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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在管轄範圍購地建屋,被質疑涉及利益衝突,事態引起公衆廣泛關注,政府把她調離涉及元朗區的地政工作,並由公務員事務局、發展局及地政總署,跨部門檢討現行地政總署的利益申報機制,云云。亡羊補牢固然必要,不過,公衆有權知道林嘉芬在購地和申請建屋的審批過程中,有沒有不當甚至涉及違法情况,政府不應迴避事態核心,有責任清楚交代,消除公衆疑慮。
林嘉芬調職只是鋸去箭尾
箭頭未拔必有後遺
林嘉芬購地建屋曝光之後,政府調動她的職務、並檢討地政總署的利益申報機制,這些舉措,有理由相信政府也認為事態有問題,以危機管理手法,意圖減輕此事對政府的衝擊。不過,政府的應對只是鋸箭法,調動林嘉芬的職務,等於鋸去箭尾,而箭頭仍然埋在肌體,對於中箭的人,仍然是心腹大患。
本報和其他傳媒連續報道多日,林嘉芬答覆守候在家門口電視台記者的提問,只說「我那個農場根本不在錦田檢討範圍內」。這個說法符合事實。林嘉芬購入的土地,並不在發展局已公布的錦田新市鎮範圍,而是剛好與新市鎮毗鄰,即使如此,不等於檢討範圍從未涉及她的土地。另外,距離市中心約3分鐘車程的約8萬方呎農地,可以興建4幢3層共約8000方呎樓面村屋,這些農地的身價已經大升。土地位處新市鎮毗鄰,或許是更精明的選擇。
檢視林嘉芬購地、申請建屋的過程,就已知情况,起碼有下列3方面看得見的問題:
•林嘉芬參與檢討元朗錦田土地規劃,在外間未確實知道政府的發展意向之時,她與丈夫就斥資1880萬元購入自己管轄地區的巨幅土地,然則,她購地與掌握的機密資料有沒有關係,是必然衍生的問題,此其一。
•林嘉芬購買的農地,已經遺失了地契,需查閱「地籍冊」才知道建屋規限等情况,而地籍冊只有業主和地政官員基於公務需要才可以查閱,然則,她在購地前,有沒有閱覽過有關地籍冊,若有,則衍生以權謀私的問題,此其二。
•林嘉芬申請擴建農地上的村屋,被揭出上手業主申請建屋,歷時9個月,要減規模至3間2層約共3480方呎樓面,才獲批准;林嘉芬的申請,只用了1個多月,就獲批准擴建為4間3層村屋約共8000方呎樓面。審批前後不一,必然衍生雙重標準的問題,此其三。
這3項問題,涉及內幕機密是否被不當使用、官員權力是否行使得當和是否有官官相護情况,性質十分嚴重,單是其中一項,對政府已經構成衝擊,現在「三病俱發」,公衆觀之,對政府急於開拓新界土地,以因應建屋和經濟發展需要,會帶來深遠負面影響。正如司法公正,看得見的公正,才是使人相信的公正。林嘉芬購地過程暴露出來的問題,是明顯看得見的不公正、不公平,與公衆對公務員操守的期待和要求,有顯著落差。
城規會宜覆檢建屋申請
地署應促使林放棄投資
林嘉芬對她購地的質疑,迄昨仍未公開全面交代,地政總署方面的解說則是含含糊糊,不是模糊焦點(例如審批建屋規模)、顧左右而言他(例如利益申報問題),就是轉移視線(例如亡羊補牢)等,不肯直接面對問題:林嘉芬這樣購地和申請建屋,有沒有不當以至違規不法之處?地政總署的利益申報制度有漏洞,推而廣之,事態折射出官員掌握政府機密,如何監管以確保不會被用作謀私,政府當然要處理,不過,林嘉芬購地建屋是否就事過境遷,政府必須有一個說法,不能不了了之。
有兩方面情况,政府可研究是否可以跟進。首先,當日城規會鄉郊小組審批林嘉芬擴建村屋,已有委員提出涉及利益衝突,會引起公衆質疑,建議把申請個案交給第三者仲裁。現在公衆關注此事,審批又存在雙重標準,城規會應該覆檢建屋申請,由第三者仲裁,作為重新審批的依據。
其次,根據《規管公務員防止利益衝突制度摘要》,政府部門的管理及督導人員,若收到下屬利益衝突申報,應作出合適的決定及安排,例如免除有關公務員參與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工作,或着令該人員放棄引致利益衝突的私人投資等。林嘉芬當日購地之後申報,地政總署明知她轄下的元朗地政處即將就錦田土地檢討提供意見,卻僅指示她不得參與有關持有土地的討論及決定,不過,此後處理與她持有土地的官員,都是她的下屬,這種關係,不僅難以切除利益衝突,還衍生官官相護弊端,因此,地政總署引用守則,要求林嘉芬放棄有關土地投資,是匡正缺失的做法,值得政府考慮。
亡羊補牢,從制度建設,強化規管公務員涉及利益衝突固然重要,而林嘉芬購地建屋一事,有太多看得到的不公正,政府必須恰當處理,才可以使人相信政府處事大公無私。
歡迎回應 editorial@mingpao.com
林嘉芬調職只是鋸去箭尾
箭頭未拔必有後遺
林嘉芬購地建屋曝光之後,政府調動她的職務、並檢討地政總署的利益申報機制,這些舉措,有理由相信政府也認為事態有問題,以危機管理手法,意圖減輕此事對政府的衝擊。不過,政府的應對只是鋸箭法,調動林嘉芬的職務,等於鋸去箭尾,而箭頭仍然埋在肌體,對於中箭的人,仍然是心腹大患。
本報和其他傳媒連續報道多日,林嘉芬答覆守候在家門口電視台記者的提問,只說「我那個農場根本不在錦田檢討範圍內」。這個說法符合事實。林嘉芬購入的土地,並不在發展局已公布的錦田新市鎮範圍,而是剛好與新市鎮毗鄰,即使如此,不等於檢討範圍從未涉及她的土地。另外,距離市中心約3分鐘車程的約8萬方呎農地,可以興建4幢3層共約8000方呎樓面村屋,這些農地的身價已經大升。土地位處新市鎮毗鄰,或許是更精明的選擇。
檢視林嘉芬購地、申請建屋的過程,就已知情况,起碼有下列3方面看得見的問題:
•林嘉芬參與檢討元朗錦田土地規劃,在外間未確實知道政府的發展意向之時,她與丈夫就斥資1880萬元購入自己管轄地區的巨幅土地,然則,她購地與掌握的機密資料有沒有關係,是必然衍生的問題,此其一。
•林嘉芬購買的農地,已經遺失了地契,需查閱「地籍冊」才知道建屋規限等情况,而地籍冊只有業主和地政官員基於公務需要才可以查閱,然則,她在購地前,有沒有閱覽過有關地籍冊,若有,則衍生以權謀私的問題,此其二。
•林嘉芬申請擴建農地上的村屋,被揭出上手業主申請建屋,歷時9個月,要減規模至3間2層約共3480方呎樓面,才獲批准;林嘉芬的申請,只用了1個多月,就獲批准擴建為4間3層村屋約共8000方呎樓面。審批前後不一,必然衍生雙重標準的問題,此其三。
這3項問題,涉及內幕機密是否被不當使用、官員權力是否行使得當和是否有官官相護情况,性質十分嚴重,單是其中一項,對政府已經構成衝擊,現在「三病俱發」,公衆觀之,對政府急於開拓新界土地,以因應建屋和經濟發展需要,會帶來深遠負面影響。正如司法公正,看得見的公正,才是使人相信的公正。林嘉芬購地過程暴露出來的問題,是明顯看得見的不公正、不公平,與公衆對公務員操守的期待和要求,有顯著落差。
城規會宜覆檢建屋申請
地署應促使林放棄投資
林嘉芬對她購地的質疑,迄昨仍未公開全面交代,地政總署方面的解說則是含含糊糊,不是模糊焦點(例如審批建屋規模)、顧左右而言他(例如利益申報問題),就是轉移視線(例如亡羊補牢)等,不肯直接面對問題:林嘉芬這樣購地和申請建屋,有沒有不當以至違規不法之處?地政總署的利益申報制度有漏洞,推而廣之,事態折射出官員掌握政府機密,如何監管以確保不會被用作謀私,政府當然要處理,不過,林嘉芬購地建屋是否就事過境遷,政府必須有一個說法,不能不了了之。
有兩方面情况,政府可研究是否可以跟進。首先,當日城規會鄉郊小組審批林嘉芬擴建村屋,已有委員提出涉及利益衝突,會引起公衆質疑,建議把申請個案交給第三者仲裁。現在公衆關注此事,審批又存在雙重標準,城規會應該覆檢建屋申請,由第三者仲裁,作為重新審批的依據。
其次,根據《規管公務員防止利益衝突制度摘要》,政府部門的管理及督導人員,若收到下屬利益衝突申報,應作出合適的決定及安排,例如免除有關公務員參與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工作,或着令該人員放棄引致利益衝突的私人投資等。林嘉芬當日購地之後申報,地政總署明知她轄下的元朗地政處即將就錦田土地檢討提供意見,卻僅指示她不得參與有關持有土地的討論及決定,不過,此後處理與她持有土地的官員,都是她的下屬,這種關係,不僅難以切除利益衝突,還衍生官官相護弊端,因此,地政總署引用守則,要求林嘉芬放棄有關土地投資,是匡正缺失的做法,值得政府考慮。
亡羊補牢,從制度建設,強化規管公務員涉及利益衝突固然重要,而林嘉芬購地建屋一事,有太多看得到的不公正,政府必須恰當處理,才可以使人相信政府處事大公無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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