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類別
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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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兩篇,筆者簡要介紹了1980年代初,中共所推進的不無激進的高度民族自治制度嘗試,但推行不到兩年就夭折。原因一般不是被歸結為中共內部保守力量反對,就是民族地區漢人不願放棄既得利益。這些解釋是有相當道理。如當年平措汪杰積極向中央提出在民族地區施行充分的民族自治建議後,就遭到西藏和中央內部強烈反對。據說有13名黨內幹部,花5個月時間討論起草了一篇長達萬字文章,系統批駁了平措汪杰的觀點,並由原中央統戰部長李維漢名義牽頭,聯名上書中央。而王震與鄧立群等更形成更有力的反對力量,向胡耀邦所主導的民族政策發難,很快又得到鄧小平強有力的支持。1981年8月,鄧小平在王震、王任重陪同下視察新疆,不是談如何深化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而是強調中國民族自治制度不同於蘇聯加盟共和國的特殊性,大力強調「穩定」之於新疆的重要性,強調「兩個離不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的重要性,從而在根本上扭轉了正展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深化趨向。
政策缺乏民意諮詢及配套
但將中共民族政策1981年底的「急轉彎」都歸因於黨內矛盾、怕失去江山及當地漢人反對等,恐怕太過簡單及情緒化。聯邦性的民族自治制度一般都是各種力量博弈的結果,而非簡單的單方面權力推進。相關實踐都是非常複雜的,像英國這樣成熟的民主制國家,其與愛爾蘭、蘇格蘭的聯邦制關係,基本也是失敗的。而高度中央一體化的中國,在「文革」剛結束時,就將帶有聯邦自治性質的制度性調整提上日程,其用意雖好,但顯然太過草率。這樣重大而涉及多方利益的制度性變更,一未徵求當地各族人民意見(更不用說徵求全國人民的意見),二無配套措施,三無有條不紊的「路線圖」設計,四更沒有明確、清晰的法律規定。高層似乎以為如此重大的政策、制度性調整,只要落實「放權」、「走人」(讓部分漢族幹部甚至漢人離開邊疆)、經濟扶持等政策,一切就可以搞定。這種簡單的認識和做法,對當地的主要少數民族來說是公正的,但對一些漢族甚至一些「小少數民族」卻未必公正。
忽視漢人與其他小族利益
1949年後到新疆、西藏等地工作的不少漢族,響應國家號召,扎根邊疆,且已視那裏為自己的家園(至少絕大多數新疆漢人是如此),而現在國家政策一變,他們又面臨無家可歸或生活不安定的狀態。不錯,他們是因以往以漢人為主要支撐的制度安排,獲得比當地大多數少數民族更多的利益,但現在國家一句話、一個政策,要他們走人,或承受不安定的代價(當時新疆的確湧起了一股要求漢族從新疆撤走的風潮,筆者現在還依稀記得周圍的相關議論和傳聞)。他們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權對自己及家人的命運發言、提出訴求,不應無條件承受國家政策失誤的代價。另外,在「少數民族」這一統稱下,還有不少人口較少的民族,相比當地的「大少數民族」,也可能更願意在現有的制度下生活,而不是去接受「大少數民族」管轄。新疆的錫伯族、四川阿壩地區羌族等或都如此。所以未經與所在地各民族充分協商的民族自治嘗試,也就自然受到抵制。當然不少人會以「殖民與被殖民」邏輯來解釋這一切。其實無視、歷史與現實狀况,簡單將漢人視為外來殖民者,並不可能讓他們心甘情願地輕易離開自己的現實家園,或讓他們聽任國家與當地主體民族做交換,去接受前途不明的制度安排。而且這樣的要求,本身也是欠缺民主的。
(新疆的國家、宗教、維吾爾民族意識博弈史系列之八)
作者是廣州暨南大學教授
政策缺乏民意諮詢及配套
但將中共民族政策1981年底的「急轉彎」都歸因於黨內矛盾、怕失去江山及當地漢人反對等,恐怕太過簡單及情緒化。聯邦性的民族自治制度一般都是各種力量博弈的結果,而非簡單的單方面權力推進。相關實踐都是非常複雜的,像英國這樣成熟的民主制國家,其與愛爾蘭、蘇格蘭的聯邦制關係,基本也是失敗的。而高度中央一體化的中國,在「文革」剛結束時,就將帶有聯邦自治性質的制度性調整提上日程,其用意雖好,但顯然太過草率。這樣重大而涉及多方利益的制度性變更,一未徵求當地各族人民意見(更不用說徵求全國人民的意見),二無配套措施,三無有條不紊的「路線圖」設計,四更沒有明確、清晰的法律規定。高層似乎以為如此重大的政策、制度性調整,只要落實「放權」、「走人」(讓部分漢族幹部甚至漢人離開邊疆)、經濟扶持等政策,一切就可以搞定。這種簡單的認識和做法,對當地的主要少數民族來說是公正的,但對一些漢族甚至一些「小少數民族」卻未必公正。
忽視漢人與其他小族利益
1949年後到新疆、西藏等地工作的不少漢族,響應國家號召,扎根邊疆,且已視那裏為自己的家園(至少絕大多數新疆漢人是如此),而現在國家政策一變,他們又面臨無家可歸或生活不安定的狀態。不錯,他們是因以往以漢人為主要支撐的制度安排,獲得比當地大多數少數民族更多的利益,但現在國家一句話、一個政策,要他們走人,或承受不安定的代價(當時新疆的確湧起了一股要求漢族從新疆撤走的風潮,筆者現在還依稀記得周圍的相關議論和傳聞)。他們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有權對自己及家人的命運發言、提出訴求,不應無條件承受國家政策失誤的代價。另外,在「少數民族」這一統稱下,還有不少人口較少的民族,相比當地的「大少數民族」,也可能更願意在現有的制度下生活,而不是去接受「大少數民族」管轄。新疆的錫伯族、四川阿壩地區羌族等或都如此。所以未經與所在地各民族充分協商的民族自治嘗試,也就自然受到抵制。當然不少人會以「殖民與被殖民」邏輯來解釋這一切。其實無視、歷史與現實狀况,簡單將漢人視為外來殖民者,並不可能讓他們心甘情願地輕易離開自己的現實家園,或讓他們聽任國家與當地主體民族做交換,去接受前途不明的制度安排。而且這樣的要求,本身也是欠缺民主的。
(新疆的國家、宗教、維吾爾民族意識博弈史系列之八)
作者是廣州暨南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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