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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家彬﹕為反佔中幫港出聲長青網文章

2014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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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4年08月11日 06:35
2014年08月11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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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黃偉豪在《明報》撰文指「反佔中」比「佔中」對香港的為害更大,他之所以得出這個結論,原因出於他對金融市場毫無認識,以為「佔中」即使癱瘓中環三幾天,沒什麼了不起,過後一切都會恢復正常運作。


金融證券業 信心絕不能動搖

黃博士和「佔中」的所謂金融代表一樣犯了同一個錯誤,首先「佔中」派沒看到的事實是金融證券的行業,信心是絕對不能動搖的,否則對這金融中心信心崩毁,一切都會化為烏有,正如銀行所在地的政治風險高,所有的銀行評級不可能達AAA級。而香港的金融中心歷史雖然不淺,但是就股市來論,過去長期以來只靠香港本身的企業股票上市,市值有限,直到1993年7月15日開始,才出現蛻變,只因第一隻H股青島啤酒來港成功上市。接着H股蔚然在港上市成風,國際金融界也開始青睞港股,跟着中國市場崛起,香港成了中國最早最大的金融集資來源,加上國際來此跟風,再加上本港金融界、專業界和政府各方努力打造,恒生指數也從1993年的7000點升至現在的24,000點,成交量也今非昔比,總市值由17,000億元升至現在的25萬億元。除了集資功能外,香港股市還肩負起促進國內企業的企業管治(Corporate Governance)的重責。正如任志剛在其近著《居安思危》中指出的﹕若佔中影響本港金融體系運作,政治風險升高,國內企業對港金融體系的信心動搖,中央也會感到香港「靠不住」,轉而「另起爐灶」,例如另覓上海或新加坡等城市作為人民幣融通中心,香港便會變成《誰搬走我的乳酪》一書的老鼠,一夜之間,化成烏有!


黃博士在其《明報》的言論中列出四大似是而非的論點,指「反佔中」有四大破壞:第一,把香港的核心價值——自由空間與遊戲規則都破壞了;第二,把香港原來的法治制度也破壞了,把原有的「法治」(Rule of Law)推向「以法治國」(Rule by Law),前者的好處是「以法達義」,後者的壞處是法律變成統治者的政治打壓工具;第三,香港原有的官與商維持着一定的距離,現在卻被「反佔中」變成官商勾結,商人原不理政治的,現在卻被「反佔中」逼去參與「反佔中」的政治運動;第四,把香港的前途推向萬劫不返的命運。黃援引Stephen Haggard的亞洲金融危機的政治經濟學來佐證他的推論,一旦官商關係變得密切,金融機制便被侵蝕,最後陷入金融管理敗壞,1997年那次的金融垮倒便會變成必然,而非偶然。


現就這4點奉答如下:

第一,說到破壞香港的自由空間與遊戲規則的立論點,須知「反佔中」之所以發動簽名運動,呼籲反對「佔中」的港人不要再沉默,應該敢出來表示反對,這做法本身不犯法,也不強迫人簽名,比較「佔中」,打正旗號要人簽下誓章,以犯法行動去佔領中環,甚至還用「佔中」作為手段進行全民投票去表決「佔中」提出來的3個政改方案,表決出來的方案政府必須接受,否則所有參與表決者已在選票中同意「佔中」發動公民抗命,即使非法癱瘓中環也在所不惜。反之,「反佔中」並無叫人簽名表決什麼方案或什麼行動,更無任何表示說要用行動去反制「佔中」,有的只是用簽名來比對「佔中」的全民投票,看誰的民意佔多數,這說明「佔中」的表決有人支持(達78萬多),「反佔中」也有人支持,逾百萬人,超過「佔中」的支持人數。這個多數也可公告社會大眾,你用投票方法,我用簽名方法,目的都是要探尋民意多數,少數服從多數,不是民主的遊戲規則嗎?「佔中」用犯法的強硬政治運動,不是破壞自由空間,反而是守法又自願的簽名方式去表達民意被指為「破壞自由空間」,是哪家子的學說?「反佔中」手上沒槍沒權也不是政黨,除了用簽名來探尋民意外,根本也無任何手段去壓制「佔中」,破壞自由空間之說何從談起?犯法者讓眾多中環上班者的營生之計受到「佔中」威脅,何止破壞那裏的自由空間,還是破壞人的工作人權呢!


第二,說到「反佔中」破壞法治,「佔中」癱瘓中環破壞公共秩序,反而是以法「達義」。這個法律見解要很小心,要小心的是「佔中」說明一旦條件成熟便要以犯法行為去佔領中環。反之「反佔中」則表明反對用不法手段去佔領中環,用什麼去反對?手上無權柄,只能是用民意去反對,「反佔中」不是政府,何從「以法治國」?即使是讓政府了解到反對佔領中環的民意佔多數,政府要如何處理「佔中」的現場,是政府的責任,執法的責任不落在「反佔中」,又何來破壞法治(rule of law)?何來法治責任?黃的論點偏見到不歸咎「佔中」以非法癱瘓中環,要承受犯法的責任(若一旦佔中),也因此破壞公共秩序。以為一句「公民抗命」便可以法達義,將犯法行動凌駕到超越法律的正義。這種觀點無疑在革香港法的命,只有用假設香港普通法已是不公不義的法律,成為「以法治國」的工具,否則自以為自己犯法便是「以法達義」,便是超越港治的正義,那是自我膨脹。更糟糕的是否定普通法的法律正義的行為本身就是否定香港的核心價值。把普通法如此糟蹋,也是直接否定港制度的價值,否定普通法具有「以法達義」的作用而要任意加以破壞,「佔中三子」還有什麼好介紹?憑三人與三幾位學者就可以創造另一套法律去取代普通法而完善「以法達義」的功能,簡直是癡人說夢。「佔中」到底要把港人帶去什麼一個世界?老老實實,對港人說清楚你們手上有什麼一套更正義的法律?民主就是要對人民負責(Accountable to the people)!


還有,「公民抗命」沒賦予公民胡搞,研究「公民抗命」課題如大師羅爾斯(John Rawls)早就再三指出,自己的利益抗爭不能因此而損害其他大批人的利益,又因訴求而須修改憲法的,不適宜搞公民抗命,也不可能成功。還有正義的事是哲學的概念,不同的政見有各不同的正義概念。爭論起來,沒完沒了,也不是公民抗命的議題,這三大「公民抗命」的原則性問題,本港已有人再三指出,「佔中三子」太主觀了,就是聽不進去,如此人物搞政治,是暴君的料子!


也真不敢相信,明擺着要爭辯要「法治」(Rule of Law)的學者,竟無視於香港的司法制度在「一國兩制」下,連法官與司法程序法律等等都仍在97年前原班人馬手裏,指摘「反佔中」破壞「法治」而變香港為「以法治國」,「反佔中」幾時說要終止本港司法制度?有的只是要維護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如果「佔中」與其支持學者要革掉本港司法制度,也請說明!

本港歷史非官商保持距離

第三說到官商關係不能太親近的問題,指「反佔中」因為有很多工商團體參與「大聯盟」而改變原有的官商關係,由不接近而變為太接近。


這項指摘既無歷史根據,也對官商關係毫無認識。本港的歷史,不是官商關係保持距離,在港英殖民地的一個半世紀統治下,其官商關係親密到整個殖民地政權都在為英帝國的資本家打天下,為他們的幾個大公司護航,凡是研究香港史的歷史學家都有詳盡的研究,其中黃紹倫與鄭宏泰合著一書《香港大老——何東》便發現怡和有人向英倫請命發動「鴉片戰爭」呢!不要說19世紀的歷史,就是97主權交出來之前,行政局的決策機器,其首席官員還是來自幾間大「洋行」的頭頭,例如怡和、太古、匯豐、置地等,他們的執行董事長被請去主持行政局做決策工作,還成為慣例呢!這樣做的目的是要保證官為商用的帝國目的:奪取殖民地的資源以富宗主國!這種情况直到97年前夕才因英資公司紛紛遷冊到海外或變賣資產才告終,結束英商壟斷的局面,至於華人主持港商的局面又有什麼官商關係的定位?17年的歷史還短,仍未有塵埃落定,小心嚴謹的學者不會斷然下結論。


奉勸黃博士,有關官商關係的課題是世界文明發展的大課題之一,研究這課題而變成思想家、大學者的人不少,單是研究中國「重農抑商」的中外學者,便有韋伯與馬克思,懂得官商問題的學者太多了,黃博士若想從這方面研究,好自為之!

第四說到金融危機的問題,黃博士指摘「反佔中」搞簽名一舉而陷香港於金融危地!這也是太誇張而毫無根據。


先說Stephen的書吧,頂多只能說是一方之見,而不是什麼權威之作。至於1997至1998年那次的金融危機,或是更早的1992年的英國金融危機,以至2008年的金融海嘯,學術界不會像Stephen那麼強調官商過從太密因而利益輸送所作出來的孽,更多學者會強調銀行借貸與政府的貨幣政策調控失算,再給國際金融「狙擊手」趁機作亂,還有「對冲基金會」像麻雀那樣成群聚落掠食,等等都是金融危機的要因。官商關係在什麼關係模式下會危害金融,在現代金融管理制度不斷完善的監控下,官商勾結而造成金融危機的情况反而是機率很小,像索羅斯(Soros)等這樣的金融狙擊手,反而更引起關注與研究對策。日本的官商關係是出名地密切,西方資本主義的興起還是資產階級向封建主義奪權的結果,何况香港商界沒黨又沒權,深怕「佔中」自恃民意主流而挾民主為所欲為,為了自保而出來參與簽名運動,希望喚出沉默多數出來維護香港的安定繁榮,即是自衛(Defence)不是冒犯(Offense)的行為,何錯之有!


作者為幫港出聲執行委員及司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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