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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商品說明條例》規定,商戶不可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限制或損害消費者的選擇自由。香港美容業議會主席葉世雄表示,有關條例「太概括」,令行業難以區分正常銷售行為與威嚇行為,因指引列明騷擾包括心理壓力,但推銷員難以衡量銷售行為是否對顧客造成心理壓力,「極端情况容易判斷,但邊緣個案就難以量度」。
葉又表示,現時業界都誠惶誠恐,老闆甚至要提醒前線推銷員不可過分進取,以防誤墮法網。
主任裁判官練錦鴻指消費者經常在半推半就下購買產品,故威嚇營業行為在刑事上難以證明,海關發言人表示將研究法庭判辭。立法會議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認為,法例有助規管不良營銷手法,相信法官自會有公道判斷,即使一些個案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告唔入」,但對有關行為檢控已具一定阻嚇作用。
政府於2011年完成打擊不良營商手法諮詢時,曾建議立法設立強制冷靜期,並將範圍擴展到所有服務,消費者只要簽訂不少於6個月合約,即受7天冷靜期保障,冷靜期內可隨時取消合約。其後因商界反對,設立冷靜期的建議並沒納入商品條例修訂法案中。
葉又表示,現時業界都誠惶誠恐,老闆甚至要提醒前線推銷員不可過分進取,以防誤墮法網。
主任裁判官練錦鴻指消費者經常在半推半就下購買產品,故威嚇營業行為在刑事上難以證明,海關發言人表示將研究法庭判辭。立法會議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認為,法例有助規管不良營銷手法,相信法官自會有公道判斷,即使一些個案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下「告唔入」,但對有關行為檢控已具一定阻嚇作用。
政府於2011年完成打擊不良營商手法諮詢時,曾建議立法設立強制冷靜期,並將範圍擴展到所有服務,消費者只要簽訂不少於6個月合約,即受7天冷靜期保障,冷靜期內可隨時取消合約。其後因商界反對,設立冷靜期的建議並沒納入商品條例修訂法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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