或空間」等等的借口拒絕為殘障學生提供協助。


除了法律條文的不完善外,政府亦未有投放足夠資源。鑑於「殘障學生」的定義十分廣泛,包括智力上、身體上或心理上有缺陷的學生,加上每位殘障學生的傷殘程度都不同,要有效地協助殘障學生適應主流學校的教學模式,不能給予千篇一律的支援。雖然政府近年訂立方案為殘障學生作個別評估及做個別的學習計劃,但卻未有足夠資金配合。即使政府向校方撥款,現今卻沒有法例規定校方必須把有關資金放在實行殘障學生的個別學習計劃中。此外,政府亦未有提供足夠資源培訓相關人士協助計劃實行。


港宜借鑑台美英成功例子

最近台灣、美國及英國都制定了「特殊教育法」,以法例明確列出政府部門及學校在推行特殊教育上的責任,而非以「禁止校方做某些事」這種被動的方式去保障殘障學生。特殊教育法亦會給予殘障學生的家長較多的主導權去協助自己的孩子。由於殘障學生的家長往往比校方更積極,亦更清楚自己的孩子需要的配套設施,如此能更有效地為殘障學生提供支援。在推動特殊教育上,香港正處於較落後的步伐,宜以上述國家及地區的成功例子作借鑑。


總括而言,提供特殊教育是一個複雜的議題,需要多方面的配合才能完善推行。而本港一群無助的殘障兒童正在等待着社會的關注和協助。最近,一些立法會議員及關注小組正在探討這個議題。平機會也現正檢討歧視法例,以更有效地在香港防止歧視。為了全面保障殘障兒童的權利,現在是一個好時機去推動特殊教育立法修訂。


作者是律師及 牛津大學人權中心網站亞洲部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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